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 、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 、体育七级 ,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看来符合这条,哇哈哈)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 、文职干部。
三、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 、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 ,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 、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
四、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 、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 、体育九级)以上 ,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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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 、卫星、核武器试验练习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 、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 、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 ,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
七 、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 、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 、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 、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军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执行 。驻北京部队空勤军官军属随军条件 ,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随军家属安顿政策
随军家属安置规定
第一条为巩固国防建设,促进部队稳定,保障驻军干部随军家属调动和就业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军家属的安置是一项政治任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机关、团体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都有接收驻宁部队随军家属的义务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责任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第三条各区(县)政府行政区域包干完成驻区(县)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任务;市政府协调解决有特别困难随军家属和部队成建制调动随军家属的安置。市、区(县)人事、劳动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的主管机关;市 、区(县)双拥办负责做好部队与地方的安置协调工作;各级民政、公安、教育 、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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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随军家属的工作安置应多种渠道解决:通过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安置,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 、按市场机制自谋职业,有条件的部队自行安置等等。
第五条随军家属工作调动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
1、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驻深部门随军家属可以调人我市。
2、随军家属工作(_sui jun jia shu gong zuo)调动的相关程序和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属干部身份的由各级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属工人身份的由各级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调人通知书分别由市人事局 、劳动局核发。
3、符合随军条件而暂未落实安(_fu4 he2 sui2 jun1 tiao2 jian4 er2 zan4 wei4 luo4 shi2 an1)置单位的家属,可由本人申请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同意,报市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安部门为其办理先行迁人我市的落户手续;也可以由本人申请,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同意 ,将其行政、档案 、社会保险等关系按调动手续办理人事、劳动关系委托代理。其中,属干部身份的,委托市人才市场实行人事关系代理 ,并由市人事局录用调配处办理调人手续;属工人身份的,委托市劳动力市场实行劳动关系代理,并由市劳动局劳动力治理处办理调人手续 。待落实单位后将工作关系转人安置单位。委托代理期间的社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管理费用免收。
4、符合随军条件 、户口进人本市或人事、劳动关系委托市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代理后超过六个月仍未就业的家属,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实,由民政部门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详细实施办法由民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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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随军家属在接到市人事局 、劳动局调人通知后,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单位报到,有关部门将不再另行安置 ,调人通知书同时作废。第六条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l、随军前为非城镇居民户口的家属,随军后由部队向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申请安置,各区(县)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保证其第一次就业 。
2 、凡不属于破产、特困和停产企业的随军家属 ,一般不得下岗或列人经济性裁员。对下岗或扩充下来的随军家属,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其再就业。
3、为保证随军家属工作相对稳定,劳动部门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如本人情愿可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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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妥善安置无工作和下岗的随军家属 ,劳动部门应免费对其进行就业或转岗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
5、随军家属应被动进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就业工自谋职业。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应专门设立随军家属服务窗口 ,优先推荐随军家属就业。对自谋职业和新办第三产业或其它经济实体的随军家属,各级工商、税务、市容等部门应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各种优惠 。
第七条随军家属要转变就业观念,珍惜每一次就业机会 ,对人事 、劳动部门推荐的单位或岗位一般应予听从。
第八条对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将暂停为其办理招聘、调动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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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区(县)人事、劳动部门应于每年12月分(yue fen)别向市人事局 、劳动局书面报告随军家属安置情况,同时抄报同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完成安置随军家属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不按时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 ,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体办法制定具本实施细则
昌平区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市教委《关于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9〕6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现就昌平区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和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四个服务”水平 ,稳步推进学区制管理和集团化办学教育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坚持政府统筹、平稳推进,免试就近、保障入学,严格规范 、公平均等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实施单校划片与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入学方式,严格规范入学秩序 ,加强管理,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
二、入学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做好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凡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 、居住年限等因素 ,采取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入学方式开展招生,形成更加公平完善的入学规则 。
(二)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继续推行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就近登记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 ,在区域内派位入学,确保每名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 。
