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境外来(返)南人员排查管控
对从我省口岸入境人员完成14天集中隔离 ,闭环接回后实行7天集中隔离,期间第2、7天完成2次鼻咽拭子核酸检测。从省外口岸入境人员完成14天集中隔离,闭环接回后 ,集中隔离直至入境时间满21天,期间至少完成2次鼻咽拭子核酸检测 。入境人员解除集中隔离时应采取双采双检,并满足人、物 、环境三样本同时核酸检测阴性。
二、省外来(返)南人员排查管控
(一)凡有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南人员 ,实施集中隔离,期间每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直至离开风险地区满14天为止 ,解除集中隔离时应采取双采双检。
(二)凡省外有本土疫情的县(市、区 、旗)(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区<县>)来(返)南人员严格实行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期间第1、3 、5、7天进行核酸检测,其中解除集中隔离时应采取双采双检,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第1、3、7天进行核酸检测 。
(三)凡省外有本土疫情的市(州 、盟)来(返)南人员严格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 ,期间第1、3、7天进行核酸检测。

(四)凡有本土疫情的省(直辖市 、自治区)来(返)南人员严格实行3天2次核酸检测(含落地核酸检测1次),第2次核酸检测阴性前少流动、不聚集,注意个人防护。
(五)省外来(返)南人员一律实行落地核酸检测 ,检测结果阴性前少流动、不聚集,注意个人防护 。
三 、上海市、吉林省、广州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来(返)南人员排查管控
凡近期有上海市 、吉林省、广州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全域来(返)南人员严格实行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期间第1、3 、5、7天进行核酸检测 ,其中解除集中隔离时应采取双采双检,并满足人、物、环境三样本同时核酸检测阴性。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第1 、3、7天进行核酸检测。
如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对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南人员 ,实施集中隔离,期间每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直至离开风险地区满14天为止 ,解除集中隔离时应采取双采双检 。
四、省内来(返)南人员排查管控
(一)对有省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南人员,实施集中隔离,期间每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直至离开风险地区满14天为止 ,解除集中隔离时应采取双采双检。
(二)省内有本土疫情的街道(乡镇)来(返)南人员严格实行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期间第1 、3、5、7天进行核酸检测,其中解除集中隔离时应采取双采双检 ,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第1 、3、7天进行核酸检测。
(三)凡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县(市、区)来(返)南人员严格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第1 、3、7天进行核酸检测(含落地核酸检测1次)。
(四)凡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来(返)南人员严格实行3天2次核酸检测(含落地核酸检测1次),第2次核酸检测阴性前少流动、不聚集 ,注意个人防护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来(返)南人员排查管控的健康提示)。
2021年11月2日渝中区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如下:
严格管理室内密闭场所全区所有游戏厅、KTV、酒吧、茶楼 、棋牌室、麻将馆、影院 、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即时起一律暂停营业活动,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严格管控聚集性活动坚持非必要不举办原则,确需举办的尽量控制规模或尽可能线上举办 。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压实责任。
超过100人的活动 ,参加人员需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严格排查市外来区返区人员加大社区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14天以内来区返区人员重新组织做一次核酸检测 。
即日起,所有市外来区返区人员要提供重庆本地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可凭社区报备单免费核酸检测。
强化多点监测预警督促辖区各类医疗机构做好院感防控工作,督促发热门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挥好“哨点”作用。
零售药店做好购买“四类药品 ”人员信息登记、排查、推送等工作 。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商务 、交通、卫健等部门,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检测及消毒工作。
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做好全员核酸检测设备、人员力量 、集中隔离酒店等各项物资、人员、场所准备工作。
做好生活物资保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生活保障准备 。
做好居民生活物资应急保供工作。
做好宣传引导做好涉疫信息发布工作准备。
引导群众非必要不离渝 ,减少聚集、减少出行。
出现咳嗽 、发热等情况做好个人防护后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 。
一、流动人口“五个一”管理办法
(一)流出人口
1 、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登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3、签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 、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 、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二)流入人口
1、填写一份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2 、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签订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每半年一次“三查”(查环、查孕 、查病);5、建立一套档案(婚育证明复印件、信息通报单存根 、避孕节育报告单存根、合同书、生育证复印件 、出生证复印件等)。
二、两地联系制度
1、流入地与流出人口较多的乡(镇) 、村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职 ,加强双向联系,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管理工作 。
2、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流入地对流动人口查验登记后 ,确定由乡镇或者社区、村委及时向流出地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流出地乡 、(镇)、村收到信息后,在四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反馈回复 。
3、流入地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 ”,每年不少于两次。
4、两地要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 ,处理好来信 、来电,共同做好计划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及《生育证》的发放等。
5、计划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请示各自的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三 、办证制度
1、热情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和服务。2 、为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年龄在18—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证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社区或村委会填写申请表 ,带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到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4 、严格收费标准,不乱收费,搭“车 ”收费 ,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验证制度
1、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2、成年流动人口到达新居住地,在3至15日内持《婚育证明》到乡、(镇)计生部门申报,查验证件。验证机关应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签名盖章 。
3、未办理《婚育证明》和持过期证件的流动人口应及时出具书面通知 ,限期回原籍补办,换领新证时应提交过期的《婚育证明》,省外30日 ,省内20日,市州内15日,县内10日。
4 、《婚育证明》每年至少查验两次 ,持证人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办理变便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每年底到现居住地年度检查 ,不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到户籍所在地接受年检 。
5 、对持假《婚育证明》的,应当场收缴 ,查清假证来源,并报请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