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望城区去外地防疫政策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30日
望城区风险等级风险区域防疫要求高风险区1.出行限制:区域采取“封控 ”措施,期间“足不出户、上门服务”。
2.核酸检测:社区上门“入户核酸检测” 。
3.解除条件: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 ,且第5天风险区域内所有人员核酸检测均为阴性,经风险评估后解除管控措施。
4.注意事项:
▲生活垃圾打包封口、消毒后置于门口,取物 、做核酸、扔垃圾等开门环节戴好口罩并及时手消毒;
▲每日自我健康监测 ,一旦出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及时报告社区;
▲因就医等确需外出人员,须经社区协调安排,实行专人专车、闭环管理。低风险区望城区除高风险区以外的其他区域1.出行限制:区域采取“防范 ”措施 ,实行“个人防护 、避免聚集” 。

▲非必要不离开本区域,跨地市流动须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减少外出、不聚集、不扎堆。
2.核酸检测:绿码人员按社区安排,积极参加核酸检测;黄码人员按解码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3.注意事项:
▲严格落实进入室内公共场所预约、错峰 、限流、扫码、测温 、登记、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出现发热、干咳 、乏力、咽痛、嗅觉减退 、鼻塞、流涕、结膜炎 、肌痛和腹泻等症状后 ,及时主动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
最新的政策是:
低风险地区,不需要隔离,仅仅需要核酸检测证明啦!
但是如果是中高风险或者当地没有发布疫情解除的相关公告的话
去外地还是要被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
2021年1月29日最新公告如下:
2021年1月28日春运开始 ,返乡人员需持7天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返乡,返乡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聚集、不流动 ,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可在务工地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主动进行核酸检测,返乡时持7日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时间到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报备登记 ,并核验安康码。
各个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防疫需求设立相应的预案处置措施,尽量保证非常住人口在相关城市不返乡过节 。
具体常见问题如下:
①为什么要对返乡人员加强疫情防控管理?
进入冬季以来,农村地区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加 ,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农村地区防控能力薄弱,疫情防控难度大,特别是春运期间返乡人员明显增多,人员流动增大 ,将会进一步加大疫情传播风险。
为严格落实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对返乡人员加强疫情防控管理十分必要 。核酸检测是目前尽早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有效手段,要求返乡人员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能够有效降低疫情传入农村的风险 ,保障大家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的春节。
②工作方案所指返乡人员包括哪些人群?
工作方案所指返乡人员是指从外地返回农村地区的人员。
主要包括:一是跨省份返乡人员;二是来自本省内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地市的返乡人员(中高风险区域内部人员原则上不流动);三是本省内的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 、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 。
③返乡前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何获得?
返乡人员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的任意一家有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 、疾控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凭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返回农村地区。
法律分析:外地户口可以作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长沙小学上学。
1、有长沙一年购房或租房合同 。
2 、有长沙一年的营业执照(一年的打工合同证明书)。
3、有长沙购一年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有孩子所在的户口本 。
5 、有适龄儿童报名时须提供预防接种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 ,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外地人长沙买房条件2022政策:
1、落户:
市外迁入的户籍家庭(退伍转业、家属随军落户的除外),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稳定就业 ,或在长沙市连续缴纳24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2、不落户:
在长沙市稳定就业且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连续缴纳24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
长沙限购对象及套数:市户籍家庭。
(1)本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2)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购买商品住房 。
外地户口可以作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长沙小学上学。
1、有长沙一年购房或租房合同。
2、有长沙一年的营业执照(一年的打工合同证明书) 。
3 、有长沙购一年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有孩子所在的户口本。
5、有适龄儿童报名时须提供预防接种证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 、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 ,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
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迁移户口,不可以办理投靠公婆迁移户口。
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四 、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 ,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一方投靠农业户口一方能否落为农业户口,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报省厅备案后实施 。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城市城镇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落非农业户口的。
3 、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 ,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非农业户口居民迁回原籍农村的,仍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落户;农业户口居民迁回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籍农村落农业户口的,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5、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6 、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 、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 、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7 、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家属 。
8、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 ,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迁入农村的,仍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落户)。
9、务工经商落户:
一般务工经商人员落户:在县级市市区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或在设区的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 、湘潭市满两年)的人员,需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落非农业户口的。综合承载能力压力不大的地方,对于已在当地依法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放宽须有合法稳定职业及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条件要求 。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实了工作单位 ,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县级市市区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实了工作单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落实了工作单位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 、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的人员,需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 、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落非农业户口的。
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 ,需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 、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非农业户口的。
10、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1 、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 、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 、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能否落农业户口 ,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报省厅备案后实施。
12、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 、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 ,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 、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15 、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 、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 ,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 、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
2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 、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
4、离婚回原籍落户: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离婚证及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迁回原籍农村的,还须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材料。
5、收养落户: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干部 、职工调动、录用落户:人事、劳动 、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7、军人家属随军落户: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
8、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结婚证、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军人相关证件及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迁入农村的 ,还须提供村委会证明迁入人员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材料 。
9、务工经商落户:
一般务工经商人员在县级市市区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户的: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依法办理的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协议)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落户的,除提供以上凭证材料(签订或取得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需满相应年限)外 ,还须提供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的证明 。综合承载能力压力不大的地方,对于已在当地依法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放宽提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执照及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的要求。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 ,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其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单位在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签订的劳动合同需满相应年限 ,还须提供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 、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的证明。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在评选推荐地落户的: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
10、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11、大中专毕业(肄业 、转学)生落户:
毕业生、肄业生将在校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或母现户籍地):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
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 ,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迁入人员的毕业证 、户口迁移证(或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或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的工作单位在设区市市辖区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须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 、湘潭市满两年) ,且还须提供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满两年)的证明。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居民身份证 、户口迁移证(或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2、复员 、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县级以上(含)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及退伍军人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需到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的,凭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因有住房、直系亲属 、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 ,凭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及房屋权属证明或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
在就业地落户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
15、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的,凭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华侨回国定居的,凭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 、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将户口挂靠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 ,须按照第9点第二款和第11点第二款明确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办理落户手续。
(三)受理审批机关
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审批 。其中,1至9类属同一市(指市区或县级市) 、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 ,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华侨回国定居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四)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 、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参考湖南省公安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