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核酸检测中,检测出两名阳性检测者 ,初步判断,曾与成都确诊病例有密接,旅游时共乘过一艘游船 。为了加强对疫情的管控,株洲市所有景区 ,室内密闭娱乐场所等今日全部关闭,具体防疫政策如下。
株洲云龙示范区发现2例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检测者7月29日,株洲云龙示范区新增报告2例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检测者 ,初步判断为四川省确诊病例的关联者。疫情发生后,株洲云龙示范区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进入应急状态 ,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7月29日12:40分,接常德市协查函,株洲云龙示范区有9名人员与四川省成都市7月27日公布的3名确诊病例和常德市7月28日公布的1例无症状感染者在常德市大小河街同乘穿紫河三号船游河 。株洲云龙示范区立即追踪该9人到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
株洲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1.从7月30日起 ,所有在株人员非必要不离开株洲,确需离开的须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全市暂停各类现场会议和群体性活动,减少人员聚集 ,市民要自觉做到少出门 、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集 。
3.全市所有旅游景点、景区 、游乐场所、室内密闭娱乐场所、电影院 、宗教场所等人员聚集性场所暂停开放。
4.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查验“两码”(健康码、行程码) 、测体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5.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 、经营单位、居住点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守,主动加强涉疫人员排查,落实疫情管控措施 ,出入人员须自觉遵守查验“两码 ”、测体温 、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
6.相关部门要维护好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确保市民日常生活需要。
7.符合条件且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市民 ,应积极主动尽早接种,提高免疫能力。
8.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如有涉疫地区行程史或发现涉疫人员要主动向所在单位和村(社区)报告 ,如有发热、咳嗽症状必须做好自我防护,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检查,各类医疗机构、药店要落实“哨点”责任 ,如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须承担法律责任 。
,新增划定高风险区和调整部分高风险区。具体如下:
一 、今日新增划定高风险区(2个)
1、天元区嵩山街道香江豪苑小区
2、天元区嵩山街道湖景名城1栋2单元
二 、当日解除高风险区(4个)
1、天元区泰山街道张家园社区果木队片区
2、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建设一村12栋
3 、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建设一村15栋
4、芦淞区枫溪街道云山诗意小区18栋
三、调整部分高风险区域
天元区嵩山街道香山美境小区23栋降为低风险
四 、现有高风险区(19个)
(一)芦淞区(7个)
1、建宁街道
2、庆云街道(除谭家塅村)
3 、龙泉街道(除黄田村、华兴村、和谐家园社区)
4、建设街道沿江路2号5栋
5 、芦淞区建设街道沿江中路68号
6、芦淞区董家塅街道新华仁家10栋
7、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建设二村4栋
(二)荷塘区(3个)
1 、月塘街道
2、金山街道金馨花园1栋、2栋
3 、明照街道清塘社区逸都花园16栋
(三)天元区(8个)
1、嵩山街道香山美境小区22栋 ,小区沿街及内部的所有门面
2、嵩山街道经世龙城32栋
3 、栗雨街道天玺湾小区13、14栋
4、泰山街道奥园养生城12栋
5 、泰山街道康桥美郡9栋2单元
6、泰山街道张家园14队殷家洲散户1至9号
7、嵩山街道香江豪苑小区
8、嵩山街道湖景名城1栋2单元
(四)石峰区(1个)
铜塘湾街道霞湾新村湾塘组 、新屋组、中湖组、槽门组 、荷叶组、翁家组合围区域
以上措施自11月19日零时起执行,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
高风险区实行“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管控措施,其余区域按照现行政策执行管控措施 。
1.外省来(返)株人员:
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株,抵达后第一时间在三站一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 、飞机场)、交通健康服务点或社区及时进行落地检 ,并在入株后第3天再检测1次。
2、近7天有高风险区旅居史来(返)株人员:
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 、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3 、近7天有中风险区旅居史来(返)株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 ,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
4 、近7天有低风险区旅居史来(返)株人员:
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并做好自我健康监测。
5、陆地边境口岸城市和有本地疫情发生的市(州、盟)来(返)株人员:
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来(返)株。
6 、入境人员(含澳地区入境人员):
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 ,2,3,5 ,7天和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
7、尚未公布中高风险区但7天内发生社会面疫情传播地区
自我健康监测,7天内完成3检
8、发生疫情外溢经研判有社区传播风险地区
自我健康监测,7天内完成3检
9 、7天内有一定范围社区传播或已实施大范围社区管控措施的县区旅居史的入(返)株人员:
实施7天隔离医学观察。
应该按照银行针对疫情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具体如下:
1、疫情防控特殊时期 ,银行分行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ATM自助设备服务保障,为全市应对疫情防控和确保经济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金融服务支撑 。
