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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5号公告?财税〔2016〕25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内容解读

公告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编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成文日期:2023年8月18日

财税25号公告?财税〔2016〕25号

公告内容解读: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3年第25号公告,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和延续 。以下是公告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 、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延续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这一政策是对以往相关税收政策的延续,具体包括:

财税〔2005〕35号文件: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文件: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文件: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其中第四条涉及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财税〔2016〕101号文件: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其中第四条第(一)项也涉及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一政策旨在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 ,鼓励其积极参与企业创新和发展 。

二、多次股权激励的合并纳税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 ,应合并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纳税 。这一规定确保了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避免了因多次取得股权激励而导致的税收漏洞。

三、政策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在上述期限内 ,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本公告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期限的设定,为上市公司提供了稳定的税收环境 ,有助于其制定长期的人才激励策略。

公告意义: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通过延续股权激励税收政策,降低了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激发了其创新活力和工作积极性 ,有助于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优化税收环境:明确了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清晰的税收指导,有助于减少税收争议和不确定性 ,优化税收环境 。

促进人才流动和合理配置:股权激励作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其税收政策的延续有助于促进人才的流动和合理配置,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总结: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延续和明确。该公告通过降低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 、明确多次股权激励的合并纳税规定以及设定政策执行期限等措施 ,为上市公司提供了稳定的税收环境 ,有助于其制定长期的人才激励策略,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 。

二 、财税201922号文政策解读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首源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八)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带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十四)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十五)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六)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七)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蠢芹皮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十八)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十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十二)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二十三)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二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二十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二十六)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十七)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二十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二十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三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三十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三)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四)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明确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核心内容包括单独计税规则 、多次股权激励合并计税及政策执行期限 ,具体如下:

一 、单独计税规则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以下文件规定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适用文件: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股权激励收入根据具体类型确定:股票期权:行权时,按“(行权股票每股市场价-员工支付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股票增值权:行权时 ,按“(行权日股票市场价-授权日股票市场价)×授权股票数量”计算现金所得。

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按“(解锁日股票市场价-员工取得股票支付价格)×股票数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奖励:按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

二、多次股权激励合并计税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需合并计算纳税 ,具体规则如下:

合并原则:将多次股权激励收入相加,视为一次收入,按单独计税公式计算总应纳税额 。操作方式:纳税人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 ,自行申报合并计税 ,或由扣缴义务人(境内企业)在代扣代缴时合并计算。示例:若某员工在2024年分别于3月和9月获得两次股权激励,收入分别为10万元和15万元,则合并后收入为25万元 ,按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三、政策执行期限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均按上述规则执行。

四 、关键文件衔接说明财税〔2005〕35号:明确股票期权所得性质及征税规则 ,如行权时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 ”计税,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 ”计税。财税〔2009〕5号:将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股票期权规则征税 。财税〔2015〕116号:允许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但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财税〔2016〕101号:规定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奖励 ,按取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差额计税。五、实务操作要点扣缴义务人责任:境内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在员工行权 、解锁或获得股权奖励时,按单独计税规则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自行申报义务:若员工从两处以上取得股权激励或无扣缴义务人 ,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纳税。资料报送要求:企业需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在行权等关键节点报送涉税信息。总结:公告2023年第25号通过延续单独计税规则、明确多次股权激励合并计税方法,优化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处理 ,既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也强化了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责任,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底,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稳定税收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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