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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有新冠型肺炎疫情吗,苏州现在有新冠肺炎患者吗

一、苏州新增7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苏州此次疫情的源头在哪里

苏州新增7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苏州此次疫情的源头正在追溯当中 。新冠疫情工作组通过全基因组测序和对比,发现苏州的新冠病毒毒株属于奥密克戎病毒,在追溯的过程当中 ,发现此次苏州新增的七例阳性确诊病例和“2·10”疫情并无直接关联!关于此次疫情的源头 ,相关部门正在全力追溯,暂未得出结论!

此次确诊病例有六例都来自于苏州工业园区,到底是何原因到底苏州工业园区出现了如此大比率的阳性确诊病例 ,相关部门表示会尽快梳理清楚疫情的源头,以防疫情发散化扩大化!疫情反弹,积极应对!将阳性病例隔离治疗 ,将密接者隔离,次密接者居家隔离非常重要!同时要尽快的开展核酸检测!唯有和时间赛跑和病毒赛跑,才能实现动态清零 ,让疫情迎来拐点。苏州高风险区域的一轮核酸结果已出,结果还比较理想都是阴性!核酸检测会进行多轮,确保万无一失!

高传染性

众所周知 ,奥密克戎最大的特点就是高传染性,潜伏期长!在这种情况下,防控工作会难上加难!介于此 ,苏州疫情想要出现拐点 ,各区域尽快进行核酸检测是根本!唯有全力筛选可疑感染者,才能打赢疫情防控战这是摆在明面上的一件事!元宵节过后是务工人员返程高峰,应对务工人员进入苏州也是一大挑战 ,应该出政策明确的规划这一块的工作!避免外来感染者,也避免感染外来务工人员。

全面消杀

苏州园区有新冠型肺炎疫情吗,苏州现在有新冠肺炎患者吗

苏州已经启动全面消杀,并且关闭了密集型强的一些娱乐场所等等,并且建议市民出行时做好个人防护 ,一定要凭借健康码和行程码乘坐交通工具!

苏州新增7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苏州此次疫情的源头正在追溯,暂无结果!

二 、苏州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其中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在2022年2月14号举行的苏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中 ,我们得到了关于苏州这边的新冠疫情的情况,其中,有不少信息值得我们关注 。

在发布会中 ,我们得知了苏州有7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1例无症状感染者 。这一个数据 ,表明苏州在有序进行核酸检测中,通过追踪、排查密切接触者之后得到的一个科学的数据,根据科学防疫措施的要求 ,对有关的地区进管控、排查,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防疫工作进行专项跟进。

在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追踪 、排查之后 ,得出密切接触者的人数,分别进行核酸检测,集中隔离 ,在科学方法的指导下进行疫情管控。相信在已经有这么多防疫经验和有序的工作流程,这一次的苏州新冠疫情也可以很快控制下来 。

在报告的新冠疫情确诊病例中,有一名确诊病例是在州工业园区的某企业仓库进口物料部门工作 ,在察觉自己有发热的症状之后进行就诊,核酸检测为阳性之后就进行治疗。病例五是其丈夫,同样是居住在苏州工业园区 ,以上两名确诊病例是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在报告的新冠疫情确诊病例中 ,病例二是居住在吴江区,病例三 、病例六、病例六七居住在吴中区,病例三和病例六 ,两人是同事关系;病例三和病例七,两人为母女关系,病例四居住在姑苏区 ,都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 。

在报告的新冠疫情确诊病例中,还有一名无症状感染者,是病例三雇佣的月嫂 ,经过密切接触者的筛查中发现核酸检测阳性,是本次筛查中的一名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三、苏州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苏州的疫情情况怎么样

苏州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苏州的疫情情况在可防可控的范围内 ,不过介于出现了七例新冠肺炎阳性确诊病例,以及一例无症状感染者,苏州开启了最严疫情防控 ,苏州中小学幼儿园已经暂缓开学 ,中小学已经开启了线上教学模式!全力保障中小学生不返校也不耽误学业进度。除此之外,苏州对于一些人流比较密集的区域,存在潜在风险的区域开启了从严监控模式 ,会密集性的采样检测,确保万无一失 。

此次疫情爆发在苏州工业园区,元宵节之后是务工人员的返程高峰期 ,针对这一点,苏州已经明确的要求苏州工业园区在疫情防控这方面严格把关,顺利让务工人员返工!此次苏州新冠肺炎爆发的毒株是奥密克戎!众所周知 ,奥密克戎的显著特点就是症状轻,潜伏期长,需要多番检测才能确定是阳性病例!所以 ,为了避免隐匿传播,苏州将高风险区已经实行了暂时封控。

消毒

苏州全市消毒已启动,重点封控区域的核酸检测工作已经开始 ,密接和次密接以及定点隔离 ,相信在各部门的努力下,苏州的这轮新冠病毒反弹很快将会实现动态清零!此次新冠病毒反弹正在进行追本溯源,疫情的源头正在调查当中!相信明确了新冠病毒的源头 ,防控会更加有目的性!疫情远远还未结束,一定要做好个人防护,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好自己。

定点医院

为了应对新冠疫情的强势反弹 ,苏州已经划定了定点医院!所有的确诊病例已经全部转移到定点医院当中!并且还设置了儿童新冠肺炎定点医院,可以确保应对病例激增下就诊的需求!

苏州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苏州疫情因为发现及时 ,情况在可控范围内!

四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 ,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 ,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 、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

一 、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 、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 、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 、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 ,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 、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 ,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 ,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 ,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 、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免税进口物资 ,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 、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 ,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 ,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 ,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 。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 ,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 、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 。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 ,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 、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 ,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 ,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 ,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 、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 ,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 、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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