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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役情通报,河南发布最新疫情

一 、河南省非婚生 子处罚条例

近期 ,群众关于户口方面的咨询和投诉有所增多,市局局长信箱、部门信箱中也有不少涉及此类问题,市局户政处通过调研汇总 ,依据相关户口管理政策、规定,提出了以下针对性工作措施,请各地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学习 、领会 ,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具体操作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居民房屋买卖后的户口迁移问题。

河南省役情通报,河南发布最新疫情

城市居民将原有房屋出售,在同一城市亲友处寄住或租房借房居住的 ,可将户口迁到本人单位集体户或亲友处,凭房屋买卖契约、亲友同意落户证明办理。城市居民买卖房屋,凡买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符合户口准入条件的,应准予其户口迁入,不得以原房主没有迁出为由拒绝现产权持有人入户 。

二 、关于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人员的户口迁移问题。

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可将其户口迁往同意被投靠 、有家庭的直系亲属处。对于无处投靠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同意 ,可将其户口迁往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或派出所指定的集体户中: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 、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口 ,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

三、关于超生 、非婚生等违反计生政策的户口申报问题 。

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子女及其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申报 ,均按随父随母申报出生登记的原则办理落户。各派出所不得以未经计生部门处罚为由拒绝受理。凡有《出生医学证明》,可随《出生医学证明》上明确的母亲或父亲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父亲而又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的 ,凭亲子鉴定证书办理出生登记 。办理后,由派出所书面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四、关于户口返迁回原籍乡村的问题。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户口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 ,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经济 、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为此 ,对于结婚投靠迁入、在外读书回迁、参军复员回迁等符合迁回原农村居住地条件 、且实际居住在原农村居住地的户口,一律给予办理,无须当地村委会批准同意。

五、关于大学生持过期就业《报到证》落户问题。

对原就业《报到证》已过期且毕业多年无法办理改派手续持证未落户的高校毕业生 ,如果本人仍在苏州工作的,应准予在苏州落户 。凭现在我市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和经人事部门盖章的过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可将其户口落在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市场的集体户上。

六 、关于因涉及婚姻关系变更 、拆迁等问题要求分户问题。

同一住址原则上不予分户 ,但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 ,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的证明;

(二)人民法院或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

(三)原同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房屋所有权 、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因宅基地利益或拆迁安置补偿等利益、或同户多子女居住等要求分户的不能作为分户的理由。

七、关于夫妻双方都是单位集体户的子女落户问题 。

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且户口所在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所生子女应当随父或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不需要单位批准同意 。凭夫妻双方单位集体户内页 、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办理子女落户问题,待所随父或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八、关于在校大学生涉及征兵入伍户口的迁移问题。

按照市政府征兵办关于“入学前系苏州大市范围户口 ,在外地就读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应在其本人就读院校报名应征,各市 、区不得征集 ”的原则 ,学生可持兵役部门介绍信、准迁证等,中途将户口迁往外地院校 。

按照市政府征兵办关于“入学前系外地户口,在苏州大市范围以内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 ,户口仍在外地的大学生 ,如本人自愿应征入伍的,在苏就读院校报名应征,各乡镇、街道不得征集”的原则 ,学生可凭兵役部门介绍信 、迁移证等中途将户口迁入苏州就读的院校。

九、关于其它问题。

(一)、对人才 、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在苏院校以及单位集体户口上的人员,不论在苏或在外地工作,只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派出所都应给予提供户籍信息证明 。

(二)、取消3人以上才可设立单位集体户的限制,只要有1人就可申请,派出所受理并凭相关材料设立单位集体户。

(三)、关于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有关事项 ,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特此通知

给孩子报户口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超生”的爱心爸妈们,记得应该在孩子出生三个月之内就去派出所做新生儿户口申报!

二 、河南省大学生入伍政策

上半年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按时发放毕业证书 。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 ,经部队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公费师范生、医学等定向类学生 ,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服义务兵役年限计算为工龄,等同于履行协议义务。

公费师范生 、医学等定向类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 ,原专业取消的,转入本校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可根据实际情况解除或继续履行定向培养协议 。

公费师范生、医学等定向类学生服役期间晋升为士官或提升为军官、考取军队院校的 ,以及直接招收士官入伍的,可办理解约手续。

大学生跨省辖市返回学校或户籍地参加征集的,给予交通费等相应补助。

报名应征的高校学生 ,未被批准入伍的,继续返校复学(入学),相关高校安排好学业等有关事宜 。

因拒服兵役 、违法违纪等原因受到部队除名以上纪律处分的 ,不得安排复学入学升学 。

积极落实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 ”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政策,专项计划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 ,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 ,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 ,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者根据本人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

批准入伍的高校学生 ,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考上军校、直接提干、晋升士官的,在河南省“三好学生”评选表彰中优先评选,不受名额限制。

退役复学大学生士兵 ,复学当年综合测评德育分加10分;高校在综合奖学金(助学金)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评优评先优先。

批准入伍的高校新生,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办理入学资格保留,高校不得要求新生交纳学费等费用 。

高校在新兵起运前 ,完成学籍保留 、学费补偿代偿审核及办理等工作,国家预拨经费未到位的,由学校先行垫付发放。

高校学生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 ,批准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公室向其入学前户籍地发入伍情况通报函 ,由入学前户籍地按规定给予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外的其他方面军属待遇,如悬挂军属光荣牌 、节日走访慰问等。

以大学生为征集主体,突出大学毕业生征集,优先征集“双一流 ”建设高校毕业生、优先征集理工类毕业生入伍 。征兵体检结束前 ,大学生随时报名随时上站体检。

综合衡量大学生特别是毕业生所学专业,充分征求个人服役意愿,尽量安排到专业对口岗位 ,最大限度实现人岗匹配。

根据体检政考双合格情况,对大学生征集任务进行调整,确保“双合格”男性大学生全部批准入伍 ,严禁“双合格”大学生未全部批准入伍前安排高中(含)以下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

开展大学生先期征集,在毕业生离校、在校学生寒暑假放假前完成体检政考和预定兵。

高校将兵役法规 、征兵政策等纳入学生思想政治课内容和教学计划,计入学分。邮寄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时发给征兵宣传手册 。新生军训、毕业生“双选会 ”“就业招聘会”等时机 ,设立征兵宣传和应征报名服务站 。

加强高校武装部和征兵工作站建设,高校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大学生征兵领导小组。

省财政按每入伍1人补贴500元的标准安排高校征兵工作经费。高校所在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各高校依据本校在校学生数量规模,安排一定的征兵工作基础性工作经费 ,列入年度预算。

高校对征兵工作人员假期开展征兵工作 ,计入课时,给予交通、通信 、就餐等补助。

大学生征兵工作作为年度考核和总结表彰重要指标,高校征兵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评价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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