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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新冠肺炎消息最新消息通知(涞水新闻最新消息)

一、东营新冠肺炎最新消息(东营新冠肺炎最新消息通知)

2020年11月10日|东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 、新冠肺炎目前情况:

涞水县新冠肺炎消息最新消息通知(涞水新闻最新消息)

2020年11月8日至9日 ,天津市 、上海市相继报告新冠肺炎本地病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营前村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中心渔港冷链物流A区和B区已被列为中风险地区。

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 ”的防控策略,强化广大市民的疫情防控意识,有效防控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东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温馨提示如下:

二 、关于天津上海肺炎情况东营的应对措施

1、10月30日以来,有天津市、上海市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请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相关情况 ,并积极主动配合各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排查 、核酸检测、健康管理等防控工作 。

2、近期广大市民如无特殊情况,请勿前往天津市滨海新区和上海市浦东新区;

从天津市滨海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返回东营的人员,应提前24小时主动向所在社区和工作单位报告相关情况 。

3、鉴于近期国内多地在进口冷链食品检测到新冠病毒核酸阳性及发现相关病例 ,提醒广大市民购买冷冻产品时,要询问产品来源、进货渠道。

对进口冷冻产品,要查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购买冷冻食品时 ,尽量避免手直接碰触,可以戴手套或购物袋反套住手挑选;购买海鲜产品回家后,可用75%酒精消毒食品外包装;

储存此类产品时 ,最好采用独立封闭包装;清洗 、切割时 ,也要注意容器、刀具、案板生熟分开;食物需充分煮熟后再食用 。

4 、在我市加工经营进口冷藏冷冻食品的进口商 、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以及从事冷冻冷藏食品储存业务的经营者要履行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按有关规定及时上传信息,确保做到“来源合法可溯、去向可追 ”。

5 、广大市民要认真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个人防护措施 ,规范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 、用公筷、不扎堆、不聚集 、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6、如出现发热、干咳 、乏力、腹泻等症状,应佩戴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与诊疗,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二、佛山新冠肺炎境外输入病例最新消息佛山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3月31日更新

截止3月30日24时,佛山市报告新冠肺炎新境外输入病例共8例 ,。佛山市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93例。

93例确诊病例中,累计出院84例,在院治疗8例 。

3月27日新增确诊病例情况如下

15岁男性患者 ,中国籍,美国留学生。此前居住于南海区桂城街道。患者3月25日经广州白云机场入境,返回佛山后确诊 。

患者确诊前主要活动轨迹:

3月24日前 ,在美国纽约学习生活。

3月24日 ,从美国纽约搭乘CZ300航班,于3月25日抵达广州,经广州白云机场入境 ,即由专车接回佛山集中隔离点观察,并采样送检。

3月26日,患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立即转运到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经专家会诊 ,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目前病情稳定。

截至3月27日,共甄别到密切接触者共2人 ,均在外地,相关情况已通报当地有关部门。

3月23日新增境外输入病例情况:2020年3月23日0时至24时,佛山市报告新冠肺炎新增确诊病例2例 ,其中1例为美国输入病例,1例为湖北输入病例 。

病例1:23岁女性患者,中国籍 ,美国留学生 ,此前居住于南海区桂城街道。患者3月18日经香港从深圳湾口岸入境,返回佛山后确诊。

患者确诊前主要活动轨迹:

3月17日前,在美国纽约学习生活 。

3月17日 ,从美国纽约搭乘CX845航班,于18日5时06分到达香港国际机场,随后乘坐的士到达深圳湾口岸入境。当天 ,由专车从深圳接回佛山集中隔离点,驻点医生为其采集鼻咽拭子送疾控部门进行检测。

3月19日上午,疾控部门报告患者新冠病毒核酸阴性 ,患者继续在隔离点接受医学观察 。

3月21日中午,患者出现发热症状,广东省人民医院南海医院将其接入院隔离治疗 ,并采集咽拭子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月23日7时,第三方检测机构反馈患者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遂转运到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当天下午 ,疾控部门完成复核检测 ,结果亦为阳性 。经专家会诊,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目前病情稳定。

经初步判定 ,其在中国境内并未产生密切接触者。国际航班密接者正通过相关协查机制协查追访中 。

病例2:51岁男性患者,湖北籍,在广东工作 。患者1月份回湖北居住 ,3月19日回到佛山。

患者确诊前主要活动轨迹:

1月15日,患者与朋友自驾车从佛山回湖北咸宁老家。

1月16日-3月16日,患者在湖北咸宁居住 。

3月17日上午 ,患者和朋友自驾车回到惠州市惠阳区出租屋住所。

3月17日—18日,患者在出租屋内,未外出。

3月19日7时 ,患者自驾车从惠州出发,于10时左右回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村 。在村口测量体温正常后,由房东带到村委会登记基本情况 ,办理居家隔离相关手续 ,对患者进行健康监护,每日早晚测体温。

3月20日,患者房东为其测体温 ,发现发热,患者遂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禅城医院就诊,根据其旅居史 ,医院将其收治入院隔离治疗,采样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进行胸部CT 、血常规等系列检查。

3月22日 ,第三方检测机构反馈患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当天转运至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禅城区疾控中心咽拭子检测结果为阳性。

3月23日,市 、省两级疾控中心先后复核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阳性。当晚,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会诊,专家组结合患者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胸部影像学检查结果 ,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目前患者病情稳定。