(三)本市非昌平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昌平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昌平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 ,其适龄子女可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
(四)做好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区统战部认定的台胞子女和华侨子女、持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加盖博士后设站单位公章)、现役军人证件及部队师(旅)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确认函等能确认身份函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五)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居住并工作,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 ,应申请《在京就读证明》。填报完成“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 、证件材料审核系统 ”后,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务工就业证明、本区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 、北京市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等相关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申请民办学校就读的 ,通过审核后取得《在京就读证明(民办学校)》;申请公办学校就读的,通过审核后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区联合复审小组进行复审,通过复审后取得《在京就读证明(公办学校)》。适龄儿童根据《在京就读证明》类别,分别到民办学校联系就读或参加公办学校派位就读 。
(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区级)引进人才子女入学 ,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 、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
依法依规保障残疾儿童就近入学,保障残疾儿童能够在公平包容的环境中接受适宜的教育。
(七)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 、学校规模等因素 ,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合理划定学校服务范围。凡招生人数超过设计规模的学校,自2019年实施入学服务范围内实际居住地址登记,自登记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
强化部门联动审核 ,区教委及学校联合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自委昌平分局,以及公安派出所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审核入学资格,对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合法稳定工作、实际居住地等条件的审核 ,重点对过道房、车库房 、空挂户等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等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招生过程统一使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系统 ,全程记录每名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由各相关部门依据权限进行查询和监控。区教委对全区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配合区教委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或辍学 。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计划管理。各学校(含民办学校)要按照学龄人口数量 、毕业生数量和办学规模等制定小学、初中招生计划并报区教委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二)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公开公示招生计划 、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 ,以招收其审批机关所在区域内的学生为主 。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指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三)严格学籍管理。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云平台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 。加大民办学校学籍监管力度,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就读 ,严禁无学籍学生在校就读。
(四)严肃入学纪律。区教委和学校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工作程序 。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各类竞赛证书 、培训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培训班 、校园开放日、冬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招生、选拔生源 。严禁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色班 、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以寄宿招生方式招收非寄宿学生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严禁分班前组织考试,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 、实验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曲解宣传入学政策 ,炒作公办学校排名,将培训成绩与入学挂钩。严禁任何学校私自招生。对于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交有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
区教委要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办学校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免职,取消学校相应招生资质。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 、警告、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罚款、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并纳入黑名单。
(五)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区教委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和相关信息 。各学校(含民办学校)要及时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服务片区 、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和时间及接收学生的结果等信息,并指派专人负责做好来访接待、政策解答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配合区教委做好本辖区内入学政策宣传 、学校招生宣传和信访接待工作。
(六)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是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区政府统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区教委作为主责单位 ,加强对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将入学工作列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民生保障工程,统一思想 、严密组织、规范操作 ,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问题,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位于昌平政府街西路4号(昌平西关环岛东侧京客隆超市对面),提供包括普通护照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通行证在内的多种出入境证件办理服务。大厅内设有人工前台和自助设备,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的9:00至16:30。
南口派出所出入境受理点位于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20号 ,同样提供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办理服务,主要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进行。工作时间也是周一至周六的9:00至16:30 。
沙河派出所出入境受理点则设在昌平区沙河展思门路3号,也提供上述证件的网上申请服务 ,工作时间保持一致。
霍营派出所出入境受理点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黄平路临38号,同样为市民提供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网上申请服务,工作时间也是周一至周六的9:00至16:30。
天通苑派出所出入境受理点位于昌平区天通东苑一区73号 ,提供普通护照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网上申请服务,工作时间同样为周一至周六的9:00至16:30 。
对于申请护照的基本条件,中国公民因非公务原因出国的 ,如前往定居、探亲、学习、就业等,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但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另外,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将不予签发普通护照:一是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是无法证明身份的;三是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是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是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是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八是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 、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