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防疫最新政策如下:
从域外沈阳之外的区域低风险地区来返沈需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无法提供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第一时间安排核酸检测,检验结果没有出来之前尽量不要外出 ,并向社区和单位进行报备 。沈阳人员要第一时间主动向社区和单位报备,不要外出,并积极配合社区和卫健部门施行14天集中隔离和核酸检测,隔离期限至来返沈后满14天 ,超过14天的,请立即接受1次核酸。接到社区或卫健等部门核实风险地区排查的电话,要如实说明情况 ,主动配合落实集中隔离,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 ,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 ,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 ,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 ,毒种库 。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 ,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 ,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 ,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以上政策规定来源于“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官网2022年11月3日发布的《健康提醒》、10月11日发布的《致域外来(返)沈人员的健康提示》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官网2022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入境人员健康管理服务措施的通知》。温馨提示:全国疫情尚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各地隔离防疫政策规定随时可能随之调整 ,同时因沈阳各区县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管控措施不尽相同,稳妥起见 ,请广大群众出行前咨询确认最新规定,以免影响行程。沈阳市疫情防控咨询电话: 024-12345沈阳市区(县)疾控中心联系电话:和平区疾控中心 024-23508585沈河区疾控中心 024-24802005皇姑区疾控中心 024-86230946大东区疾控中心 024-24312358
入/来沈(从外地进入沈阳)
1 、所有域外来(返)沈人员:应提前48小时主动通过“盛事通”App、微信小程序搜索“盛事通 ”或扫描“来沈人员自主报备”二维码,向社区和单位完成双报备 ,并配合落实抵沈后的各项防控措施 。
2、域外来(返)沈人员:在机场、火车站 、客运站、高速公路口等入沈通道或在社区第一时间积极主动完成免费落地核酸检测,不必等待核酸结果可通行,但是在核酸结果出来前(通常需要8小时)不要到公共场所 ,同时加强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
3、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沈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4 、对7天内有中低风险区旅居史、近7天内来自疫情发生地所在县区来(返)沈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
5、对非风险地区的来(返)沈人员:来沈后落地即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实施“5天5检+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这期间不聚集 、不聚餐、不到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不随意外出。
6、对从沈阳市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观察的第1、2 、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由社区组织上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一 、分类开展核酸检测
(一)风险岗位、重点人员核酸检测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相关规定执行 。
(二)不再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各地区要合理设置便民核酸采样点 ,满足市民群众“愿检尽检 ”需求。
二、密闭公共场所恢复开放
洗浴中心 、按摩院、美容院、棋牌室 、密室剧本杀场所、游艺厅、网吧 、KTV、歌舞厅、迪吧厅等密闭公共场所恢复开放,严格落实通风消毒及科学佩戴口罩 、扫“场所码”、测温、健康码绿码等防控措施。
三、居民出行要求
(一)出入小区科学佩戴口罩 、扫“场所码”、健康码绿码,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进入药店或在互联网平台购买退热、止咳 、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 ” ,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再需要实名登记信息 。
(三)乘坐公交、地铁 、出租车(网约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科学佩戴口罩、扫“场所码”、健康码绿码 ,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进入其他公共场所,科学佩戴口罩 、扫“场所码”、测温、健康码绿码,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 、优化重点单位管理措施
(一)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公安司法行政监所等继续实施封闭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科学佩戴口罩 、扫“场所码 ”、测温、健康码绿码,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防控措施。中小学 、托幼机构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教学活动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健全完善“一企一策”“一园一策”疫情防控处置预案,落实科学佩戴口罩、扫“场所码 ”、测温 、健康码绿码等防控措施 。疫情较重区域内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封闭管理。不得随意关停企业。
五、加强社区(村)服务保障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社区(村)服务保障作用,夯实“三长五员”工作体系 ,统筹做好物资供应、生活服务 、外出就医、政策宣讲、心理疏导等工作 。加强隔离人员服务保障,强化生活物资供应,畅通应急医疗通道 ,关心帮助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
六 、强化疫苗接种
加强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符合接种条件的老年人,尤其是80岁以上老年人要尽早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 ,实现“应接尽接”,共同构建全民免疫屏障。
七、落实“四方责任 ”
各级党委政府、各行业部门、各市场主体及广大市民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压紧压实属地防控责任 、行业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和个人防疫责任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广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广大市民要做好个人健康“第一责任人”,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爱城如家、护城如家 ,保护自己 、保卫城市!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关于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九不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53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各类风险人群管控措施
(一)入境人员。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 、2、3、5 、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密切接触者 。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 、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隔离管控期限自末次暴露后算起,解除集中隔离后应“点对点”闭环返回居住地 。
(三)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每日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 ,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密切接触者前两次核酸检测有阳性结果,将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以下简称密接的密接)调整为密切接触者,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 。
