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深圳7+7隔离政策说明
1、前提:从香港通关到达深圳后申请7+7居家隔离的前提是申请人在深圳拥有自己的房产。

2、方法:前7天在深圳指定酒店集中隔离,后7天可申请回到自己住所社区居家隔离 。
3 、流程:个人申请、物业审核、区市级防疫办审批 、闭环送住所居家隔离。
4、检测:入住酒店第五天接受入境后第二次核酸检测结果必须是阴性才可以。
5、居家:闭环到达住所将严格按照所管辖物业居家隔离条例完成后7天隔离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 、病原携带者 ,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 、物品以及医疗废物 ,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 ,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 、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 ,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 、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 ,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 、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 、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疫区 ,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第四十四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 ,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 ,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 ,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病 、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 ,就近火化 。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 ,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 ,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
第四十八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 、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 、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
7加7隔离即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
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3、7天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3 、7天进行核酸检测)。主要针对次密接人员,从中高风险地区和本土病例报告县(市、区)旅居史来返人员 。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赋红码,一般在指定场所(如隔离酒店)接受集中隔离管理,期间所有观察对象不允许与其他观察对象接触 ,原则上不允许离开隔离房间。
居家健康观察:期间赋黄码,要求单人单间单卫生间,无条件的转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进行。期间非就医等必要情况不离家外出 ,确需离家外出的,须经所在村(社区)或单位批准,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点对点”前往 ,不得乘坐公共交通 。
7+7居家隔离的要求标准
1、凡确定居家隔离的人员,最好是独立居住(最好有单独卫生间的单间),避免与家人接触 ,三餐专人送取,餐具用后消毒,卫生间定期消毒 ,拒绝一切探访,避免交叉感染。
2 、对居家隔离人员工作人员每天上门测体温两次,专人负责,“人盯人”、“一对一 ” ,记录详实,对隔离人员身体、心理、生活等方面都要关注,有情况及时上报处置。
3 、隔离期间必须戴口罩 ,多通风,勤洗手 。在隔离期间未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医学观察14天后由工作人员报乡镇卫生院 ,县(区 、市)疾控中心下发解除告知书后,解除隔离。
4、隔离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村(社区) 、工作人员分别将病情及时上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卫生院 ,由乡镇卫生院送至设有发热门诊的县级医疗机构进行排查诊治。
5、有居家隔离人员的户,其家人均不得外出,生活物资 、清运垃圾等由社区的工作人员负责 。
6、严格限制活动范围 ,居家隔离人员与其家庭成员的共享区域必须最小化,确保共享区域(厨房、浴室等)通风良好(保持窗户开启)。
7 、其他家庭成员尽量不进入隔离区域,如必须进入隔离者居住空间时应佩戴口罩,口罩需紧贴面部 ,在居住空间中不要触碰和调整口罩。口罩因分泌物变湿、变脏,必须立即更换。摘下并丢弃口罩之后,进行双手清洗 。
8、要与隔离者之间保持1.5米以上距离 ,与隔离者有任何直接接触,或离开隔离者居住空间后,须清洁双手。准备食物、饭前便后也均应清洁双手。
9 、家属应尽量减少与隔离者及其用品接触 。杜绝共用牙刷、香烟、餐具 、饭菜、饮料、毛巾 、浴巾、床单等。餐具使用后应使用洗涤剂和清水清洗并消毒。
10、推荐使用含氯消毒剂和过氧乙酸消毒剂 ,每天频繁清洁 、消毒家庭成员经常触碰的物品,如床头柜、床架及其他卧室家具 。至少每天清洁、消毒浴室和厕所表面一次。
11 、使用普通洗衣皂和清水清洗隔离者衣物、床单、浴巾、毛巾等,或者用洗衣机以60-90摄氏度和普通家用洗衣液清洗 ,然后完全干燥上述物品。将隔离者使用的床品放入洗衣袋 。不要甩动衣物,避免直接接触皮肤和自己的衣服。
12 、戴好一次性手套和保护性衣物(如塑料围裙)再去清洁和触碰被隔离者的人体分泌物污染的物体表面、衣物或床品。戴手套前、脱手套后要进行双手清洁及消毒 。
都不是,密接或次密接都不是居家隔离 ,而是需要集中隔离,只是隔离时间不同。根据疫情防控规定:密切接触者是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5天,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5天,与其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 ,需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此期间的第1、4、7 、14天需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解除隔离后开展7天的日常健康监测,并在第2天和第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的对象包含以下几类:1、密切接触者及密接的密接中的特殊人群 ,如家庭成员中仅14岁及以下儿童或孕产妇,或者患有基础性疾病或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的特殊人群,这些人无法独自接受集中隔离 ,可以在家中挑选一名身强体壮的人员予以看护,实行居家隔离措施 。2、采取封控管理的小区内由于人员较多,除去集中隔离的居民 ,其他民众可以实行居家隔离。3 、其他经专业人员评估无法进行集中隔离的人员,都需要采取居家隔离。居家隔离时间为被观察对象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或疫区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如观察期满未发病者可恢复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