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密切接触者,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 ”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 、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二)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三)将高风险区外溢人员“7天集中隔离”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 ” ,期间赋码管理 、不得外出 。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四)将风险区由“高 、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
元 、楼栋为单位划定 ,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 。高风险区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符合解封条件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五)对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由“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 ”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码管理,第1 、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 、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 。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只在感染来源和传播链条不清、社区传播时间较长等疫情底数不清时开展。制定规范核酸检测的具体实施办法,重申和细化有关要求,纠正“一天两检”“一天三检”等不科学做法。
(七)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 ,并将登机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
(八)对于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点对点 ”转运至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开展商务 、训练、比赛等活动 ,期间赋码管理,不可离开管理区。中方人员进入管理区前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完成工作后根据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隔离管理或健康监测措施。
(九)明确入境人员阳性判定标准为核酸检测Ct值<35 ,对解除集中隔离时核酸检测Ct值35—40的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如为既往感染,居家隔离期间“三天两检”、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
(十)对入境人员,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 ”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期间赋码管理 、不得外出。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 、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
(十一)加强医疗资源建设。制定分级分类诊疗方案、不同临床严重程度感染者入院标准 、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疫情和医务人员感染处置方案 ,做好医务人员全员培训。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增加救治资源 。
(十二)有序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制定加快推进疫苗接种的方案,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 ,特别是老年人群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加快开展具有广谱保护作用的单价或多价疫苗研发,依法依规推进审批。
(十三)加快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物储备 。做好供应储备,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尤其是重症高风险和老年患者治疗需求。重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做好有效中医药方药的储备。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 。
(十四)强化重点机构、重点人群保护。摸清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患者 、孕产妇、血液透析患者等群体底数,制定健康安全保障方案。优化对养老院、精神专科医院 、福利院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管理 。
(十五)落实“四早”要求 ,减少疫情规模和处置时间。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疫情多渠道监测预警和多点触发机制,面向跨省流动人员开展“落地检 ”,发现感染者依法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做好流调和风险人员管控 ,严格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避免战线扩大 、时间延长,决不能等待观望、各行其是。
(十六)加大“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整治力度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随意封校停课 、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随意采取“静默”管理 、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加大通报 、公开曝光力度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发挥各级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工作专班作用,高效做好举报线索收集转办,督促地方及时整改到位。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系统的督促指导 ,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
(十七)加强封控隔离人员服务保障。各地要建立生活物资保障工作专班,及时制定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封闭小区配送、区域联保联供等预案 ,做好重要民生商品储备。全面摸排社区常住人口基础信息,掌握空巢独居老年人、困境儿童 、孕产妇、基础病患者等重点人员情况,建立重点人员清单、疫情期间需
求清单。优化封闭区域终端配送,明确生活物资供应专门力量 ,在小区内划出固定接收点,打通配送“最后一米 ” 。指导社区与医疗机构 、药房等建立直通热线,小区配备专车 ,做好服务衔接,严格落实首诊负
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 ,保障居民治疗、用药等需求。做好封控隔离人员心理疏导,加大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帮助力度,解决好人民群众实际困难。
(十八)优化校园疫情防控措施 。完善校地协同机制 ,联防联控加强校园疫情应急处置保障,优先安排校园转运隔离、核酸检测 、流调溯源、环境消毒、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提升学校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支持学校以快制快处置疫情。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门防控措施,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不
得加码管控。教育部和各省级 、地市级教育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逐一排查校园随意封控、封控时间过长、长时间不开展线下教学 、生活保障跟不上、师生员工家属管控要求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并督促整改 ,整
治防控不力和过度防疫问题 。各级教育部门设立投诉平台和热线电话,及时受理、转办和回应,建立“接诉即办”机制 ,健全问题快速反应和解决反馈机制,及时推动解决师生急难愁盼问题。
(十九)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防控措施。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成立专班,摸清辖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底数 ,“一企一策”“一园一策 ”制定疫情防控处置预案 。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从企业、园区管理层到车间班组 、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细化全环节、全流程
疫情防控台账。严格返岗人员涉疫风险核查 ,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员工的生活 、防疫和轮岗备岗保障,完善第三方外包人员管理办法,严格社会面人员出入管理 。发生疫情期间 ,要全力保障物流通畅,不得擅自要求事关产业链全局和涉及民生保供的重点企业停工停产,落实好“白名单”制度。
(二十)分类有序做好滞留人员疏解。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及时精准划定风险区域,对不在高风险区的外地人员 ,评估风险后允许其离开,避免发生滞留,返程途中做好防护。发生较多人员滞留的地方 ,要专门制
