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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封控区再次扩大 郑州市几个区

一 、郑州管控区和封控区地图

根据疫情形势变化,经郑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 ,自5月27日零时起 ,以下区域解除管控管理:

一 、二七区、管城区

1、嵩山路街道办事处。

2 、京广路街道办事处 。

3、十八里河街道办事处小王庄社区正商中州城芙蓉园小区 。

4、连云路以东 、紫云路以西、红云路以南、长江路以北区域。

二 、其他管控区、防范区不变。

郑州封控区再次扩大 郑州市几个区

三、自2022年5月26日起,恢复开通省内班线客运 、包车客运(含旅游),发生本土疫情的地市除外 。

郑州市下辖新密市管控区和封控区:

1、翠微路以东、郑登快速路以西 、人和路以南 、华韦路以北区域。

2、王寨河村界以东、郑登快速路以西 、华韦路以南、C031村道以北区域。

3、郑登快速路以东 、庙后组以西、C011村道以南、翟沟村界以北区域 。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网-郑州发布107号通告:调整封控管控区域

二 、郑州市朱村街道疫情封控小区有哪些

郑州市朱村街道疫情封控小区

一、管城回族区

自2022年1月19日0时起 ,以下区域由封控区降为防范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奥兰和园小区、管城回族区菁苗幼儿园。

自2022年1月19日0时起,以下区域由管控区降为防范区:紫荆山路以东,二里岗南街以北 ,二里岗街以东,航海东路以北,铁路沙隆达专用线以西 ,陇海铁路线以南区域。

二 、二七区

自2022年1月19日0时起,以下区域解除封控管理:西工房社区、淮河路街道昆仑乐居酒店、淮河路街道陇海社区陇中南巷2号院 。

自2022年1月19日0时起,以下区域解除管控管理:

1.建设路以南 ,嵩山路以东,京广快速路以西,中原东路以北五里堡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

2.陇海路以南 ,嵩山路以东 ,航海路以北,大学路以西区域(不含富田陇海花园小区 、金域上郡1号院 、金域上郡5号院)。

3.嵩山路以东,兴华街以西 ,陇海路以北,中原路以南区域;兴华街以东,大学路以西 ,中原路以南,金水河以北区域(不含兴华北街12号院) 。

4.京广铁路以西,建设路以南(不含和平东村18号楼、西工房小区、西中和路南村小区)蜜蜂张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

三 、其他地区风险等级不变。其他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不变 。

三 、封控区解封标准

法律分析:一是由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组织社区、街道、辖区专项工作组,对满足市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制定的解封标准的社区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社区封闭管控效果 、人员管理和消毒消杀措施落实情况 ,以及社区解除管控后,疫情在该社区内传播或扩散至社区外的风险等内容 。

二是区市县(先导区)指挥部根据评估结果,对满足解封条件的 ,提出社区解封意见 ,如同意解封,向市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申报。

三是大连市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组织市级专项工作组对解封风险进行综合研判评估,经市疫情防控总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执行解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 、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 、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 ,进行监测 。

四、国家规定封控区解封条件

国家规定封控区解封条件如下:

1 、近14天区域内无报告新增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2、所有密切接触者和高风险人群均得到有效管控;

3、区域内最后一名密切接触者自末次暴露超过14天,核酸检测为阴性;

4 、区域内所有人员(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滞留游客、货车司机 、施工人员 、下沉干部)解封前连续两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5、经专家组评估和并上报相关部门现场处置工作专班同意后,即可调整为防范区 ,按照防范区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 、控制预案进行防治 ,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 、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 ,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 、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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