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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最新通知,吉林省人大官网

一 、2023年吉林省最新退休通知

吉林省退休年龄2023年新规定如下: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五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 ,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 、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 ,经组织批准 ,可以提前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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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

满48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4、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5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特殊工种的要求:

(1)在高温 ,井下,高空等特殊工种工作10年以上,经过劳动部门审批 ,可以在法定退体年龄前5年退休;

(2)患有某些疾病,经过审批可以在一定规定年龄办理病退;

(3)某些特殊情况,政府为了安置职工 ,规定的特殊政策,可以提前几年退休;

(4)有些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经过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 、群众团体的工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 ,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 ,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 ,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吉林省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 ,国内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管理旅游工作 。第五条对于在旅游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旅游资源与设施建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旅游设施。第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旅游景区 、景点、旅游星级饭店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其他旅游设施和项目,应当遵循先评价环境,后开发建设的原则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批 。第八条禁止兴建宣传封建迷信的旅游景区 、景点。第九条有关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 、景点、旅游星级饭店及其配套设施,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并应做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第十条申请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申请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禁止在旅游度假区 、旅游景区、景点内擅自采石、采矿 、挖砂、埋坟、狩猎 、毁坏林木和其他妨碍旅游正常进行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 、景点内的单位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得违反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三章旅游经营第十三条开办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应当征求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批准 ,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开办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旅行社,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旅行社,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方可开业。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非法人分社,应当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 ,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出国旅游 、边境旅游业务。第十八条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导游资格 ,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持证上岗 ,佩戴导游员证,提供规范的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接受钱物。

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聘用不具备导游员资格和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第二十条评定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下列事项,均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进行,并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完结;对不符合条件 ,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旅游行政管理的审核、审批、签署意见;

(二)评定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第二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旅游投诉标志 ,方便旅游者投诉 。对旅游者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旅游经营者之间协作开展旅游业务活动时 ,应当依法签订旅游经营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活动;

(二)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公开服务项目 、服务价格标准,合理收费;

(四)不得区别中外旅游者设置两种服务价格 ,不得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五)严格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取消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六)尊重少数民族旅游者合法权利 ,不得无故拒绝为少数民族旅游者服务;

(七)尊重少数民族旅游者合法权利 ,不得无故拒绝为少数民族旅游者服务;

(八)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 ,当危险发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三、吉林省重要通知!工资涨多少

吉林省不同群体的工资涨幅有所不同,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上调幅度约在2%-3%左右 ,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普遍增资约500元 。

对于退休人员:

养老金平均上调:吉林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平均上调幅度约在2%-3%左右。定额调整:每人每月统一增加,2025年大概在27-30元左右,也有说法是每人每月统一加30元。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和现有养老金水平挂钩 。缴费年限不同 ,增加金额也不同,如25年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加1元;26至30年部分 ,每满1年加1.2元等。同时,再按本人养老金水平的0.6%-0.8%额外增加。倾斜调整:对高龄老人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有额外补贴 。如70-74岁老人每月多补20元,75-79岁补30元 ,80岁以上补40元;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额外再加5元。对于事业单位职工:

工资标准调整: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在2024年10月1日已经进行了全面调整。增资幅度:根据2025年的最新政策 ,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普遍增资约500元,并补发6个月的增资差额 。但具体的增资幅度并非统一,而是根据职务 、职级和工龄等多重因素来决定。如需更多信息 ,建议访问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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