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2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离蓉 、来(返)蓉人员管理的通告 ,具体内容如下:
离蓉人员管理:
自2022年4月5日6时起,离蓉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
离蓉人员应主动向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场所工作人员出示健康码,并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来(返)蓉人员管理:
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州)来(返)蓉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抵蓉后24小时内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在核酸检测结果未出之前,不外出,不聚集 。
近14天内有涉疫城市旅居史的来(返)蓉人员:应尽快向所在社区 、单位、酒店等主动报备,配合属地落实防控措施。
其他省外来(返)蓉人员:倡导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抵蓉后24小时内完成1次核酸检测。
动态调整:以上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进展和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核酸检测服务:
有检测需要的个人 ,可通过微信、电话进行咨询、预约,就近选择相应机构检测 。
也可通过“四川天府健康通”——热门服务——医疗防疫机构进行查询。
特别提醒: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48小时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 ,暂时不要进行核酸检测,避免出现核酸检测假阳性的情况。
崇州新增便民核酸采样点:
崇州新增了8处便民核酸采样点 。
崇州提供24小时核酸采样及检测服务的卫生医疗机构信息如下:
个人防护提示:请广大市民朋友关注个人健康状况,不可松懈防护措施。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切实维护和保障市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疫情期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市民防护要求:全体市民需自觉做好自身防护 ,包括勤洗手、少出门、不聚集 、不聚餐,出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居住区域管理:
全市城镇居住小区(院落)、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散居院落实行限制外来人员进入的封闭式管理 。
人员进入应出具有效证件,并测量体温 ,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业主装饰装修 、小区水电气管道改造、雨污分流等工程暂缓施工。水电气、路灯等需要急修的,应报社区同意后实施 。
经营场所管理:
宾馆 、饭店、餐饮、超市 、农(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并定期进行消杀。
进入经营场所的人员需测量体温并佩戴口罩。
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
企事业单位与出租屋管理:
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或其他房屋出租人必须落实防控责任。
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对相关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出租屋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必须按要求立即报告重点疫区抵蓉人员情况 ,落实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规定,履行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报告责任,并配合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求: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严格遵守防疫管理有关要求 。
公职人员需管好家人 、亲属 ,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疫情发现与处理:
各类场所一旦发现确诊病例,需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严格溯源排查,切断传播途径。
及时采取局部或全部封闭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蔓延、不扩散 。
违规处罚:
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 、各类组织和市民群众必须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对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单位与日期: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2月7日信息来源与联系方式:
编辑:王莞舒来源:成都发布锦江发布微信公众号:提供锦江大小事、权威声音,联系电话:(028)86712865;投诉电话:(028)86621713;投稿邮箱:754759218@qq.com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7号》主要内容如下:
1.境外抵蓉人员定义
指抵蓉之日起前14日内有疫情高发国家(地区)旅居史 ,从成都口岸直接入境或从其他口岸入境后转乘国内交通工具(包括航空 、铁路、公路和乘坐私人交通工具等)来(返)蓉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 。2.申报与配合措施
无论通过何种交通方式到达成都的境外抵蓉人员,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机场 、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 、所在社区(村)、接待单位或住宿酒店如实申报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口岸 、旅居史、健康状况等。自觉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按相应管控措施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PCR检测和14日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3.医疗费用支付分类处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过程之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医保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入境过程之中被确诊为输入型的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 ,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参加了商业保险的:按保险合同执行。经认定的困难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4.法律责任
境外抵蓉人员应如实进行健康申报 ,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以及虚报填报,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5.联防联控机制
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外事 、海关、边检、交通 、卫生健康、公安、机场 、铁路等部门要协作联动 ,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卫生检疫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作用,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6.宾馆、酒店等登记报告义务
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境外抵蓉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 ,接待单位 、社区(村)应按规定将境外抵蓉人员相关信息向属地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对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境外抵蓉人员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需办理电子应急通行证的企业(个人)向所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
2、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按照“谁核准、谁发证,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审核符合办理要求后;
3 、将人员信息录入平台 ,申办成功后申请人员可登相关平台,即可展示电子应急通行证。其办理条件是:承担城市基本运行保障、医疗保障和防疫任务的人员 。保障城市基本运行和疫情防控相关的车辆凭临时车辆通行证通行。临时车辆通行证申请由城市保供企业统一向市级相关部门或属地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级相关部门或属地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后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 ,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