2 、是加强设备监控 ,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指定专人通过自助银行管理监控系统的对全辖ATM自助设备进行非现场监控,对于ATM故障和有需求加钞的营业网点,及时沟通市分行办公室 ,协调武装押运公司合理安排款车路线,确保现钞及时送达网点。
3、是关闭循环系统,阻断病毒传播途径 。严格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 ,在业务操作系统上关闭ATM循环功能,同时联系维保厂家在自助设备上关闭存取款一体机循环功能,阻断病毒通过现金传播。
4、是严格现金消毒 ,确保现金安全流通。严格实行现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流通现金干净整洁,对外付出的现金以原封新券为主 ,收入的现金实施单独摆放,专门消毒 。加强自助设备监控和防护,每日定时擦拭消毒,有效发挥金融服务保障民生和支持发展的作用。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株洲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犬只(军犬 、警犬除外)的饲养、养殖、销售 、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城市养犬管理实行规范饲养 、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为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 ,以及野犬 、狂犬的捕杀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免疫证明发放和犬类狂犬疫情监测及犬尸处理等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城管部门协助狂犬 、野犬捕杀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的疫苗供应和接种、病人治疗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狂犬疫苗的生产经营由药监部门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管理宠物销售、规范市场等环节;各机关 、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单位内的养犬管理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犬类的饲养、销售、养殖实行数量控制 。市区总量由市公安机关提出 ,报市犬类管理小组批准后执行。县市自行确定犬类数量,报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 、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
第七条禁止在城区内设办犬只养殖场(动物园除外)。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烈性犬,具体品种由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 ,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确定公布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及盲人饲养的导盲犬等特种用犬,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养犬:
(一)单位因护卫 、表演、科研等需要的;
(二)个人养犬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
第九条饲养犬只应当取得《株洲市城市养犬许可证》。
申请养犬许可证 ,应携犬只向其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如下资料:
(一)个人应如实填写养犬申请表;单位须写申请报告,说明犬只用途 ,并加盖公章;
(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犬只免疫有效证明;
(三)养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五)犬只相片。
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养犬者提交的资料起十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 ,发给《株洲市城市养犬许可证》、犬牌和识别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许可手续和送犬免疫时,犬只需进入户外的 ,应束以犬链,带以口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
单位申请养犬的,由市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第十条经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带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
(二)犬只进入户外时,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且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 、市场、公园、教学区 、医院(宠物医院除外 ,下同)、商场、饭店 、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幼儿园;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携犬只进入活动区域 。
(五)禁止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
(六)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者应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犬只伤人,及吠叫、便溺 、离开自家分户门等原因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
(八)法律 、法规的其他规定。
(九)对犬类的饲养、销售、养殖 、展览、表演实行许可制度 。
携犬进入本条第(三)、(四) 、(五)项规定的场所、区域的,场所、区域的管理 、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一条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来源合法 ,并符合规定的品种,具有有效的检疫证明。
(二)收购犬只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和个人的证明 ,对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如实登记 。
(三)建立凭证销售登记制度。不得向无购犬证明的单位 、个人以及未成年人出售犬只;犬只出售后,购犬证明应妥善保存2年备查。
(四)发现有出售来源不合法犬只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