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想调动工作很难,这个谁都知道 ,跨市调动更难,想从其他市或者县调到省会城市更难。
调动工作目前主要是:人才调动和专业技术人员调动 。至于两地分居的理由也是建立在前面调动理由的事项上,单纯的两地分居基本上不可能被调动。
以前听过有省级单位开启绿色通道专门解决两地分居的干部 ,长年两地分居的问题,但是基层没有。
不过近两年出现过人才回引的地方,就是你是这个县城的人 ,在外地当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 。那么自己申请,原籍县组织部和人事局统一进行人才安置,放到本县的工作岗位。不过进行人才回引的地方还是比较少。
以后考公务员的人 ,还是要首先考虑考哪就要待在哪里的想法 。基层都有五年服务期,服务期期间不可以调动,也不可以辞职等。

结了婚以后 ,最好不选择考异地公务员,除非有高铁动车,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要不然虽然考了正式工作 ,但是照顾不了家庭,交通成本也比较高,有点得不偿失的感觉。
调动说难也不难 ,说简单也简单,落实接收单位,并且接收单位的主要领导愿意给你启动调动程序 ,这样基本上就可以,其他都是程序性过程 。
解决异地最好的方法就是考遴选,不过前提还是对方得在省会城市或者地级市 ,因为只有地级市以上才开展遴选。
年想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公职队伍的人非常多,而且考上公务员是每一个毕业生最好的追求。但有一部分人进入体制内工作一段时间,发现岗位工作与自己预想的不一样 ,由此造成了心理落差;而有些人想要落叶归根,回到老家谋得一官半职,陪伴着家人安享晚年 。
虽说在体制内要想进行调动,可以通过公务员遴选和办理调动手续这两个途径来实现。但其实 ,一旦进入到体制内,想要调动还真的是不太容易。
首先,我们一起来看看公务员遴选。遴选考试一般是针对已经在职的公务员公务员或者是事业单位编制达到报考要求的工作人员进行遴选 。其中 ,遴选机关包括省直机关 、市直机关、县直机关。虽说可以参加公务员遴选,但其实公务员遴选的报名条件高,考试难度也比较大。刚考进去的基层公务员 ,要想通过遴选进行调动,只有好好学习,努力工作 ,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成绩才行 。
其次,通过办理调动手续来进行调动,看似简单 ,实则困难。为什么金标尺小编这么说呢?既然是要办理手续,那肯定少不了一层一层的审批流程。除此之外,公务员要想进行调动,需要原单位的同意 ,如果原单位不同意,那么想要调动是完全不可能的 。而且你想去的那个单位正好有空缺的位置,这两个条件需要无缝对接 ,才有可能调动成功。
所以,最好的就是在开始报名公务员的时候,先对要报考的岗位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这样才是最稳妥的方式。但如果进入岗位后,确实想要进行调动,那自己就要做好不畏艰辛的准备 ,全力以赴 。
公务员夫妻两地分居工作调动申请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准备文件资料:
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件。配偶工作单位证明:由配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其工作情况及分居事实。个人户籍证明:证明申请人的户籍信息,有助于确定调动方向的合理性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拟调入地组织人事部门的具体要求 ,可能还需要准备其他相关文件。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
将准备好的文件资料提交给当前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由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申请将被转交给拟调入地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进一步审核。审核过程中,相关部门会综合考虑分居原因 、调动的合理性等因素 ,决定是否批准调动 。调动批准与执行:
调动批准:一旦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将收到调动通知。调动执行:包括办理工作交接、调动手续等,确保调动过程顺利进行。这可能需要与当前单位和拟调入单位进行多次沟通 ,以确保所有手续完备 。在整个调动流程中,透明度和公正性是关键原则。相关组织人事部门会确保所有申请都得到公正、透明的处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同时 ,申请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但“以人为本”的原则贯穿始终,旨在为有需要的公务员提供帮助 ,解决他们在工作与家庭之间的矛盾 。
【范例参考】
工作调动申请书
院人事处:
我于1983年从大学毕业后分配来本院,现在经济系管理教研室工作。因我
父亲年老多病,需要人照顾 ,以及我与爱人长期两地生活等实际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3个全国性的文件规定,特向领导提出申请,调lG来我单位工作。
我于1984年结婚 ,爱人在xx工作,现有一个儿子;为解决家庭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 ,更好地投身工作,我希望调lG来我单位,就近解决工作问题 。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申请人:×××
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等相关部门曾多次出台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政策规定 ,各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也出台过不少的相关规定。可是,老兄,你应该明白 ,现在的调动并不是讲政策,讲的是关系和人民币 。这个,我是深有体会的。
下面是有关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3个全国性的文件规定 ,供老兄你作参考。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对于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的关心 ,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优先解决有突出贡献者和业务骨干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荣>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不受年龄 、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及时予以解决。
二、调整有关>策,加大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力度。中小城市可逐步放开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策;有条件的大城市要逐步放宽条件;对于人口压力较大的特大城市 ,在严格控制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缓解当地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矛盾 。
三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既要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又要严格控制北京市城市规模的精神,除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 ,要继续坚持有出有进的原则予以办理。对因指标限制 、分居时间长、有特殊困难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采取总量控制,分期办理的方式逐年予以解决。
