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教育费附加税率
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同时缴纳。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年教育费附加税率 ,欢迎阅读!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2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中的2010年12月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还是征收期?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 ”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即2010年12月1日指的是税款所属期。
3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和缴纳环节是什么?
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缴费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同时缴纳 。
4、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是多少?

答:我市城建税的税率分为两个档次:
纳税人所在地在莞城 、东城、南城、万江所辖区域内的,适用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东莞各镇所辖区域内的,适用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率全市均为3%.
5、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 、增值税 ,是否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的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6、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 、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 ,是否退还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 ,对随“三税 ”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是否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8 、如何理解对免抵税征收城建税?
答:根据《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41号)的规定:从调库的具体办法和调整税收计划任务的操作规定说明 ,“免、抵、退”税办法和“先征后退”办法相比,只不过是将退税环节前移,把“征 、退两条线 ”变为“征与免、抵、退税”合一的坐支法,生产企业出口免抵的增值税额视同企业已缴纳了增值税。因此 ,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应按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9、对免抵退税征收城建税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实际缴纳的“三税”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的规定有冲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在1985年颁布,而免抵退税是在1994年起实施。对于免抵退政策与实际缴纳的关系,请参考第8条问题的回答 。财税〔2005〕72号和财税〔2005〕25号文也明确了对免抵退政策征收城建税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冲突。
10 、申报方式和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城建税采取网上申报方式 ,我分局将会对需缴纳的纳税人增加城建税税种核定,纳税人每月在网上按时申报即可 。纳税人申报时不需提交资料,但每年年终我分局将会与国税局进行数据比对 ,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
11、城建税申报时间?
答:城建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前。对于免抵税部分,为了操作简便,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资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41号)的规定 ,生产企业可将经国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 ”作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并在次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即外资企业应从2011年2月的征收期起对经国税部门1月审核的所属期12月的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2、上述问题中提到的文件法规是否适用于外资企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 、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即上述问题中提到的文件法规适用于外资企业 。
;
以下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的汇集整理:
基础法律与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非居民企业的定义及其纳税义务 ,即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或者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非居民企业所得的认定、税率、税收优惠等。特定业务税收管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针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进行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明确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规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 、方法和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针对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进行了规定 。所得类型与税收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对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加强了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扣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了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明确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和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定。税收优惠与特殊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明确了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对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8〕102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均涉及扩大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内容。《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延续了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 。源泉扣缴与申报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非居民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的源泉扣缴进行了详细规定。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发布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2019年版。其他重要公告与通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897号):规定了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要求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明确了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时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对海峡两岸空中直航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要求。《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进行了规定 。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提供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明确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管理办法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进行了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考试:
一 、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经济 、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 、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 ,暂未取得学历证(学位证)的大学生可报名,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再修改个人信息,上传证书电子图片。
以前年度考试中因违规违纪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不得报名。
扩展资料
报名程序
一、报名人员登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 。
二 、填报报名信息。
1、新考生报名,登录报名系统后首先完成实名信息注册,按规定填写个人信息 ,并按要求上传本人近期2寸免冠证件电子照片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电子图片。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大学生须提供学生证电子图片 。选定报考科目。
2、老考生报名,即2016年及以前年度已报考部分科目的考生,登录报名系统,使用原证件号或用户名 、密码登录 ,核对个人信息,如有信息变动,应做相应修改。选定报考科目。
3、报名人员可选择全科或分科报考 ,交费前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报考科目 。
免试申请
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1、已评聘经济 、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2、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 ,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