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网上办理浙江货车通行证,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注册并登录账号:
首先,需要在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注册一个账号。注册完成后 ,使用注册的账号和密码登录。进入通行证办理页面:
登录后,在网站首页或相关菜单中找到并点击“通行证办理”选项 。选择通行证类型:
在通行证办理页面,选择你要办理的通行证类型 ,如“货运通行证”。填写并提交申请:
根据页面提示,准确填写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等相关内容。确保所有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办理通行证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务必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同类型的通行证办理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请参考官网上的说明。-在办理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 ,可以联系网站客服或前往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咨询 。
浙江省内超限证结束通行流程通常包括明确取消平台与登录、查找取消选项并提交申请、等待审核与结果通知 、及时确认与保留证明等步骤。
1.明确取消平台与登录

需通过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官方网站、政务公众号等渠道,了解本地区指定的网上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平台,并使用之前注册过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到该平台。
2.查找取消选项并提交申请
在平台界面上 ,仔细查找与超限证取消相关的功能或选项,通常位于“我的证件 ”、“证件管理”等菜单下 。接着根据平台提示,填写取消超限证的申请,包括超限证的编号 、车辆信息、取消原因等 ,并确认无误后提交。部分平台可能会要求再次确认取消操作。
3.等待审核与结果通知
提交取消申请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时间可能因地区和平台而异,需耐心等待。审核完成后 ,平台会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平台消息等方式通知取消结果。若取消成功,通常会提供取消确认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4.及时确认与保留证明
在收到取消结果通知后,请及时确认并核对相关信息 ,确保取消操作已成功完成 。对于取消成功的超限证,建议保留取消确认书或相关证明文件,以备后续可能需要使用。
此外 ,由于浙江省在大件运输方面进行了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具体流程可能会更加便捷和高效。因此,在实际操作前 ,建议详细阅读并遵循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或相关平台的最新规定 。
到行驶证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个人带好所有车及人的证件,单位带执照复印件及司机证件!你可以下你所在地的公安局网站下载表格,填好带去!
附嘉兴市规定:
1.为什么要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上海世博会期间 ,进入上海市境的各陆路道口将实行安全检查特别措施,通过发放《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将安全检查关口前移,凡取得《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车辆可经由持证专用车道进入上海市的 ,一般情况下,道口安检民警对持证车辆免予检查。因此,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可减少等待安检的时间 ,也可以缓解道口车辆拥堵,为世博会成功举办作贡献。
2.未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车辆是否可以出入上海市境?
世博会期间,未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车辆也可进入上海市 ,但公安机关对此类车辆需查验人员身份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等证件,并要实施其他安检措施,因此 ,无证车辆在浙沪道口可能会出现等待、拥堵现象 。
3.《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申领原则是什么?
(1)按需申领原则。即机动车辆所有人按照世博会期间出入上海市境的实际需求提出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2)分工审核原则 。即对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机动车及驾驶员按照单位自审或个人申领 、公安机关审核的程序进行。
(3)一车一证原则。即每辆机动车只能申领1张《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
(4)免费办理原则。《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专用通行证的申领及补办均为免费。
(5)方便群众原则。《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主要由各派出所受理发放,车辆申领新照、过户或办理年检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的车辆,也可到相应的车管所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
4.在哪里可以领取《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申领材料?
全市公安派出所和市(县 、区)公安(分)局交警支(大)队、出入境管理部门窗口均可领取《〈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申领表》、《承诺书》和《机动车委托驾驶授权书》样张 ,同时浙江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申领材料电子版下载。
5.《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在何处提出申领?
根据我省《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申领 、发放实行“统一标准执行、分类组织实施”的原则,其申领按以下四种情形实施:
(1)军队(武警)机动车辆和人员,由部队系统内部自行发放专门证件 ,其证件样式报公安部门备案;
(2)党政机关车辆由各级交警车管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指定的窗口办理;
(3)驻嘉部队及武警地方牌照车辆 、其他单位车辆和个人私车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和制发;
(4)在世博期间,车辆申领新照、过户或办理年检的,办理事项的车管所也可受理 、制发 ,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的车辆,相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也可受理 、制发。
私人车辆如需委托他人驾驶的,车主应与被委托人一起至车主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
6.哪些个人车辆可以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本市号牌车辆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的外省、市居民以及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在我省临时居住人员所有的非本市号牌车辆,有进入上海需求的,均可依一定程序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7.哪些单位机动车辆可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以下三类单位机动车经本单位审核并提出申请 ,经公安机关审核无误后,可领取《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1)本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或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所属机动车辆;
(2)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 、集体、中外合资、外资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属及挂靠机动车辆;
(3)驻嘉军队(武警)所属的地方号牌车辆。
8.应当如何使用《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申领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管《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伪造、变造、倒卖《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一旦遗失或被盗 ,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车辆进入浙沪陆路道口时,应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粘贴于申领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位置。
9.领取《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后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领证单位应在申领同时签订“责任书 ”,并履行以下义务:
(1)领证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对公安机关告知的不得驾驶粘贴《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车辆出入市境陆路道口的驾驶员,单位不能安排其承担出入上海市境驾驶任务;
(2)加强对驾驶员安全教育,教育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3)保证本单位所属车辆进沪时 ,不随车携带爆炸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 、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和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不携带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 。
(4)妥善保管,不转让或伪造、变造 、倒卖《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一旦遗失或被盗 ,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领证个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保证车辆进沪时不随车携带爆炸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 、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不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不携带法律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妥善保管《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不转让或伪造、变造 、倒卖《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不将车辆借给他人驶入上海市境,或不安排其他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的人员驾驶本车进入上海市境。一旦遗失或被盗,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10.单位车辆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程序是什么?