(四)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与疑似病例 、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共同暴露于婚(丧)宴、餐馆、超市 、商场、农贸(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和密闭场所 ,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判定原则的人员,管控措施为在判定后的第1 、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五)有高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 。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 、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算起。
(六)有中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 。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第1、4 、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算起。
(七)有低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管控措施调整为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
(八)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首站冷库、国际航班、集中隔离场所等与入境人员、进口冷链货物及环境直接接触的高风险岗位需闭环管理的人员,要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脱离工作岗位后管控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第1 、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进口冷链食品的流通、销售等环节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物品后,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 、消毒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 ,接触阳性物品及其同批次物品的从业人员管控措施为连续两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其中接触频次较高的从业人员采取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
(九)陆路边境口岸城市流出人员。离开陆路边境口岸城市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发生本土疫情时 ,离开陆路边境口岸城市人员除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还应有社区或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 。其他地区要对陆路边境口岸城市流入人员查验相关证明。
(十)纳入社区管理的新冠肺炎出院(舱)感染者。管控措施调整为新冠肺炎出院(舱)感染者及其同住人员在出院(舱)后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第3 、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
(十一)无症状感染者。在方舱医院(或定点医院、亚定点医院)进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第6、7天采集鼻咽拭子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如两次核酸检测N基因和ORF基因Ct值均≥35(荧光定量PCR检测方法,界限值为40 ,下同),或检测阴性(荧光定量PCR检测方法,界限值低于35,下同) ,可解除在方舱医院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继续在方舱医院集中隔离至满足出舱标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做好病情监测 ,符合确诊病例诊断标准后,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 。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应继续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
二 、风险区域划定及防控
取消原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划定标准和管控措施 ,将高、中 、低风险区划定标准和管控措施统一调整为:
(一)高风险区。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原则上以居住小区(村)为单位划定 ,采取“足不出户、上门服务 ”等封控措施。高风险区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中风险区,中风险区连续3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 。
(二)中风险区。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停留和活动一定时间,且可能具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 ,划为中风险区,风险区域范围根据流调研判结果划定,采取“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等管控措施,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
(三)低风险区 。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 ,采取“个人防护 、避免聚集”等防范措施,低风险区人员离开所在城市应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所有中高风险区解除后,县(市、区)全域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本土疫情发生后 ,高、中 、低风险区由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根据疫情传播风险的大小进行划定,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给予专业指导支持 。
三、核酸检测
(一)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
在住院、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期间应“单采单检 ” ,即单独采集个体的标本,单管进行核酸检测,不得进行混采混检。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应当在12小时内反馈实验室检测结果。
(二)重点岗位或场所人员
每天1检人群:跨境交通工具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 ,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 、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企业一线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相关医务人员,以及海关 、移民管理部门等其他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和物品的一线人员 。
每周2检人群:快递、外卖、酒店服务 、装修装卸服务、口岸管理服务人员、交通运输服务 、商场超市和农(集)贸市场工作人员等,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以外的工作人员。如辖区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阳性感染者时 ,根据疫情扩散风险及当地疫情防控要求,适当增加核酸检测频次。
重点场所和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养老和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 、精神专科医院、监管场所、生产车间 、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如辖区内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阳性感染者后,应及时组织完成1次全员核酸检测 ,后续可根据检测结果及疫情扩散风险按照每天至少20%的抽样比例或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
(三)中、高风险区
在实施封控或管控后前3天连续开展3次检测,第1天和第3天完成两次全员核酸检测,第2天开展一次抗原检测 ,后续检测频次可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除封控或管控前24小时内,应完成一次区域内全员核酸检测。高风险区对曾发现阳性感染者的楼宇、院落可先进行抗原检测,阴性后再有序进行核酸检测。
(四)低风险区
根据疫情传播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人员协查管理情况 ,科学确定低风险区内开展核酸检测的人群范围和频次等。开展核酸检测时,就近就便设置采样点,并由专业人员评估后启用 。
(五)区域核酸检测策略
1.沈阳、大连市
疫情发生后 ,经流调研判,传播链不清 、风险场所和风险人员多、风险人员流动性大,疫情存在扩散风险时 ,疫情所在区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后,间隔3天再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感染者活动频繁、停留时间长的其他区 ,可基于流调研判,划定一定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原则上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 ,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
发生跨区的广泛社区传播疫情时,应提级指挥,由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是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2.其他城市
