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庆假期健康提醒
当前 ,境外疫情持续蔓延,国内疫情存在局部聚集发生,加之国庆节期间人员流动频繁 ,为持续巩固我市来之不易的抗疫成果,进一步防范疫情输入和反弹,济宁市疾控中心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
一、合理安排出行并做好出行前准备
假期临近,市民朋友们要尽量减少跨省市出行 ,如需外出,要先了解目的地近期疫情发生情况及当地防控政策措施,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出行前准备好口罩、消毒湿巾 、免洗手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 。
二、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充分认识当前疫情的复杂形势 ,继续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做好个人健康防护,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注意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日常生活中养成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 、少聚餐、一米线、分餐制 、使用公勺公筷 ,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肘袖遮挡,不随地吐痰,进出公共场所时积极配合体温测量、查验健康码 、戴口罩等良好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
三、做好个人健康监测
旅行前如果有发热症状 ,或者有其他不适宜旅行的疾病,应该推迟或取消旅行。旅途中如果出现发热、乏力 、干咳等可疑症状时,在做好防范感染他人措施的情况下 ,应立即到就近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治,并取消或中止旅行。旅行归来后,也要继续做好个人健康监测,一旦出现身体不适 ,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医生自己的旅行史。
四、尽早全程接种疫苗
近期国内疫情出现反复,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尤其对减少重症和危重症效果明显 。请符合接种条件且无接种禁忌的市民要尽早主动完成疫苗全程接种 ,早日建立全民免疫屏障。接种疫苗后,也不要放松戴口罩 、勤洗手等个人防护措施。
五、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节假日期间,市民容易打破原先的起居规律 ,或者由紧张的工作、学习状态转入过度放松,过度休闲、上网 、看电视,身体得不到充分休息 ,易出现生理和心理的失调,在此建议市民朋友们假期要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注意合理饮食 ,适度运动,提高抵抗力 。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9月30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 ,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 ,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 、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 、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不计入工资 、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 、销售数量 ,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 ,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 ,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 ,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行次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 ,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 ,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 ,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 ,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 ,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 ,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 、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 、应急指挥车 。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 ,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 ,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 、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 ,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根据病毒变异特征和疫情发展形势 ,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走小步 、不停步,因时因势优化完善防控措施 。二十条优化措施公布实施后 ,我们密切跟踪各地实施效果,结合近期各地疫情应对过程中积累的有益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 ,组织研究提出了十条针对性措施,进一步优化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隔离、核酸检测等措施,进一步强化高风险区“快封快解”、疫苗接种 、学校防控、涉疫安全保障、群众就医 、用药和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维持等要求 ,持续提高防控的科学精准水平,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通知》对于风险区域的划定做了哪些规定?出于怎样的考虑?
《通知》要求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 ,按楼栋 、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不得随意扩大到小区 、社区和街道等,通过流调精准判定风险区域,进一步减少封控人员数量。同时要求 ,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更不能随意采取“静默”管理 。各地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应快速管控密切接触者 ,无社区传播风险情况下可不划定高风险区。
三、《通知》对核酸检测进行了哪些进一步优化?出于哪些考虑?_
核酸检测要聚焦于感染风险高的区域和人员,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根据防疫工作需要 ,可开展抗原检测 。应按照二十条优化措施有关规定,对与入境人员、物品 、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及商场超市 、快递、外卖等从业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 、流动性强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开展核酸检测 ,其他人员愿检尽检。
考虑到养老院、福利院、托幼机构 、中小学等是老年人、幼龄儿童等特殊人群集中的场所,一旦传染源引入,易发生聚集性疫情 ,发生重症风险较高。因此进入养老院、福利院 、托幼机构、中小学需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防止传染源引入。医疗机构内就诊人群复杂、人流量大、空间密闭,一旦传染源引入,易造成疫情传播和院内感染发生 ,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和群众正常就医 。因此,进入医疗机构就诊时需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但医疗机构不得以没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推诿 、拒诊急危重症患者。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 ,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出现疫情后,各地应根据疫情形势和流调研判情况 ,评估不同区域疫情风险大小,分级分类确定核酸检测的范围和频次,提升核酸筛查质量和效率 。
四、《通知》对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方式进行了调整 ,出于怎样的考虑?
