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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新冠肺炎最新消息数据 新冠肺炎

一、岳阳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信息通报(岳阳市新冠肺炎病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信息通报

岳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月8日,全市新增确诊病例数为零;

汨罗新冠肺炎最新消息数据 新冠肺炎

现有重症病例数为零;

现有疑似病例数为零;

累计死亡1例;

新增出院病例5例 ,累计出院151例,在院治疗确诊病例4例。

截至3月9日8时,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56例 ,其中岳阳楼区62例,华容县18例,临湘市、云溪区各14例 ,经开区10例 、平江县8例,湘阴县7例,君山区、汨罗市、南湖新区各6例 ,岳阳县4例,屈原管理区1例 。

与武汉有来往史摸排截止3月9日9时,全市共累计摸排人数79845人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数81479人 ,解除隔离人数82576人。

累计摸排登记:平江县10898人,岳阳县10489人,华容县12321人 ,湘阴县5809人,临湘市10823人,汨罗市7451人 ,岳阳楼区9030人,云溪区3558人,君山区4417人 ,经开区2964人,南湖新区1172人,屈原管理区913人。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数:平江县10388人 ,岳阳县10086人,华容县11644人,湘阴县5510人 ,临湘市10528人 ,汨罗市7122人,岳阳楼区14350人,云溪区3300人 ,君山区3820人,经开区2782人,南湖新区1091人 ,屈原管理区858人 。

累计解除隔离人数:平江县10677人,岳阳县10357人,华容县12176 ,湘阴县5657人,临湘市10740人,汨罗市7363人 ,岳阳楼区13845人,云溪区3319人,君山区3943人 ,经开区2561人 ,南湖新区1069人,屈原管理区869人。

二 、娄底市各县区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分类名单

根据《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省新冠肺炎联防联控机制根据各地近一周疫情变化情况 ,对各县市区疫情风险等级分类名单进行了调整。

截至3月8日24时,全省122个县市区中,低风险等级县市区为119个 ,中风险等级C类县市区为3个,无高风险等级县市区,也无中风险等级A、B类县市区 。

省联防联控机制和专家强调 ,中风险地区减少、低风险地区增加,不等于可以放松疫情防控工作,要坚决防范麻痹思想 、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尤其是与湖北省交界的县市区 ,要加强与毗邻地的协调联动,做到外防输入 、内防扩散。在疫情扩散的国际背景下,须特别注意严防境外输入 。

湖南省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分类名单如下:

高风险地区:0个

中风险地区C类3个:资阳区、祁阳县、汨罗市

低风险地区119个:芙蓉区 、天心区 、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 、宁乡市、荷塘区、芦淞区 、石峰区、天元区、渌口区 、攸县、茶陵县、炎陵县 、醴陵市 、雨湖区、岳塘区、湘潭县 、湘乡市、韶山市、珠晖区 、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 、南岳区、衡阳县、衡南县 、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 、耒阳市 、常宁市、双清区、大祥区 、北塔区、邵东市、新邵县 、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 、绥宁县、新宁县、城步县 、武冈市、湘阴县、岳阳楼区 、云溪区 、君山区、岳阳县、华容县 、平江县、临湘市、武陵区 、鼎城区、汉寿县、临澧县 、桃源县、津市市、澧县 、安乡县、石门县、永定区 、武陵源区 、桑植县、慈利县、赫山区 、桃江县、安化县、沅江市 、南县、北湖区、苏仙区 、桂阳县、宜章县、永兴县 、嘉禾县、临武县、汝城县 、桂东县 、安仁县、资兴市、零陵区 、冷水滩区、东安县、双牌县 、道县、江永县、宁远县 、蓝山县、新田县、江华县 、鹤城区、中方县、沅陵县 、辰溪县 、溆浦县、会同县、麻阳县 、新晃县、芷江县、靖州县 、通道县、洪江市、娄星区 、双峰县、新化县、冷水江市 、涟源市、吉首市、泸溪县 、凤凰县 、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 、永顺县、龙山县

三、5月4日天津本土无新增新冠肺炎感染者

2022年5月4日0-24时 ,天津市无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无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具体数据及补充信息如下:

本土疫情数据

确诊病例:当日无新增本土确诊病例。自2022年2月24日至5月4日,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616例,其中在院治疗1人 ,治愈出院615人 。

无症状感染者:当日无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 。累计报告本土无症状感染者326例,其中尚在医学观察2例,解除医学观察248人 ,转为确诊病例76例。

境外输入情况

当日无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新增7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

节后返津管理要求

报备规定:

“五一”假期结束后(含假期内)来(返)津人员,特别是前往14日内报告新增感染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 ,需抵津前或抵津后12小时内主动向所在村 、社区报备 。

有工作单位的还需向本单位报备,抵津后7日内执行“点对点 ”闭环办公”。

核酸检测与健康管理:

返津后避免聚餐聚会及前往人群聚集场所,于第1、3、7日进行核酸检测。

责任追究:

因瞒报 、谎报、迟报等引发疫情防控风险的 ,依法追究责任 。

其他信息天津本地宝公众号提供疫情最新消息、确诊病例详情 、活动轨迹、封管控范围及风险等级查询服务,可通过对话框回复“疫情”获取。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坚决执行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 ,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 ,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 、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 、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 、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不计入工资 、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 ,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 、销售数量 ,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 ,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 ,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 ,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 ,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 ,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 ,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 ,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 ,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 ,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 、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 ,救护车、防疫车 、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 ,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 ,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 、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 ,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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