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 ,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 、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 、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 。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公开 ,是指向政府机关内部以外的社会公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四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 、及时、真实、全面 、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政府机关指定的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部门、信息产业部门、政府法制机构 、监察部门等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活动。
第十条政府机关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 ,不得收费 。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政府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与发展规划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城镇建设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2、影响公共安全 、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 、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3、土地征收 、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4 、教育、文化、民政 、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 、条件及实施情况;
5、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 、安置方案等情况;
6、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7、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 、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 、程序、要求及结果;
8、税收的依据 、标准和征管情况;
9、收费、收取基金 、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 、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使用情况;
10、旅游风景区 、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有线电视、邮政 、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或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1 、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
1、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 、中标及验收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 、投入、验收等情况;
4、政府机关掌握的资金 、项目、指标的分配、使用 、落实等情况;
5、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
1 、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 、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 、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 、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 、标准、条件、程序 、要求和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 、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十一条未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机关应当依照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公开。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政府机关在决策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 ,并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
第十四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 ,应当暂缓公开。待依法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
第十六条政府机关表明某项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可能会导致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的后果时,政府机关可以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 ,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 、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不在政府机关以外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三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一)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国家利益实质性损害的 ,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办公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 ,并按程序予以公开。第二十条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机关网站、政府公报;
(二)报纸 、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 、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永久性揭示板等;
(四)便民手册 、服务指南、公告或通告;
(五)新闻发布会;
(六)政府在档案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可以代表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申请公开的具体程序 ,并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三条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 、索引、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
政府信息目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目录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立卷归档,供公众查阅 。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已公开过的政府信息时 ,政府机关不得拒绝并应为其查询提供方便。
有关政府信息资料已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的,政府机关应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第二十五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公开的事项 ,由政府办公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二)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或机关提出意见 ,经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本级政府办公部门备案;
(三)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 ,经本组织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本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 。
政府机关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六条政府机关应当保证其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第二十七条依据本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政府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有关载体上予以更新 。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信函、电报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采取书面方式确有困难的 ,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口头申请的,政府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 、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
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政府机关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第二十九条政府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登记,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 、补正。可以当场更改、补正的,应当允许 。