四、对于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而在城市落户人员,各地区 、各部门均不得收到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各地公安部门应凭县(市)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五、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公安部备案。
人事部
公安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二、《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1980]4号民发[1980]4号
公3[1980]019号 [80]劳总计字第25号
各省 、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人民政府人事局、劳动局 、公安局、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政治部、干部局(司)人事局 、劳动工资司(局),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目前各地都有一部分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 ,不仅给职工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对生产建设也有一定影响 。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是关系到调动广大职工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件大事。各级组织、人事、劳动和公安部门 ,应当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统筹兼顾 、适当安排的方针 ,从有利于生产建设,有利于支援边疆三线建设出发,根据工作需要与可能,既要逐步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职工的实际困难 ,又要适当控制城市人口、职工总数和商品粮销量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和先后缓急,采取多种措施 ,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这个问题。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分居两地的双职工,一般应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镇 ,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地区就三线地区的原则,通过组织调动解决 。凡按这一原则调动的 ,不要强调人数对等。双方应主动联系,互相支持,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调入地区应妥善安排工作。
大城市之间 、中等城市之间和县(镇)之间分居的双职工,可以相互调动,彼此都应积极支持,不要强调人数对等。调进或调出应根据工作需要、家庭实际情况等各种因素 ,具体协商确定 。
从边疆调往内地,从三线地区调往一、二线地区,从小城市调往大中城市 ,从各地调往京 、津、沪三市的,要从严掌握。
中央一级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两地分居的双职工,一般应将在京一方调往京外一方所在地区就近安排工作 ,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分居的双方调往第三地本系统所属单位安排工作。在京一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困难,确实不能调出,需要将京外一方调来北京的 ,应区别干部和工人,分别报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和国家劳动总局,根据该单位为解决分居问题调出入北京人数大体平衡和先出后进的原则进行审批 。调入的职工 ,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安排工作。
为照顾夫妻关系调动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时,亦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动以后,仍应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安排工作 。
二 、一方是职工 ,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吃商品粮的)的,也应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疆 ,一、二线地区就三线地区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及其他具体情况,可以将职工调往家属所在城镇 ,也可以将其家属迁来职工所在城镇。同等城市之间,有城市户口的职工家属,可以互相迁移。但从小市迁往大市要适当控制;从其他市迁往京、津 、沪三市的 ,要从严控制 。
三、一方是职工,一方是农村社员的,不可能把在农村的一方都迁移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区。应当根据经济的发展 ,分别不同情况,有条件地解决:
凡是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学习大庆办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办法 ,组织职工家属从事农副业生产,入农业户口。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一个单位不能单独搞的 ,可以由一个部门或地区统一组织搞;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助解决所需土地,国家可在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援 。但是实行这一办法,必须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 ,要根据条件和农副业生产发展情况,经所在地区公安部门批准落户后,分批将职工家属迁去不要盲目地大批迁移。
有条件的企业 ,可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利用边角余料 、闲置设备,扶持附近社队办企业 ,或者把部分零部件扩展到附近社队企业去生产,增加社队的收入,适当安置一部分由外地农村迁来的职工家属到这些社队插队落户。
有些职工两地分居困难较大的,在征得调入地区同意后 ,可将他们调到家属居住地附近的县镇工作。
四、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和各类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 ,多出人才,在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时,对工程师、主治医师、农艺师 、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和文艺、体育 、新闻、外语翻译等方面相当上述职称的中级以上骨干及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应优先照顾 。
五、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而调动的职工,只要符合上述各条规定的原则,县 、市以上各级地方党委的组织部门或人民政府的人事、劳动部门之间 ,均可直接联系并办理调动手续。但调入京、津 、沪三市和其他省辖市的,应与市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联系办理。凡经批准调入的职工及其家属,调入地区的公安部门应凭组织 、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 ,给予落户 。
