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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年3号文件,财税[2015]5号

一 、财税2o03第16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3年第16号 2014.1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 ,免征营业税。

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四、本公告自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财税2015年3号文件,财税[2015]5号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 、有关背景

2014年9月17日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我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为便于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 ,针对按季纳税 、兼营不同应税项目、专用发票开具等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的问题 。财税文件分段 、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明确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新出台的财税〔2014〕71号明确销售额2-3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 ,公告明确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是明确了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免税计算问题 。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 ,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 ,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了有关开具发票问题 。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4]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孙宏伟>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厦门国税>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江苏地税>

总局观点——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后续优惠——财税[2014]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二、2022年工会经费免征条件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1〕38号)文件 ,继续实行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川财综[2016]1号文件和《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泸市财综[2016]22号)规定“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1.6%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

三、财税2022年41号

法律主观:

已经到来 ,一些新的财税相关的法律 、规章制度也生效了。那么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有哪些?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 ,欢迎阅读。 2018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北京 、上海 、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7年1月1日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税总明确车船税管理相关事项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 、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 ,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 ,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 、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税收优惠开始实施。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日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 、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 ,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 。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7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1月1日起 ,天津辽宁安徽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财政部近日发文 ,天津市 、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 、厦门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 ,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适用税率为4% 。此外,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7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2018年1月1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其中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 ,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 ,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中韩 、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年税率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发布 ,通知称,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 ,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 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 ,海关总署制定了《2018年1月1日起香港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8年1月1日起澳门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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