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胸科医院是青岛市结核病归口定点治疗医院,同时承担着青岛市非典、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点收治任务 。医院位于青岛市重庆中路896号 ,占地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编制人员368人,开放病床320张,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20余人。
青岛胸科医院是青岛地区结核病治疗的定点医院 ,技术力量雄厚,经多年临床实践总结出一整套治疗各种结核病及难治、复治 、耐药结核病正规方案。近年来医院坚持“以优质服务求生存,以专科特色求发展”的战略方针 ,对胸内科进行了心血管、内分泌、消化 、肾内科、鉴别诊断专业二级分科,成立了结核病临床实验室,设置了特色专科资助基金 ,逐步形成了集内科治疗、外科治疗 、介入治疗、中西医结合治疗、康复 、科研为一体的结核病诊疗体系。
2003年医院被青岛市政府指定为青岛市“非典 ”定点收治单位,为青岛市“非典”防治工作出了应有贡献,医院党委先后被授予全国、山东省、青岛市“非典”防治工作先进基层党组织 。2004年被指定为人禽流感突发公共卫生定点收治单位。医院先后被授予2008年奥帆赛 、残奥帆赛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青岛市先进基层党组织、青岛市文明单位 、青岛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标兵、青岛市卫生系统廉洁勤政先进集体、青岛市卫生系统目标绩效考核优秀单位等荣誉称号。
2004年8月 ,青岛市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对青岛市辖区(七区五市)和驻青高校在校学生及外地来青暂住人员中的结核病人到市胸科医院就诊,住院病人其住院总费用减免30% ,门诊病人检查费用减免20% 。
为满足周边居民就医需求,医院已开设综合业务科室安排专家坐诊。同时,针对周围厂矿企业众多,居民密集 ,是道路交通事故及意外伤害事故的高发路段的特点,组建了创伤急救中心。
为适应青岛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能力建设 ,青岛市委 、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胸科医院进行整体迁建 。规划新院占地约450亩,编制床位2000张。届时,医院将建设成为集传染病救治、科研、教育 、应急工作于一体的青岛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
青岛市市北区医保慢特病办理途径及所需材料如下:
一、办理途径线上办理

掌上办理:关注“青岛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 ,依次点击“掌办大厅-掌上办.我的医保 ”,登录后选择“门诊慢特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填写信息并提交材料 ,等待审核 。
网上办理:登录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进入“网办大厅-个人办事-个人登录-个人网厅-医保待遇-门诊慢特病-门慢门特登记”,按流程提交材料。
定点医院办理初次申办且病种为恶性肿瘤 、白血病、结核病等37个特定病种的患者 ,可到开通即时办理业务的定点医院(需定点在本院)申请。传染类疾病需选择结核或传染专科医院,精神类疾病需选择精神专科医院 。
医保工作站办理参保人可就近到任一医保工作站提交申请。
医疗机构代办委托拟定点的医疗机构代办,代办机构可通过线上、定点医院或医保工作站完成申请。
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可就近到任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二 、所需材料(按病种分类)高血压/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住院确诊病历(市南、市北、李沧区限定三级医院 ,其他区市为三级或当地二级综合医院);
未住院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诊的门诊病历、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记录 、用药明细及并发症检查报告 。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尿毒症透析 、白血病
出院记录;
检查报告:恶性肿瘤需病理报告,器官移植需手术记录,尿毒症需三个月内三次透析记录 ,白血病需骨髓检查报告。
Ⅰ型糖尿病
住院确诊病历及客观检查材料,参照“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病种办理。
其他病种
出院记录;
二级及以上医院门诊长期治疗病历及用药结算明细;
检查报告(如CT、B超、心电图等) 。
特别提示:委托他人代办时,需提供患者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复印件 ,代办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1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为500元;
2青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为500元;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2011年度的基础上,再调整提高,确保年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达到75%以上。
①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镇(处)卫生院基本药物、中医药、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90% ,其他费用报销比例80%;
②专科医院报销比例80%,民营医院报销比例70%,市人民中医院报销比例65% ,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报销比例60%,青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5%,青岛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0%;
③参合居民因病情急 、危、重或者急救等特殊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住院报销比例为50% 。
(3)其他费用补偿
①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参合居民因意外伤害产生的住院费用,若无他方赔偿且不属于违法犯罪造成的,可纳入新农合报销。在青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的 ,按照《青岛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和费用结算办法》执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外伤调查申请表》;
②参合居民患白血病、尿毒症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排异反应的门诊治疗,可凭透析、输血门诊单据及门诊病历同等于住院报销;
③参合居民因急诊抢救无效死亡 ,或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按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补偿;
④重大疾病住院补偿:凡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 、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其他复杂先天性心脏病如法
洛氏四联症)、急性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0—14周岁(含14周岁)参合儿童及患有重性精神疾病 、乳腺癌、宫颈癌、终末
期肾病 、血友病、耐多药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参合居民 ,报销比例75%;
⑤参合患者连续跨年度住院治疗,住院起始年度和出院年度均参加新农合的,全部医疗费用按出院年度的新农合政策比例报销;其他情况只报销参合年度的医疗费用;
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疾病住院补偿:按政策享受减免优惠 、财政补助的疾病 ,如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剖宫产)”、“艾滋病防
治”、“结核病防治 ”、“血吸虫病防治” 、“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医疗费用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的医药费
用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
3、门诊、住院报销范围
(1)符合下列三个标准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①病种目录:参照《ICD-10疾病编码》执行;
②用药目录:按《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版)》(青卫农社字[2010]12号)及补充文件执行;
③诊疗目录:按照《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青卫农社字[2011]15号)执行;
超出以上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属于医疗机构对照目录错误的 ,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
(2)不予补偿的项目和范围:
①未经批准到本市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相关费用;
②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 、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③血液及血液制品(特殊病种除外),各类美容 、非功能性整形、矫形 ,减肥、增高,验光配镜 、视光矫正、助听器、假肢等非疾病诊疗所发生的费用;
④挂号费 、出诊费、救护车费、空调费、会诊费 、陪护费、交通费、自购药品材料 、收费票据中注有“其他 ”字样的费用以及个人生活用品等费用;
⑤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 、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 ,因自残 、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⑥流产、堕胎及采取其它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⑧跨年度3个月内未申请报销补偿的医疗费用;
⑨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