第三十条对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政府机关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 ,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并说明原因;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 ,应告知其向掌握机关联系;
(四)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第三十一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 ,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期限适当延长 ,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第三十二条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要抄录或复印相关信息资料,政府机关应当提供方便。第三十三条上级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本规定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政府机关的要求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活动 。
第三十四条政府机关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与经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 、统一考核。
省人民政府的政务公开机构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办法 ,定期组织考评检查,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民主监督评议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
第三十六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十七条监督机关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举报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未按规定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办理其信息公开申请的,可以向监督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申请人隐瞒或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利用政府信息谋取部门和个人非法利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组织实施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程序 ,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组织实施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一条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第四十二条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按要求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公开。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海南最新防疫政策
1.对7日内有高风险或参照高风险管控区(湖南省邵阳市、青海省、山西省大同市 、福建省福州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河南省郑州市、甘肃省兰州市等)旅居史的来(返)海口人员,在抵达海口机场 、码头等关口实施落地检 ,并落实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管理措施,其中第1、2、3 、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重点涉疫区之日开始算,不足7天的填平补齐。
2.对7日内有湖南省株洲市、重庆市沙坪坝区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区、湖北省武汉市、山西省忻州市 、广东省汕头市、广州市、佛山市及梅州市旅居史的来(返)海口人员 ,在抵达海口机场 、码头等关口实施落地检,并落实3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管理措施,完成3天集中隔离后继续进行4天严格居家(酒店)健康监测 ,按1、2、3 、5、7天各1次的频率要求完成核酸检测 。管理期限自离开重点涉疫区之日开始算,不足7天的填平补齐。
3.对7日内有山东省青岛市、重庆市九龙坡 、江北区、广东省茂名市及深圳市、湖南省怀化市 、辽宁省丹东市、黑龙江省黑河市及哈尔滨市、陕西省西安市等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海口人员,在抵达海口关口实施落地检,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放行;对7日内有山西省朔州市、四川省绵阳市 、广元市及南充市、重庆市铜梁区及永川区、河南省许昌市 、辽宁省营口市、河北省廊坊市及沧州市、陕西省汉中市及渭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天津市静海区、山东省淄博市 、枣庄市及东营市等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海口人员 ,在抵达海口关口实施落地检后放行。抵海口后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村委会)、单位或所住宿宾馆报备,落实3天严格居家(酒店)健康监测,期间实施3天3检(不包括落地检) 。完成居家健康监测后进行自我健康监测至抵海口满7天 ,建议第5、第7天各做一次核酸,并按海口市常态化核酸检测要求每3天至少完成1次核酸检测,自我健康监测期间不聚集 、不去人员密集的场所。
4.上述涉疫地区名单根据疫情形势动态调整。
国内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措施:
一、《国内重点地区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措施(2022年第四版)》(渝肺炎组疫发〔2022〕115号)
1.对7日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 ,实行“7天居家隔离”(以离开高风险区之日计),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 、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以采样时间为准,下同) 。
2.对7日内有本土疫情的地区(省 、自治区以地市级为单位 ,直辖市以区为单位)来渝返渝人员,实施“3天2检 ”。抵渝时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 、码头、高速路下道口核酸检测点免费做1次核酸检测,并通过微信、支付宝“重庆健康出行一码通”小程序或者“社区报告二维码”主动向社区(村)报备 ,实行即采即走即追,在3天内再做1次核酸。2次采样时间间隔至少24小时,结果出来前居家不外出,确需外出需报社区同意后 ,并做好个人防护,期间不聚集聚餐 、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前往密闭公共场所 。
如经重庆市中转前往其他省(区、市),在机场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核酸检测点免费做1次核酸 ,通过微信、支付宝“重庆健康出行一码通 ”小程序或者“社区报告二维码”报备,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换乘离渝(不乘坐公交地铁)。
3.高风险岗位来渝返渝人员能提供脱离工作岗位5天以上证明,实施“入渝即检” ,纳入常态化管理;无相关证明的,实行“5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 、3、5各做1次核酸检测 ,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陆地边境口岸城市来渝返渝人员,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实施“入渝即检 ”,纳入常态化管理;无相关证明的,在3天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减少外出 ,确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聚餐不聚集) 。
5.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但离开上述地区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实施“入渝即检” ,纳入常态化管理(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做好个人防护,不聚餐不聚集 ,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前往密闭公共场所)。
6.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且离开上述地区未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补足健康管理时间(以离开高风险区之日计) ,至少开展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减少外出,确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 ,不聚餐不聚集)。
7.本土病例迅速上升 、传播链条不清、社区传播风险较大的地区或出现本土病例但未划定高风险区的地区,由市疫情防控组组织专家研判,制定针对性政策,并对外发布 。
8.原中风险区旅居史人员至少开展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 ,无异常后立即解除集中/居家隔离。既往“一地区一政策”的来渝返渝人员继续按原要求执行。
9.一旦高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其仍在我市执行隔离政策的人员,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解除隔离 。
10.国内其它地区来渝返渝人员全部实施“入渝即检 ” ,在机场、火车站 、长途汽车站、码头、高速路下道口核酸检测点免费做1次核酸检测,并通过微信 、支付宝“重庆健康出行一码通”小程序或者“社区报告二维码”报备,实行即采即走即追。
