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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025号文件(财税[2016]25号)

一 、财税201922号文政策解读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税202025号文件(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首源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八)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带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十四)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

二 、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十五)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六)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七)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蠢芹皮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十八)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十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十二)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二十三)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二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二十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二十六)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十七)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二十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二十九)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三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三十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三)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四)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二、2015 299号文收费怎么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34号)的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10万元,对于低于10万元的企业 ,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还享有免税待遇:

1、从2018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2、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小型企业 、金融机构向农户、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金融机构与微型企业 、小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政策最新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 ,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二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三、钦州:3月购房契税补贴100%

2月25日 ,广西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者给予100%契税补贴,同时放宽各类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

此次 ,《通知》明确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强土地利用支持、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 、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等事项。

对消费者而言,新政提到,2020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在钦州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的 ,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100%;2020年4月1日至30日期间在该市本级的,则补贴比例为80% 。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该市本级购买的 ,补贴比例为50%。

此外,从发布的《通知》来看,只要是在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该市本级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 ,按已缴契税为基数 ,契税补贴比例为50%。

医护人员在2020年度购买则按照实际缴纳契税给予100%同等金额补助 。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钦州首次给予契税补贴。2019年10月,钦州发布《钦州市本级2019年10至12月购买新建商品房契税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其中提到,对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本级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并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户实施购房契税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按已缴契税为基数,10月份契税补贴比例为80%,11月 、12月契税补贴比例为50%;购买新建商业及办公用房的 ,补助购房款的1%,最高不超过1.5万元 。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通知》显示 ,合理调整商品房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适当放宽市本级各区域及各类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

“合理调整商品房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即对于当前到今年年底的商品住宅项目 ,可以适当放宽销售价格的备案 。类似规定 ,减少了价格约束,使得房企更能够主动进行价格调整 。销售空间增大,也有助于资金的回笼。”业内人士表示。

《通知》亦指出 ,合理加大对放肆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因疫情影响受困的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 ,通过完善续贷政策 、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合理延长贷款期限,适当下调贷款利率 、有效减费降息,支持企业有序恢复生产经营 。

同时 ,因疫情防控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在土地利用支持方面,《通知》指出 ,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放宽土地出让价款缴付期限及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即自即日起至疫情防控解除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统一按起始价的20%确定;出让的土地 ,用地单位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 ,余款可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通知》亦要求优化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阶段性下调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阶段性放宽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 、合理调整商品房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 。

《通知》指出 ,阶段性下调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自即日起,已实施资金监管的项目可下调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到现标准的10%;阶段性放宽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顺延工期和交付期限 ,不计违约责任等。

以下为全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钦政办规〔2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 、办、局: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一)加强信贷支持 ,稳定信贷供给。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各项政策措施,合理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提早谋划 、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 ,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因疫情影响受困的企业 ,不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完善续贷政策 、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合理延长贷款期限,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有效减费降息 ,支持企业有序恢复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二)缓缴住房公积金 ,降低缴存比例。因疫情防控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 ,按照正常缴存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 、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贷款的 ,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 ,应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 ,合理调整还款安排,在此基础上,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 ,报送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钦州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2020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受疫情影响 ,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至疫情结束 ,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实施契税补贴 。2020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在我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 、办公)的 ,按已缴契税为基数 ,契税补贴比例为100%。2020年4月1日至30日期间在我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80%。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我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 、商业、办公)的 ,按已缴契税为基数,契税补贴比例为50% 。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在我市本级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已缴契税为基数 ,契税补贴比例为50%。医护人员在2020年度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 、办公)的,按照实际缴纳契税给予100%同等金额补助。购房契税补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 ”的原则,补贴资金由契税入库级次同级财政负担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三)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受疫情影响并选择我市建筑企业施工的开发项目,由企业申请,可予以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延期缴纳时间自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 、加强土地利用支持

(一)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放宽土地出让价款缴付期限及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自即日起至疫情防控解除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统一按起始价的20%确定。出让的土地 ,用地单位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 ,余款可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在缴纳50%的土地出让价款并签订承诺书后,可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允许变更出让价款缴纳期限 。2019年12月1日之后出让 ,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在2020年3月31日前,用地单位出具承诺书 ,可按程序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变更协议,约定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分期缴纳 ,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从原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局)

(三)容缺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已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材料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可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

(一)阶段性下调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自即日起 ,已实施资金监管的项目可下调项目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到现标准的10%。新增缴存的预售资金,不实施资金监管,可全额专项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或购买材料、设备等款项 。疫情防控解除后恢复执行原资金监管制度。

(二)阶段性放宽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自即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 ,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楼栋 ,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形象进度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局)

(三)顺延工期和交付期限 ,不计违约责任。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疫情防控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局)

(四)合理调整商品房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 。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适当放宽市本级各区域及各类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加快项目在开发建设 、销售等环节办理土地、规划、施工 、交易 、登记等各项业务的审批速度;全面推行“不见面 ”审批 ,普通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不再纳入市规委会审议事项,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手续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

六 、其他事项

其他有关企业社会保险费用、金融、土地 、稳岗就业、降低租金成本、用水价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钦政规〔2020〕1号) 、《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强化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市自然资发〔2020〕16号)执行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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