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许多门店由于政策限制和市场变化而关门四个月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不得不缴纳物业费。
一般而言,物业费是商家每年必须支付的费用 ,这是与物业服务相关的一种费用,是商家与物业的合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商户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之一 。因此 ,在疫情期间,商家仍然有义务支付物业费。
尽管如此,物业公司会考虑到商家的实际情况 ,根据商家的营业情况,可能会对物业费进行合理减免,以减轻商家的经济压力。此外 ,商家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特殊情况下分期付款等 。
总之,疫情期间,商家关门四个月 ,依然需要缴纳物业费,但物业公司可以考虑到商家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减免。此外 ,商家应与物业公司就支付方式、分期付款等进行协商,以减轻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物业公司不仅未减少物业服务 ,反而增加了如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措施,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时交纳物业费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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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要求减免物业费。如果协商不成的,不可以要求减免物业费。业主与物业服务人需要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减免物业费属于对物业合同的变更,需要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推定为未变更。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 ,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 、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疫情期间物业不减免物业费没有办法 。疫情期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要求减免物业费。协商不成的 ,不可以要求减免物业费。业主与物业服务人需要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减免物业费属于对物业合同的变更,需要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 。
业主不能以疫情为由拒交物业费。(1)若在政府发布疫情管控之前已经逾期 ,应及时交纳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若在政府发布疫情管控后约定的缴纳物业费时间到期,要看物业费的缴纳方式分情况讨论:如果只能通过现金支付,业主也因疫情管控无法返回,那么业主可以请求迟延履行交费的义务 。如果除了现场交费外 ,还有其他可通过网络等便捷方式,业主逾期缴费也会构成违约。风险提示:疫情并非业主不履行交费义务的合理抗辩事由。因此,业主不能以疫情为由要求物业企业必须减免物业费 。如业主的确无法以其他方式缴纳物业费 ,可以以不可抗力对违约金进行抗辩。对于物业服务品质,如物业服务企业确实因防疫等工作投入导致部分服务品质下降的,应当提前告知业主 ,争取业主的理解。
虽然因为疫情幼儿园不能开学,导致幼儿园的收入锐减,但是从物权法的角度来分析 ,物业费是物权产生的衍生公共费用,作为使用者有义务承担相关公共费用的支出。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疫情,幼儿园都应该承担相应的物业费;除非作为房产的实际所有者主动进行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