疫情发生后 ,经流调研判,传播链不清 、风险场所和风险人员多、风险人员流动性大,疫情存在扩散风险时 ,疫情所在市的城区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后,间隔3天再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 ,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城区之外的区域,基于流调研判,划定一定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原则上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 ,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3.农村地区
疫情发生后,经流调研判,传播链不清、风险场所和风险人员多 、风险人员流动性大 ,疫情存在扩散风险时,疫情涉及的自然村、涉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所在县城,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 ,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后,间隔3天再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疫情波及多个乡镇时 ,基于流调研判,扩大范围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原则上每日开展一次全员核酸检测,连续3次核酸检测无社会面感染者 ,可停止全员核酸检测。
(六)常态化核酸检测
各市要统筹规划,在市内主城区和公共交通站点、人口密集小区 、企业集聚地段、学校、商超等重点部位,以及农村地区人流量较大地点,采取“固定采样点+便民采样点+流动采样点”结合的方式 ,合理布局核酸采样点,构建城市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各市根据实际,研判后自行确定全员核酸检测频次 。
四 、重点场所、重点机构和重点人群防控
(一)重点场所
人员密集、空间密闭 ,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如车站、口岸 、机场、码头、公共交通工具(汽车 、火车、飞机和地铁)、物流园区 、核酸检测点,农贸(集贸)市场、宾馆、商场超市 、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影剧院 、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棋牌室、封闭游船、剧本杀 、月子中心 ,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会议中心、宗教活动场所等要落实场所主体责任。
常态化疫情防控时,要做好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登记,对进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顾客进行体温检测和核验健康码 ,体温 、健康码正常者方可进入。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戴一次性手套。乘客或顾客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对于符合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条件的18岁以上目标人群进行1剂次同源加强免疫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
出现本土疫情后,严格做好固定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健康监测 ,执行“日报告 ”“零报告”制度,如出现可疑症状,须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岗。严格控制进入场所人员数量 ,可按照正常客流量50%的标准控制人流密度 。办公场所应安排工作人员隔位 、分散就坐,有条件的应采取居家办公、分散办公等措施。严格对进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顾客的体温、健康码和核酸检测结果进行查验,无异常者方可进入。
(二)重点机构
维持社会正常运转或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机构 ,包括党政机关 、企业和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养老院 、护理院、监管场所、高等学校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 、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工地等要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
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每日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建立健康台账 ,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 、咽痛等症状,须及时就医。在单位入口处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来访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核验健康码并进行登记 ,正常者方可进入。工作人员结合自身的工作岗位性质、风险等级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 、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戴一次性手套 。对于符合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条件的18岁以上目标人群进行1剂次同源加强免疫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
出现本土疫情后,严格做好固定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健康监测 ,执行“日报告”“零报告 ”制度,如有出现可疑症状,须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岗。严格对进入机构的工作人员体温、健康码和核酸检测结果进行查验 ,无异常者方可进入 。医疗机构应加强发热门诊管理,严格预检分诊,通过预约等方式控制就诊人数 ,住院区实行封闭管理。养老院、护理院、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和监管场所应实行封闭管理 、视频探访等措施,不举办聚集性活动。高等学校应采取封闭管理,加强各类聚集性活动的审批管理 ,非必要不组织大型聚集性活动,限制堂食,加强教室和宿舍的通风 ,合理设置快递收发点。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可停止线下授课 。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宜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不提供堂食等措施。
(三)重点人群
重点场所和重点机构的工作人员 、感染风险较高或抵抗力较低的人群,包括医务人员 ,移民、海关、市场监管系统一线人员,警察 、环卫工人、保安、保洁员,口岸交通运输从业人员 、快递外卖人员、水电煤气等工作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人员、有本土疫情区域的援建人员 、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流浪乞讨人员、零散装修与建设施工人员 ,老年人、慢性基础性疾病患者 、孕妇、儿童、伤残人士等人群。
常态化疫情防控时,做好自我健康监测,科学佩戴口罩 ,做好手卫生,保持生活规律和充足睡眠,注意咳嗽礼仪 ,强化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提升重点人群的健康防护技能 。
出现本土疫情后,做好自我健康监测 ,如出现发热 、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须及时就医,不带病上班 、上课。避免参加聚会、聚餐、婚丧嫁娶等聚集性活动。抵抗力较差 、患有基础性疾病的人群减少外出,不去人员密集尤其是通风不良的场所 。
五、聚集性疫情判定
判定标准为: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居民小区 、工厂、自然村、医疗机构等范围内发现2例及以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六、疫情信息发布
发生疫情后 ,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应于5小时内发布疫情 、风险区域等相关信息,疫情信息应以网络直报数据为准,不得晚于次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每日例行新闻发布会机制。
七、有关要求
(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要安装门磁 ,不得外出,拒绝一切探访。对因就医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人员,经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外出 ,安排专人专车,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落实闭环管理措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应当每天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和自我健康监测 ,并将监测结果主动报告至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 。
(二)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因就医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时,要做好个人防护 ,规范佩戴 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居家健康监测人员每日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做好症状监测 ,并向社区(村)如实报告。
(三)核酸检测要求 。集中隔离 、居家隔离、健康监测人员解除管理措施前,不要求双采双检,如物品或环境核酸检测阳性,排除隔离对象感染的可能后 ,方可解除集中隔离。
本通知有关政策自2022年6月27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各地不得层层加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