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头条 > 正文

财税2021年25号 财税字199420号

一 、财税201922号文政策解读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 、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税2021年25号 财税字199420号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首源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八)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带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十四)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

二 、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十五)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六)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七)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蠢芹皮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十八)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十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十二)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二十三)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二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二十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二十六)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十七)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二十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二十九)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三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三十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三)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四)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二、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2月25日)

问题1解答:

单位“T ”与“吨”是否相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使用中文 ,以“T”代替“吨 ”不符合规定 ,税务局可认定为不合规发票 。实务处理建议:部分省市区税务局允许使用国际标准单位英文缩写,建议企业电话咨询当地12366确认。若无法确认,开具发票时应使用中文“吨” ,避免退票重开。问题2解答:

综合税制改革背景: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 ,按年计算税款 。均衡发工资的影响:改革后,每月均衡发工资不会降低个人所得总体税负。此前按月计算时,均衡发放可降低税负 ,但综合税制下,年度汇算清缴会“查遗补漏,汇总收支 ,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问题3解答:

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外购货物:无需视同销售,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需视同销售 ,进项税额可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服务用于职工福利:企业提供服务:如免费工作餐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视同销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企业外购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问题4解答:

政策背景:政府计划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以降低生育 、养育 、教育成本。实施时间:该政策预计于2022年度实施 ,税务局正在更改申报系统以迎接新政策。问题5解答:

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取得发票的,可按估计价值计提折旧,待取得发票后调整(《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税务处理:未取得发票时:可在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按合同金额计提折旧(国税函[2010]79号)。

取得发票后:可追补扣除 ,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责令不得扣除:若企业补充取得发票,税务机关做法违反规定 。

问题6解答:

增值税计算原理: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但“增值额”通过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 ,人工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是普遍现象 。优惠政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满足条件可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7号附件3第一条)。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研发支出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其他优惠:招聘特定人员(如大学生、失业人员)可减免增值税等 。

问题7解答:

加速折旧法:包括缩短折旧年限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属于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纳税好处:固定资产税前加速折旧可提前收回资金,减少借贷利息支出 ,缓解资金压力,虽总体税负不变,但获得货币时间价值。问题8解答:

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得税前扣除 ,但实务中可与劳务费合并计入相同科目 。处理建议:开具代开发票前 ,将不含税金额换算为含税金额,确保企业税前扣除合规性。问题9解答:

会计核算依据: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税前扣除依据:房屋、建筑物未投入使用也可税前扣除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结论:公司购入或抵账来的商品房 ,已入固定资产的,应计提折旧。

三 、2021年个体户每月十五万免税需不需要到税务局改变

2021年个体户每年15万的免税,通常是需要到税务局办理减免税备案的 ,也可以联系你的税收管理员,如果是已经批量处理就不需要去税务局,因为大多数税收管理会会根据上年同期的情况进行批量处理。

一、2021年国税局减税政策内容是什么?

自今年2021年4月1号到2022年12月31号 ,小规模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的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 ,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45万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 。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临时税务登记有什么用?

简单来说 ,没办理税务登记就得按“次 ”纳税 ,办理了就可以按“期”纳税。根据《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自今年4月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的销售行为部分免征增值税,如果不办理这个税务登记的话 ,那么每次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时候,只要你的收入超过500元的,就得缴纳增值税以及及其附加 ,只要办理的这个临时税务登记,那么即使你月收入15万以下,都已经无需缴纳这个增值税了 ,而且由于是个人代理的这个临时税务登记,并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综上所述 ,这个免税需不需要到税务局去改变,要看是否已经批量处理 。另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