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5〕3号文件延续实施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均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如下:
延续财税〔2020〕31号文件政策政策内容: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 、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政策背景:该政策原规定旨在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通过税收优惠吸引企业投资,促进产业发展。
延续情况:财税〔2025〕3号文件将此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进一步稳定企业预期 ,持续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
延续财税〔2021〕14号文件政策政策内容: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 、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该目录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产业范围和条件 。
政策背景:目录的制定有助于精准引导企业投资,确保税收优惠惠及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方向的产业。
延续情况:财税〔2025〕3号文件同样将此目录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保持政策连续性,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环境。
政策意义:

促进产业发展:通过延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吸引更多企业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 ,推动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鼓励类产业发展 。稳定企业预期:明确的政策延续为企业提供了长期规划依据,有助于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加大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投资力度。支持自贸港建设: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是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举措 ,有助于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推动其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新高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11年至2020年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决定精神,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实施,现就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 ,东北 、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 、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 、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 、土地应单独划分 ,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该文件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如果外资企业错缴了2010年12月1日之前不需要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不过,从国库退税不是地税一家可以办成的事情,手续比较麻烦 ,建议你们与主管地税局协商抵减本期及以后发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注意:不可以抵减其它税种,只能是多缴的城建税抵本期或者以后的城建税,依此类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1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西藏 、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
三、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是指接受中央、省、市 、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 、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五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 。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承担省、市 、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六、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 ,可按本通知前三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具体名单见附件。
七、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直属企业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
八、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 ,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九 、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 ,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退税资格 。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 、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是指接受中央 、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 、食用油、棉、糖 、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
五、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承担省 、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六、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 、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 ,可按本通知前三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具体名单见附件 。
七、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若有变化,财政 、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八、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 ,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
九、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 ,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退税资格。
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0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