11.国内重点地区来渝返渝人员的健康管理措施根据疫情形势实行动态调整。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地区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
1.对7日内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 ,11月17日0时后抵渝的,实行“7天居家隔离 ”(以离开高风险区之日计),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在居家隔离第1 、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11月17日0时前抵渝的,按照以往文件继续隔离至隔离期满,核酸检测无异常后按程序解除隔离。
2.对7日内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高风险区外其他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 ,11月17日0时后抵渝的,实行“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时间以抵渝之日起计,隔离期间第1、5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11月17日0时前抵渝的,按照以往文件继续隔离至隔离期满 ,核酸检测无异常后按程序解除隔离 。
3.离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实行“3天2检”。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 ,确需外出需报社区同意后,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会 、聚餐 ,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前往密闭公共场所。
4.解除隔离前最后一次采样要对日对时(即满隔离时间后),严禁提前采样 。
5.通过航班、铁路来渝返渝的 ,由目的地区县到机场、火车站“点对点 ”闭环接回本区县隔离。通过自驾来渝返渝的,由目的地区县在高速公路下道口“点对点”闭环接转至本区县隔离。
6.如经重庆中转前往其他省(区 、市),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 、码头“点对点”闭环中转离渝 。
7.本措施自2022年11月17日起实施。
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河南省郑州市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
1.对7日内有上述地区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11月20日0时后抵渝的 ,实行“7天居家隔离 ”医学观察(以离开高风险区之日计),期间赋码管理 、不得外出,隔离期间第1、3、5 、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11月20日0时前抵渝的,按照以往文件继续隔离至隔离期满 ,核酸检测无异常后按程序解除隔离。
2.对7日内有上述地区除高风险区外其他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11月20日0时后抵渝的,实行“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以抵渝之日起计) ,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隔离期间第1、5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 ,实行集中隔离;11月20日0时前抵渝的,按照以往文件继续隔离至隔离期满,核酸检测无异常后按程序解除隔离 。
3.离开上述地区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实行“3天2检”。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 ,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确需外出需报社区同意后,做好个人防护 ,不参加聚会、聚餐,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前往密闭公共场所。
4.解除隔离前最后一次采样要对日对时(即满隔离时间后) ,严禁提前采样 。
5.铁路等各交通口岸和高速公路下道口核酸检测服务点要严格查验上述地区来渝返渝人员“两码一证”,有异常的,就地就近管控;要督促其扫“入渝码 ” ,原则上就地开展1次核酸采样。要发放健康告知书,尽快填报“社区报告二维码”。
6.如经重庆中转前往其他省(区 、市),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 、码头“点对点”闭环中转离渝。
7.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0日起实施 。
四、西藏自治区 ,广东省广州市,湖北省武汉市,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 、朔州市、忻州市,福建省福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黑龙江省绥化市,甘肃省兰州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
1.对7日内有上述地区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11月20日0时后抵渝的,实行“7天居家隔离 ”医学观察(以离开高风险区之日计) ,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隔离期间第1 、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 ,实行集中隔离;11月20日0时前抵渝的,按照以往文件继续隔离至隔离期满,核酸检测无异常后按程序解除隔离。
2.对7日内有上述地区除高风险区外其他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 ,11月20日0时后抵渝的,实行“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以抵渝之日起计),期间赋码管理 、不得外出,隔离期间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11月20日0时前抵渝的,按照以往文件继续隔离至隔离期满 ,核酸检测无异常后按程序解除隔离。
3.离开上述地区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实行“3天2检” 。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 ,确需外出需报社区同意后,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会、聚餐 ,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前往密闭公共场所。
4.解除隔离前最后一次采样要对日对时(即满隔离时间后),严禁提前采样。
5.铁路等各交通口岸和高速公路下道口核酸检测服务点要严格查验上述地区来渝返渝人员“两码一证 ” ,有异常的,就地就近管控;要督促其扫“入渝码”,原则上就地开展1次核酸采样 。要发放健康告知书,尽快填报“社区报告二维码”。
6.如经重庆中转前往其他省(区、市) ,在机场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点对点 ”闭环中转离渝。
7.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0日起实施 。
五 、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保定市 、廊坊市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
1.对7日内有上述地区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11月23日0时后抵渝的,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以离开高风险区之日计) ,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隔离期间第1、3 、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 ,实行集中隔离;11月23日0时前抵渝的,按照以往文件继续隔离至隔离期满,核酸检测无异常后按程序解除隔离。
2.对7日内有上述地区除高风险区外其他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 ,11月23日0时后抵渝的,实行“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以抵渝之日起计),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隔离期间第1 、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11月23日0时前抵渝的,实施“3天2检 ”(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 ,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居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会、聚餐 ,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前往密闭公共场所,下同)。
3.离开上述地区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 ,抵渝后立即完成1次核酸检测 。核酸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会、聚餐 ,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前往密闭公共场所。
4.解除隔离前最后一次采样要对日对时(即满隔离时间后),严禁提前采样。
5.铁路等各交通口岸和高速公路下道口核酸检测服务点要严格查验上述地区来渝返渝人员“两码一证” ,有异常的,就地就近管控;要督促其扫“入渝码”,原则上就地开展1次核酸采样。要发放健康告知书,尽快填报“社区报告二维码” 。
6.如经重庆市中转前往其他省(区、市) ,在机场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点对点 ”闭环中转离渝。
7.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3日起实施。
入境人员健康管理措施:
自重庆口岸入境人员,实行“5天集中隔离 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 、不得外出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 、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