定疏解方案,出发地与目的地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在有效防止疫情外溢的前提下稳妥安排 ,交通运输、民航、国铁等单位要积极给予交通运力保障 。目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不得拒绝接受滞留人员返回,并按照要求落实好返回人员防控措施 ,既要避免疫情外溢,也不得加码管控。
11月29日,浙江省委宣传部在其官方平台发文《“人民至上”不是“防疫至上”》。疫情防控是为了防住病毒,不是为了防住人;从来只有“人民至上 ”,没有所谓的“防疫至上” 。不管采取什么样的防控措施,都应该是为了让社会能够早日回归正常,让生活尽快回到正轨。
希望疫情早日结束,各地生活和工作秩序早日恢复常态,也希望各地能够不折不扣落实防控政策和措施,我们一起来认真学习领会疫情防控“九不准”和“二十条 ”措施相关内容,不折不扣执行,人人遵守,不给国家添乱。
01
疫情防控”九不准“
2022年6月24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 。
【主要内容】
(一)不准随意将限制出行的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
(二)不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强制劝返、隔离等限制措施。
(三)不准随意延长中 、高风险地区管控时间 。
(四)不准随意扩大采取隔离、管控措施的风险人员范围。
(五)不准随意延长风险人员的隔离和健康监测时间。
(六)不准随意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为急危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
(七)不准对符合条件离校返乡的高校学生采取隔离等措施。
(八)不准随意设置防疫检查点,限制符合条件的客、货车司乘人员通行。
(九)不准随意关闭低风险地区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的场所。
02
疫情防控 ”二十条“措施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2022年11月1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党中央对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作出重要部署 、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把各项优化措施落实到位。
【主要内容】
(一)对密切接触者,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 、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
(二)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三)将高风险区外溢人员“7天集中隔离 ”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 、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
(四)将风险区由“高 、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 ”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 、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高风险区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 。符合解封条件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五)对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由“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调整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码管理,第1 、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 。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只在感染来源和传播链条不清 、社区传播时间较长等疫情底数不清时开展。制定规范核酸检测的具体实施办法,重申和细化有关要求,纠正“一天两检”“一天三检 ”等不科学做法。
(七)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并将登机前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对于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点对点”转运至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开展商务、训练 、比赛等活动,期间赋码管理,不可离开管理区 。中方人员进入管理区前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完成工作后根据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隔离管理或健康监测措施。
(九)明确入境人员阳性判定标准为核酸检测Ct值
(十)对入境人员,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 ”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 、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十一)加强医疗资源建设。制定分级分类诊疗方案 、不同临床严重程度感染者入院标准、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疫情和医务人员感染处置方案,做好医务人员全员培训 。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增加救治资源。
(十二)有序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制定加快推进疫苗接种的方案,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群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 。加快开展具有广谱保护作用的单价或多价疫苗研发,依法依规推进审批。
(十三)加快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物储备。做好供应储备,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尤其是重症高风险和老年患者治疗需求 。重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做好有效中医药方药的储备。加强急救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储备。
(十四)强化重点机构、重点人群保护。摸清老年人 、有基础性疾病患者、孕产妇、血液透析患者等群体底数,制定健康安全保障方案 。优化对养老院、精神专科医院 、福利院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管理。
(十五)落实“四早”要求,减少疫情规模和处置时间。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疫情多渠道监测预警和多点触发机制,面向跨省流动人员开展“落地检 ”,发现感染者依法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做好流调和风险人员管控,严格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 、早治疗,避免战线扩大、时间延长,决不能等待观望、各行其是 。
(十六)加大“一刀切” 、层层加码问题整治力度。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随意封校停课、停工停产、未经批准阻断交通 、随意采取“静默”管理、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 、随意停诊等各类层层加码行为,加大通报、公开曝光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发挥各级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工作专班作用,高效做好举报线索收集转办,督促地方及时整改到位 。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系统的督促指导,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十七)加强封控隔离人员服务保障。各地要建立生活物资保障工作专班,及时制定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封闭小区配送、区域联保联供等预案,做好重要民生商品储备 。全面摸排社区常住人口基础信息,掌握空巢独居老年人 、困境儿童、孕产妇、基础病患者等重点人员情况,建立重点人员清单 、疫情期间需求清单。优化封闭区域终端配送,明确生活物资供应专门力量,在小区内划出固定接收点,打通配送“最后一米 ”。指导社区与医疗机构、药房等建立直通热线,小区配备专车,做好服务衔接,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诊,保障居民治疗、用药等需求 。做好封控隔离人员心理疏导,加大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帮助力度,解决好人民群众实际困难。
(十八)优化校园疫情防控措施。完善校地协同机制,联防联控加强校园疫情应急处置保障,优先安排校园转运隔离 、核酸检测、流调溯源、环境消毒 、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提升学校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学校以快制快处置疫情。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门防控措施,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不得加码管控 。教育部和各省级、地市级教育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逐一排查校园随意封控、封控时间过长、长时间不开展线下教学 、生活保障跟不上、师生员工家属管控要求不一致等突出问题并督促整改,整治防控不力和过度防疫问题。各级教育部门设立投诉平台和热线电话,及时受理、转办和回应,建立“接诉即办”机制,健全问题快速反应和解决反馈机制,及时推动解决师生急难愁盼问题。
