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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规定2021(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一、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 、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强化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采取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卫生健康 、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动物防疫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动物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 、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 、疫情报告、预警预报以及其他预防、控制 、净化、消灭等技术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动物防疫技术与产品的研究 、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 ,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防疫规定2021(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 。第七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提供动物防疫重大违法案件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状况以及风险因素进行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或者调整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措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分析疫病的流行趋势 ,及时提出动物疫情预警 ,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 、控制措施。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病种、区域 ,以及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强制免疫病种调整机制 ,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提出增加或者退出强制免疫病种和区域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协助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 。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 ,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 、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二、2021郑州火车/高铁出行防疫政策规定

2021年郑州火车/高铁出行防疫政策规定如下:

出郑规定基本要求:从郑州市火车站、高铁站乘坐铁路交通出行 ,需扫描健康码显示绿码且体温正常。出行倡议: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2021年11月28日倡议,不跨境旅游,不前往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省(直辖市 、自治区)旅游 。

如非必要 ,不要前往有本地疫情报告的地市。

省外其他地市入(返)郑人员须持有健康码绿码、查验48小时内(以采样时间计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入郑规定境外入郑人员:应提前48小时向入郑后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备 。郑州口岸入境的本省人员且目的地为郑州的:落实“21+7+2”措施。自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或者街道来(返)郑人员:落实“14+7”措施。在中高风险地区调整前14天内,有该地区所在区县(市)旅居史的来(返)郑人员:视个人轨迹排查结果,分类落实14天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有该地区所在地级市旅居史的来(返)郑人员 ,落实“三天两检 ”措施 。公布本土新增感染者但暂时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来(返)郑人员:根据该地的封闭封控管理措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省外来(返)郑人员:到达新郑机场、高铁东站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须持有健康码绿码、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省外来郑入住宾馆酒店 、洗浴中心等其他具备留宿功能的场所 ,须持健康码绿码,并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

三 、2021厦门佛事展参展防疫规定

2021厦门佛事展参展防疫规定如下:

实名制入场:为落实中国政府新冠防疫要求,大会采用实名制入场方式 ,所有观众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观展全过程全员建档,入场人员需出示身份证件。健康码与体温检测:入场时,所有人员需核验绿色健康码 ,经红外测温正常后,扫码方可入场。绿色健康码是表明人员健康状态符合防疫要求的重要凭证,体温检测则是为了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发热症状人员 ,防止疫情传播风险 。全程佩戴口罩:入场人员须全程佩戴口罩。口罩可以有效阻挡飞沫传播,减少病毒在空气中的传播范围,是防控疫情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人员密集的展会场所,全程佩戴口罩能够降低感染风险。未成年人入场要求:未成年人请在家长陪同下入场 。这一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在人员复杂的展会环境中 ,有家长陪同可以避免未成年人走失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另一方面,家长可以引导未成年人遵守展会防疫规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促进养殖业发展 ,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 、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做好动物防疫物资储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扑灭、监测、检疫 、监督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以及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财政 、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 、林业等部门和海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 、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 、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 、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 、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派驻畜牧兽医(水产)机构,承担动物防疫、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加强村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对在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 ,鼓励动物饲养场和农村散养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省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依据保险合同及时赔偿动物饲养场和农村散养户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按照规定做好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以及畜禽标识的采购、调拨和使用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以及动物产品的可追溯制度 ,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第九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对其饲养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 ,建立免疫档案,并按照规定归档。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执业兽医或者聘用乡村兽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 ,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消毒等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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