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株洲最新疫情消息-数据概览:
1 、新增本土:3;
2、新增无症状:11;
3、现有确诊:38;
4 、累计确诊:148;
5、累计治愈:110;
6、累计死亡:0;
二 、疫情场所:

1、张家园14队殷家洲散户1-9号(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街道)
2、建设二村4栋(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
3 、香江豪苑小区(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
4、奥园养生城12栋(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街道)
5、湖景名城1栋2单元(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街道)
6、月塘街道(株洲市荷塘区)
7 、庆云街道(株洲市芦淞区)
8、霞湾新村湾塘组、新屋组 、中湖组、槽门组、荷叶组 、翁家组合围区域(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
9、沿江中路68号(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街道)
10、龙泉街道(黄田村和华兴村)(株洲市芦淞区)
11 、建宁街道(株洲市芦淞区)
12、康桥美郡9栋(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街道)
13、经世龙城32栋(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
14 、新华仁家10栋(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杨洁规整理)今日 ,据健康微湖南消息:11月18日,湖南省报告新增确诊病例8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06例。其中 ,株洲市新增无症状感染者36例,均为管控人员中发现 。
芦淞区在管控人员中发现28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11月18日,株洲市芦淞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消息:当日 ,芦淞区新增28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主要分布在龙泉街道(16例)、建宁街道(10例)、庆云街道(2例)。所有阳性人员均为管控人员中发现,近日活动区域已纳入管控。
当前 ,疫情形势严峻复杂,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期间各项要求,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义务,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
2022年11月27日0—24时 ,湖南省报告新增确诊病例23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0例,本土病例23例(长沙市6例 ,岳阳市4例,张家界市4例,郴州市4例 ,湘潭市2例,怀化市1例,娄底市1例 ,湘西自治州1例),其中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病例3例(张家界市3例)。
2022年11月27日0—24时,湖南省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373例 ,其中境外输入0例,本土373例(怀化市206例,长沙市76例,常德市23例 ,永州市21例,娄底市10例,郴州市8例 ,衡阳市7例,张家界市7例,株洲市6例 ,益阳市4例,邵阳市3例,湘潭市2例) ,当日转确诊病例3例,当日解除隔离208例(境外输入1例),尚在医学观察2483例(境外输入7例)。
2022年1月1日0时至2022年11月27日24时 ,湖南省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818例(境外输入78例),住院治疗194例(境外输入11例),出院624例(境外输入67例),现有重症0例 ,死亡0例 。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株洲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犬只(军犬、警犬除外)的饲养、养殖 、销售、展览、表演 、诊疗服务等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实行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安局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 、市药监局为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以及野犬、狂犬的捕杀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 、免疫证明发放和犬类狂犬疫情监测及犬尸处理等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城管部门协助狂犬、野犬捕杀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的疫苗供应和接种、病人治疗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狂犬疫苗的生产经营由药监部门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管理宠物销售 、规范市场等环节;各机关、团体、部队 、企业事业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应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单位内的养犬管理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犬类的饲养、销售 、养殖实行数量控制。市区总量由市公安机关提出,报市犬类管理小组批准后执行 。县市自行确定犬类数量,报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七条禁止在城区内设办犬只养殖场(动物园除外) 。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烈性犬,具体品种由公安机关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确定公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 、科研实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及盲人饲养的导盲犬等特种用犬,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养犬:
(一)单位因护卫、表演、科研等需要的;
(二)个人养犬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饲养犬只应当取得《株洲市城市养犬许可证》 。
申请养犬许可证,应携犬只向其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如下资料:
(一)个人应如实填写养犬申请表;单位须写申请报告 ,说明犬只用途,并加盖公章;
(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有效证明;
(三)养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五)犬只相片。
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养犬者提交的资料起十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株洲市城市养犬许可证》 、犬牌和识别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许可手续和送犬免疫时 ,犬只需进入户外的,应束以犬链,带以口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
单位申请养犬的 ,由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第十条经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带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
(二)犬只进入户外时,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且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 、码头、市场、公园 、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商场 、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幼儿园;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携犬只进入活动区域。
(五)禁止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
(六)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 ,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及吠叫 、便溺、离开自家分户门等原因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 、工作 。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九)对犬类的饲养、销售 、养殖、展览、表演实行许可制度。
携犬进入本条第(三) 、(四)、(五)项规定的场所、区域的 ,场所 、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
第十一条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来源合法,并符合规定的品种,具有有效的检疫证明。
(二)收购犬只时 ,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和个人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 、身份证号码等如实登记。
(三)建立凭证销售登记制度 。不得向无购犬证明的单位、个人以及未成年人出售犬只;犬只出售后,购犬证明应妥善保存2年备查。
(四)发现有出售来源不合法犬只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