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市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疫情期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市民防护要求:全体市民需自觉做好自身防护,包括勤洗手、少出门、不聚集、不聚餐,出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居住区域管理:
全市城镇居住小区(院落) 、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散居院落实行限制外来人员进入的封闭式管理。
人员进入应出具有效证件 ,并测量体温,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业主装饰装修、小区水电气管道改造 、雨污分流等工程暂缓施工。水电气、路灯等需要急修的,应报社区同意后实施 。
经营场所管理:
宾馆、饭店 、餐饮、超市、农(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 ,并定期进行消杀。
进入经营场所的人员需测量体温并佩戴口罩。
快递 、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
企事业单位与出租屋管理:
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或其他房屋出租人必须落实防控责任。
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对相关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出租屋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必须按要求立即报告重点疫区抵蓉人员情况,落实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规定 ,履行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报告责任,并配合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求: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严格遵守防疫管理有关要求。
公职人员需管好家人 、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疫情发现与处理:
各类场所一旦发现确诊病例,需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格溯源排查 ,切断传播途径 。
及时采取局部或全部封闭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蔓延、不扩散。
违规处罚:
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和市民群众必须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对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发布单位与日期: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2月7日信息来源与联系方式:
编辑:王莞舒来源:成都发布锦江发布微信公众号:提供锦江大小事 、权威声音 ,联系电话:(028)86712865;投诉电话:(028)86621713;投稿邮箱:754759218@qq.com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7号》主要内容如下:
1.境外抵蓉人员定义
指抵蓉之日起前14日内有疫情高发国家(地区)旅居史,从成都口岸直接入境或从其他口岸入境后转乘国内交通工具(包括航空、铁路 、公路和乘坐私人交通工具等)来(返)蓉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2.申报与配合措施
无论通过何种交通方式到达成都的境外抵蓉人员,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机场、高铁站 、火车站、汽车站、所在社区(村) 、接待单位或住宿酒店如实申报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口岸 、旅居史、健康状况等。自觉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按相应管控措施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PCR检测和14日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3.医疗费用支付分类处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过程之中 ,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在医保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入境过程之中被确诊为输入型的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参加了商业保险的:按保险合同执行。经认定的困难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4.法律责任
境外抵蓉人员应如实进行健康申报,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以及虚报填报 ,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5.联防联控机制
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 ,外事、海关 、边检、交通、卫生健康 、公安、机场、铁路等部门要协作联动,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卫生检疫措施 ,加强信息共享。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作用,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6.宾馆 、酒店等登记报告义务
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境外抵蓉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社区(村)应按规定将境外抵蓉人员相关信息向属地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对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境外抵蓉人员信息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合法的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具有相关的法律权利,指挥部工作会议要求 ,全力做好患者救治工作,对重症患者“一人一方案 ”“一人一团队”,确保轻症患者尽快治愈出院;强化医务人员防护 ,严格控制医院感染;加大强农(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监管力度,把好相关市场关闭、野生动物管控和机场、车站 、码头等体温筛检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