(1)自审 。根据审核要求对机动车辆及车辆驾驶员进行审核。
(2)申请。申领单位将相关申领材料递交公安办证窗口提请审核 。
(3)受理。对材料齐全的 ,公安机关当场受理。
(4)审核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5)发证。对通过审核的车辆发放《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
11.单位自行审核车辆应如何进行?
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车辆按照“一车一表”的要求制作《车辆审核表(单位)》,对车辆从属关系、年检情况、出入上海市境需求进行审核,并在表中填写本单位审核意见。
12.单位自行审核车辆的标准是什么?
申领单位在对本单位车辆进行审核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提交公安机关审核:
(1)非本单位实有车辆或挂靠车辆的;
(2)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超过年检有效期的;
(3)车辆在世博会期间无出入上海市境道口需求的。
13.单位自行审核驾驶员应如何进行?
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可能驾驶粘贴《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车辆的驾驶员按照“一人一表”的要求制作《车辆驾驶员审核表(单位)》,对驾驶员身份信息和现实表现进行审核 ,并在表中填写本单位审核意见 。
14.单位车辆驾驶员自行审核的标准是什么?
申领单位在对本单位车辆驾驶员进行审核时,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提交公安机关审核:
(1)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2)车辆驾驶员患有严重疾病或精神疾病史 ,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
(3)车辆驾驶员因家庭矛盾 、经济纠纷等情绪不稳定,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
15.个人车辆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程序是什么?
(1)车主本人提出申请;
(2)公安机关受理;
(3)受理单位审核、发证。
16.外国人和港、澳 、台居民申领、办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有无特别规定?
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申领、办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在程序和标准上并无特别规定,但在所提供的材料上有所区别:单位送审的驾驶员中包含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所有私人车辆(含中国境内人员所有车辆但被委托人中有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的)时 ,除驾驶证(临时驾驶许可) 、行驶证原件外,外国人需提供有效护照和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中国台湾地区人员需提供《台湾地区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和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香港、澳门居民需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内地通行证》。
17.公安机关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申领有何要求?
公安《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受理机关对提交申请、申领的材料必须是齐全、真实的 ,其中单位的信息应按要求进行汇总 。
18.单位提请公安机关复核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时应准备哪些材料?
(1)经单位负责人(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由本单位负责人(法人)签署的《责任书》;
(3)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政府机关 、外省市政府机关驻浙办事处所属车辆除外);
(4)《车辆审核表(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审核表(单位)》;
(5)申领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汇总电子表格;
(6)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合同或临时用工合同复印件(股东、退休再聘人员除外)。
19.个人车辆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时,车主应准备以下申领材料:
(1)《〈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申领表》;
(2)车主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3)车主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驾驶证原件;
(4)车辆行驶证原件。
车辆需由他人驾驶的,车主还应出具《机动车委托驾驶授权书》 ,并与被授权人携带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和驾驶证原件一同至公安机关申领 。
20.驻嘉军队(武警)所属地方号牌车辆如何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驻嘉军队(武警)所属地方号牌车辆自行审核后,参照一般单位申领流程出具书面申请,签署《责任书》 ,并制作《〈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车辆审核表》和《〈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驾驶员审核表》和申领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汇总电子表格,直接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领取《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21.车主能否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不可以,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时 ,车主本人必须到场,不得委托其他人代为申领。
22.车主《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扣押了(无《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可以为其所有的车辆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可以 。车主遇驾驶证吊销、扣押或未取得驾驶证的 ,可授权有驾驶员资格的人员(至少1人)代为驾驶车辆,出具《机动车委托驾驶授权书》,与被授权驾驶员一同携带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和驾驶证原件至车主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23.单位提请办证的车辆未通过审核,但确有出入上海市需要的 ,应当如何操作?
经公安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发放《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车辆(除被盗抢车辆外),如确有出入上海市境需要的,单位可在不予发证情形消除后再行提出申领申请。
24.被委托驾驶人未通过审核 ,但车辆确需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应当如何操作?
因被委托人原因未通过审核的,车主可在更换被委托驾驶人后重新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
25.《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应如何领取?
单位自递交申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 ,凭《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复核受理回执单》和本单位介绍信至受理的公安派出所领取《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公安派出所在发给《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时,将以《〈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审核结果告知书》的形式现场向申领单位反馈对未通过复核的车辆及驾驶员名单。
个人递交申领材料后,一般情况下 ,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制作《不予发放<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决定书》当场予以告知(停电等突发情况以及办证人员过多情况下为3天之内) 。
26.车辆申领的《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在世博期间一直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 ,《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在世博期间均有效,但公安机关如发现持证车辆发生不予发证情形以及准驾人员发生符合不得驾驶粘贴《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车辆出入上海市的,将自动注销相关车辆的《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和驾驶员准驾资格。
27.《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被盗或遗失了怎么办?
《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遗失或被盗的,应立即出具《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挂失补办申请 ,并附遗失(被盗)情况说明,单位凭介绍信、个人持车主身份证(居住证 、临时居住证)以及车辆行驶证原件到原公安发证窗口挂失。受理挂失的公安发证窗口将出具《〈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挂失接报回执单》。
28.《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挂失后如何补办?
自挂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单位(个人)可携带《〈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挂失接报回执单》、单位介绍信(车主身份证、居住证 、临时居住证)到原公安发证窗口提出补办申请 ,公安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
29.《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经单位和个人申请自行注销后,能否再次办理?两次申请时应如何操作?
可以再次申领。单位或个人车辆再次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时,其程序和需提供的申领材料与初次申领时一致。原则上 ,两次申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天,且只可再次申领一次 。
嘉兴市世博安保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