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跨省、市、区调动职工而出现的职工人数增减问题,原则上在省 、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内平衡解决。对于调进大于调出较多的省、市 、自治区,国家每年酌情拨给一定数量的专项劳动指标。
六、今后调动、分配职工,要尽量减少和避免造成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干部跨省调动时 ,如无特殊情况,应办理家属随迁手续或一起调动。安置复员退伍军人,要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新建扩建单位所需技术力量 ,尽可能就地调剂 、培训解决,或者采取临时支援办法 。必须由外地调入的,有条件的地方 ,职工夫妻双方应尽可能一起调动。
七、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涉及的面很广,既有实际困难 ,又有思想问题。各级组织、人事 、劳动和公安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 ,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出解决这一问题的规划,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对于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 ,要尽快加以解决。目前难以解决的,要向职工讲清楚。各基层党组织和人事、劳动部门在制定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调配计划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根据职工参加工作时间 ,分居时间,年龄大小,困难大小等情况 ,对于哪些人应当调出,哪些人应当调入,谁先解决 ,谁后解决,要征求群众意见,力求做到合情合理 。要对职工进行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 ,教育职工顾全大局,服从工作需要,服从组织安排。要鼓励职工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到边疆去,到三线去,哪里需要就到哪里去 ,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
八、各省 、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充规定 。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一日
三、《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劳动人事部、公安部 、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号】劳人劳(1988) 5号
【颁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
【颁布日期】1988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1988年03月03日
【正文】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海南建省筹备组劳动人事厅(劳动局) 、公安、商委、粮食(商业)厅 、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公安 、商委、粮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
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 ,不仅给职工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对生产 、工作也有不利的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多次批示 ,要关心群众生活,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 、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了《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此后 ,各地区、各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陆续解决了一部分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据部分省 、市、自治区的统计推算,从一九八○年到一九八七年,八年间 ,仅通过工人调动的办法即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二百多万人。但由于工人夫妻两分居人数较多,加上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分配、知青回城 、异地结婚等因素,还在继续出现新的夫妻两地分居 。因此 ,目前工人中夫妻两地分居的仍然为数不少,其中大部分是家居农村的。当前,限于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 ,单纯采取“农转非 ”的办法是难以解决的。为了积极帮助老工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困难,根据当前的可能条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组织好工人调配工作 ,把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希望你们进行一次内部调查、摸清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状况,区别家居城镇 、农村,省内省外、工龄长短 ,有计划地开展互调工作。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疆的原则,凡生产、工作离得开的老工人,本人要求调动同爱人团聚的 ,有关企业和劳动人事部门应尽量帮助他们调到配偶所在地或离家较近的地方工作,调入地区要积极接收安置。对于家庭基础在大城市,单身在外地的老工人 ,有关大城市应适当放宽政策,允许他们分期分批地调入;对于工龄较短 、夫妻两地分居时间不太长的,可以采取组织对调等办法 ,在控制大城市不过多地增加人口的情况下,设法帮助他们与亲人团聚。
二、在现行控制非农业人口增长的政策内,注意解决老工人的困难 。按照现行规定 ,在“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控制比例内,各地区要切实安排老工人的农村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 ,逐步解决他们的分居问题,特别要尽先解决那些已经在城市无户口居住多年,农村已失去生活条件的老工人的家属落户问题。
三、适当放宽对老工人的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男工年龄在五十岁 、女工在四十五岁以上,家在农村、生产又离得开的,本人自愿申请 ,用人单位批准,可以退养回乡与爱人团聚 。允许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到父母所在城镇从事临时性工作 ,不转户口、粮食关系。老工人在退养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在此期间不参加调整工资 ,待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户口 、粮食关系转回农村;届时由用人单位将其子女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并准其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以上意见 ,请你们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办理 。办理时,应当有领导有步骤地逐步进行,防止一哄而起。劳动、公安 、粮食(商业)厅,要密切配合 ,加强协作,务求把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