(十九)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防控措施 。各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成立专班,摸清辖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底数,“一企一策”“一园一策 ”制定疫情防控处置预案。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从企业 、园区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细化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严格返岗人员涉疫风险核查,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 。加强对关键岗位 、关键工序员工的生活、防疫和轮岗备岗保障,完善第三方外包人员管理办法,严格社会面人员出入管理。发生疫情期间,要全力保障物流通畅,不得擅自要求事关产业链全局和涉及民生保供的重点企业停工停产,落实好“白名单”制度。
(二十)分类有序做好滞留人员疏解 。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及时精准划定风险区域,对不在高风险区的外地人员,评估风险后允许其离开,避免发生滞留,返程途中做好防护。发生较多人员滞留的地方,要专门制定疏解方案,出发地与目的地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在有效防止疫情外溢的前提下稳妥安排,交通运输、民航 、国铁等单位要积极给予交通运力保障。目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不得拒绝接受滞留人员返回,并按照要求落实好返回人员防控措施,既要避免疫情外溢,也不得加码管控 。
封控期间,很多平时隐形在生活中的机构,开始扮演居民生活中的关键角色,凸显出来。认识这些机构的性质、作用、联系,有助于解决很多问题。
一 、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 。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乡、镇、街道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
二 、居委会(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街道(镇 、乡)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没有行政级别,社区工作人员既不属于行政编制也不是事业编制。社区工作人员的主体是社区干部,一般在8到20人之间,由街道组织招聘,工资由街道财政负责支付 。居委会(社区)主要领导由居民投票选举产生,居委会不是行政单位,居委会主任、书记,均不是公务员,没有行政级别,不是政府官员。
三 、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共同决定成立,选举出业主代表,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利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的机构。业委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业主委员会的职能,集中在物业,也就是房子上,处理的是关于房子的公共事务。打个比方,业委会可以管理电梯的维修,但无法处理业主在电梯内部的行为,比如破坏电梯,那只能报警处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一个职业,没有工资,但考虑到业主委员会委员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付出一些费用如通讯费等,因此可以或者补贴 。没有工资、没有上级,就意味着在做出不正当的决定,只要决定不违法,就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
业委会有一些权力空间,比如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入,维修经费等等。委员也是人,和居委会搞好关系,也会有好处。所以,他们会替居委会出一些居委会不方便出的文件(其实没资格叫文件),盖一些不方便盖的章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 、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 ,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便民的原则 。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场所之间 ,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 、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 、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 、防虫设施设备;
(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 、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 、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
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外 ,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第八条: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 、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二)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四)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 、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
第九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 ,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二)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 、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 、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五)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 、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十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
(二)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 ,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
(三)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 、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 、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十一条: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
(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三)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建立定期休市 、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
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 。
第十二条: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
(三)建立日常监测 、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三章:审查发证
第十三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 、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 ,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 。
前款规定的评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信息。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 ,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 、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 、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 、隔离等活动 。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九条:推行动物饲养场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规模、设施设备状况 、管理水平、生物安全风险等因素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动物饲养场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二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动物饲养场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 ,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的 。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指经营畜禽或者专门经营畜禽产品 ,并取得营业执照的集贸市场 。
动物饲养场内自用的隔离舍,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饲养场 、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内的无害化处理区域,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