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头条 > 正文

望奎县新冠肺炎最新消息通知 绥化新冠肺炎最新消息

一、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

望奎县新冠肺炎最新消息通知 绥化新冠肺炎最新消息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近期,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 ,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持续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病毒变异情况 ,为更加科学精准防控,切实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优化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按楼栋 、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 ,不得随意扩大到小区 、社区和街道等区域。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 。

二是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 。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除养老院、福利院 、医疗机构 、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 ,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 。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 。

三是优化调整隔离方式。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 ,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 、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 ,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 。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四是落实高风险区“快封快解”。连续5天没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风险区 ,要及时解封 。

五是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各地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不得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 、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 。

六是加快推进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各地要坚持应接尽接原则,聚焦提高60-79岁人群接种率、加快提升80岁及以上人群接种率 ,作出专项安排。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临时接种点 、流动接种车等措施 ,优化接种服务 。要逐级开展接种禁忌判定的培训,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判定接种禁忌。细化科普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动员老年人接种 ,各地可采取激励措施,调动老年人接种疫苗的积极性。

七是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情况摸底及分类管理 。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 ”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的作用,摸清辖区内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慢阻肺、糖尿病 、慢性肾病、肿瘤、免疫功能缺陷等疾病的老年人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 ,推进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

八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医疗服务。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 、停产 、停业。将医务人员、公安、交通物流 、商超、保供、水电气暖等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正常运转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相关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 ,保障正常医疗服务和基本生活物资、水电气暖等供给,尽力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急难愁盼问题 ,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

九是强化涉疫安全保障。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单元门 、小区门,确保群众看病就医、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推动建立社区与专门医疗机构的对接机制,为独居老人、未成年人 、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提供就医便利 。强化对封控人员 、患者和一线工作人员等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

十是进一步优化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各校要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 ,没有疫情的学校要开展正常的线下教学活动 ,校园内超市 、食堂、体育场馆、图书馆等要正常开放 。有疫情的学校要精准划定风险区域,风险区域外仍要保证正常的教学 、生活等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执行本通知要求,坚决纠正简单化 、“一刀切 ”、层层加码等做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抓严抓实抓细各项防控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2年12月7日

二 、你好,我想问一下,小区确诊了新冠肺炎吗

可能是存在误判 ,或者其他方面的失误,小区实际上没有感染者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 。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 ,最为正确的 ,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

祝愿你在今后的生活中平平安安 ,一帆风顺,当遇到困难时,也可以迎难而上 ,取得成功,如果有什么不懂得问题,还可以继续询问 ,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有所顾虑,我们一直都是您最坚定的朋友后台 ,现实当中遇到了不法侵害,和不顺心的事情也能够和我详聊,我们一直提供最为靠谱的司法解答 ,帮助 ,遇到困难不要害怕,只要坚持,阳光总在风雨后 ,困难一定可以度过去,只要你不放弃,一心一意向前寻找出路。

三、黑龙江省文旅厅下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紧急通知

近日 ,省文旅厅下发关于

全面加强当前文化和旅游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进一步严格大型会议活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要严格落实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的管控措施,坚决防止聚集性疫情的发生。

通知要求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指导A级旅游景区严格落实

“限量、预约 、错峰”要求,严格控制游客接待上限 。严格落实门票预约制度,确保游客信息可查询可追踪 。严格落实进景区景点前

扫码登记、测体温等要求 ,督促游客执行好“一米线”、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针对

旅行社业务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指导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加强风险评估和研判,不组团前往高中风险地区旅游 ,不承接高中风险地区旅游团队 ,不组织高中风险地区游客外出旅游。当旅游目的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旅游发出预警提示或将相关区域列为疫情中 、高风险等级时,未出发的旅游团队必须立即取消或更改旅游行程;已经在当地的旅游团队,必须暂停在当地的旅游活动 ,配合做好相关疫情排查工作 。

通知同时还要求,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星级饭店 、剧院等演出场所、博物馆、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美术馆、A级旅游景区的室内场所,以及娱乐场所 、上网服务场所等空间相对密闭场所的疫情防控 ,对进入场所人员严格落实扫码、测温等防控措施,尽量减少在密闭场所举办聚集性活动。对室内文化和旅游活动场所,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部署要求 ,该限流的限流、该暂停的暂停 、该关闭的关闭,坚决阻断疫情传播途径。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 ,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 ,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 ,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 、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

一 、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 、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 、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 、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 ,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按照征税销售额 、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 ,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 ,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 ,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免税进口物资 ,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 、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 ,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 ,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 。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优惠的 ,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 ,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 、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 ,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 、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 ,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 、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 ,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 、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 ,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