共甄别到省内密切接触者共8人 ,经采样检测,目前新冠病毒核酸均为阴性,由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疾控部门已对患者住所等相关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该病例相关情况已通报湖北省 。

其他确诊病例消息

输入确诊病例1:患者为男性 ,几内亚籍,34岁,常住佛山市南海区。患者于1月25日前往科特迪瓦探亲 ,3月17日从北京入境,经广州返回佛山后确诊。

患者确诊前主要活动轨迹:

1月25日,前往科特迪瓦探亲 。

北京时间3月16日 ,从科特迪瓦乘坐EK788航班,当天抵达阿联酋迪拜国际机场,并在迪拜休息。

3月17日 ,从阿联酋迪拜乘坐EK0306航班,于15时04分抵达北京首都机场,入境后被接送到指定酒店入住。患者全程均佩戴口罩 。

3月18日上午 ,由工作人员转接到机场。17时58分 ,乘坐CA1309航班,于21时04分到达广州白云机场。患者全程均佩戴口罩 。

3月19日凌晨,由专车从广州接回佛山临时集中留验点 ,并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检测。当晚,疾控部门报告患者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随后从留验点转入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患者全程均佩戴口罩 ,接触的人亦做好相关防护 。

3月22日,患者出现发热,结合临床症状及核酸检测结果 ,经专家会诊,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目前病情稳定。

经初步判定 ,其在中国境内并未产生密切接触者。

输入确诊病例2:患者为男性,中国籍,61岁 ,现居住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御琴华府 。患者1月19日前往法国巴黎 ,3月14日从北京入境,经广州返回佛山后确诊 。

患者确诊前主要活动轨迹:

1月19日,前往法国巴黎。

北京时间3月14日凌晨 ,从法国巴黎乘坐CA934航班,于12时30分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当天18时,从北京乘坐CA1309航班 ,于21时30分抵达广州白云机场,随后在机场停留,患者全程均佩戴口罩 。

3月15日凌晨 ,由专车接送到广州指定酒店入住。15时,由专车从广州接回佛山临时集中留验点。当晚,驻点医生为其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检测 。

3月16日8时 ,疾控部门报告患者新冠病毒核酸阴性。因其在顺德为独居,符合居家隔离医学条件,于15时由专车送回其顺德家中 ,由居委会安排落实居家隔离。

3月16下午—3月19日下午 ,患者居家隔离,饮食所需由工作人员送往家中 。

3月19日下午,患者自述出现咳嗽 ,遂报告居委会,由均安医院将患者接入院隔离治疗,并采集咽拭子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月21日9时 ,第三方检测机构反馈患者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随后患者转运至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当天下午,省疾控中心复核结果为阳性 ,均安医院网络报告为无症状感染者 。

3月22日晚,患者胸部CT显示肺部有渗出病灶,经专家会诊 ,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目前病情稳定。

经初步判定,其在中国境内并未产生密切接触者。疾控部门已对其住所等相关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

3月19日新增境外输入病例情况:2020年3月19日0时至24时 ,佛山市报告新冠肺炎新增确诊病例2例 ,均为境外输入病例 。

输入确诊病例3:28岁女性患者,中国籍,常住佛山市南海区。

患者确诊前主要活动轨迹:

患者常住大沥镇黄岐岐丰广场。

1月29日—3月9日 ,在泰国旅游和学习 。

3月9日,从泰国曼谷乘坐SL900航班,于3月10日凌晨抵达广州白云机场。返回佛山后在家休息。

3月16日 ,主动到社区居委会报备出境情况 。

3月17日晚,出现发热症状,自测体温37.4℃ ,遂拨打110电话报警,南海区第六人民医院将患者接入院隔离治疗。

3月18日上午,转运至广东省中西结合医院进一步诊治。22时35分 ,疾控部门完成检测,患者新冠病毒核酸结果为阳性 。

3月19日凌晨,患者转运至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经专家会诊 ,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目前病情稳定。疾控部门已对其住所等相关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

初步甄别密切接触者6人,均在我省其他市,已由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输入确诊病例4:19岁男性患者 ,中国籍,英国留学生,此前居住于顺德区北_镇。

患者确诊前主要活动轨迹:

3月17日前 ,在英国学习 。

3月17日,从英国伦敦乘坐SQ321航班,于21时抵达新加坡 ,当晚在机场候机楼休息 。在飞机上,患者佩戴N95口罩。

3月18日8时20分,从新加坡转乘SQ850航班 ,于12时20分抵达广州白云机场。在飞机上,患者佩戴N95口罩 。入境后由专车从广州接回佛山临时集中留验点。当晚,驻点医生为其采集鼻咽拭子送疾控部门进行检测。

3月19日8时 ,疾控部门报告患者新冠病毒核酸阳性 ,患者随后从留验点转入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经专家会诊,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目前病情稳定。

经初步判定 ,患者入境后即被接到临时集中留验点,随后在留验点转入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全程均佩戴口罩 ,接触的人亦做好相关防护,其在中国境内并未产生密切接触者,国际航班密接者通过相关协查机制协查追访中。

三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 ,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

近日 ,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 ,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 ,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 、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

一 、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 、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比照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 、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 、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 ,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 ,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 ,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 、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 、销售数量 ,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 ,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先登记放行 ,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 、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 ,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 ,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 ,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 ,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 、消费税纳税申报的 ,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 ,防护用品,救护车 、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其中 ,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 ,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 ,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 、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 、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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