奥密克戎变异株致病性明显减弱,经临床观察,感染后大多为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 ,无需特殊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可以居家隔离,加强健康监测,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5天 ,加强居家隔离管理,做好健康监测并按规定完成核酸检测 。对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隔离方式的调整,充分体现了我国疫情防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的原则 ,根据病毒变异特征和疫情发展形势因时因势动态优化完善防控措施。
五、《通知》要求高风险区应落实“快封快解 ”,出于怎样的考虑?
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和二十条优化措施有关要求,发现感染者后 ,尽快划定高风险区、排查管控风险人员,及时阻断社区传播,做到“快封快解”。如连续5天没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风险区 ,要及时解封,避免长时间封控,减少因疫情给群众带来的不便 。如封控后高风险区发现的新增感染者为严格落实居家隔离管理阳性人员的同住人员 、密切接触者或其同住人员 ,经评估后无家庭外的社区传播风险,不影响高风险区的解封时间。
六、《通知》对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有哪些举措?
各地要保障药店的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药店。做好常规药品供应储备,尤其是有基础性疾病患者相关药品储备 。畅通多途径购药渠道和配送环节 ,不得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 、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取消购买上述非处方药物时的弹窗、核酸检测等要求。采取多种举措,保障群众尤其是老年人 、有基础性疾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基本购药需求。
七、老年人为什么要打疫苗?在加快老年人接种方面是如何安排的?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 ,疫苗接种在预防重症、死亡等方面仍具有良好效果,老年人等脆弱人群感染新冠病毒后容易发展成重症、危重症甚至死亡,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获益最大 ,所以老年人及时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很有必要。为加快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我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安排:采取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 、临时接种点、流动接种车等措施,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接种服务 ,优化各项便民措施,打通老年人接种“最后一百米”,最大限度为老年人提供便利 。逐级开展接种禁忌判定培训 ,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判定接种禁忌,消除老年人接种疑虑。细化科普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动员老年人接种,让老年人接种疫苗保护健康的理念深入人心。
八 、《通知》中提到为重点人群摸底及分类管理 ,请问工作如何推进?
动员多方力量参与,发挥居委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优势,充分利用现有居民健康信息 ,通过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以及电话、短信、微信调查等方式开展老年人健康状况摸底 。在疫情期间已经建立台账的,不必重复收集,鼓励通过信息化技术整合共享信息和确定重点人群范围 ,切实为基层减负。根据健康状况 、疫苗接种情况、传染病患病风险程度等将摸底人群分为重点、次重点 、一般人群,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 ”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的作用,分级分类提供相应的健康服务。
九、《通知》对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考虑是什么 ,提出了哪些要求,实施中需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是人口大国,脆弱人群数量多 ,地区发展不平衡,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当前一些地区的疫情规模较大,防控形势严峻复杂 。尽管奥密克戎变异株致病性显著减弱 ,但传播能力明显增强,若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短时期大量感染将造成人力短缺,可能对社会运行和基本医疗服务带来冲击。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在疫情期间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医疗服务,《通知》要求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 、停业;将医务人员、公安、交通物流、商超 、保供、水电气暖等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正常运转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 ,有关人员日常需注意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减少与社会面接触,尽可能“两点一线 ”工作 ,凭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正常上班;检出阳性时,精准判定密切接触者,工作场所不采取临时封控 ,同工作场所人员不进行大范围隔离,以保障正常医疗服务和基本生活物资 、水电气暖等供给,尽力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急难愁盼问题 ,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十、《通知》对强化涉疫安全保障做了哪些规定?
为强化疫情防控中的风险防范、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知》要求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 、单元门、小区门,确保群众看病就医、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 。对风险人员管控的同时 ,要加强上门服务,做好生活和正常医疗保障。推动建立社区与专门医疗机构的对接机制,为独居老人 、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 、慢性病患者等提供就医便利。强化对封控人员、患者和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 ,提供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开展心理支持服务等 。
十一、《通知》对学校疫情防控做了哪些进一步优化?出于哪些考虑?
学校是人员密集的重点场所。最大程度保障师生健康,最大程度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是当前学校疫情防控的重要任务。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学校实际,为指导学校更加科学精准防控,《通知》中明确要求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要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同时要求各地各校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 ,没有疫情的学校要开展正常的线下教学活动,校内超市 、食堂、体育场馆、图书馆等要正常开放 。有疫情的学校要科学精准划定风险区域,风险区域外仍要保证正常的教学 、生活等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完善校地协同机制 ,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特点,进一步优化防控措施,确保师生健康和校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