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现、报告、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 ,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者。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形:一是经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
第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存在着传播风险 。
第四条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和发现:一是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检测;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调查中的主动检测;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的主动检测;四是对部分有境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旅居史人员的主动检测;五是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规范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 ,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将个案调查表或调查报告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上报。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解除医学观察日期。
第六条强化信息公开。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天公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 、转归和管理情况 。各省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情况,本土传播和境外输入情况分别统计报告。

第七条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 。期间出现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和体征者转为确诊病例。集中医学观察满14天且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呈阴性者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核酸检测仍为阳性且无临床症状者需继续集中医学观察。
第八条无症状感染者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 ,应当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确诊后及时订正 。
第九条对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
第十条组织专家组对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进行巡诊 ,及时发现可能的确诊病例。
第十一条对解除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进行14天的医学观察、随访 。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点医院随访复诊,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二条有针对性加大筛查力度 ,将检测范围扩大至已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强化监测,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
第十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播隐匿性 、症状主观性、发现局限性等特点,国家支持开展无症状感染者传染性、传播力 、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交流合作 ,适时调整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
第十五条各地要加大新冠病毒知识科普宣传力度,指导公众科学防护,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
国家卫健委解答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相关问题
一 、什么是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症状 ,如发热、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阳性者 。
无症状感染者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经过14天潜伏期的观察 ,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始终为无症状感染状态;二是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采样时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 ,但随后出现某种临床表现,即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 ”状态。
二 、我国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防控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1月28日发布《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中就将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纳入防控管理,在其后的修订过程中均对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管理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 ,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 ,将个案调查表或调查报告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上报。
无症状感染者应集中隔离14天,原则上集中隔离满14天且两次连续标本核酸检测阴性者可解除隔离;如果核酸检测仍为阳性者,则继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及时转归为确诊病例 ,进行规范治疗 。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也要进行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无症状感染者通过什么途径发现?截至目前我国发现了多少例无症状感染者?
目前我们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主动发现无症状感染者:
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检测;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调查中开展的主动检测;三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主动检测;四是对部分有境内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和居住史人员开展主动检测。
截至2020年3月30日24时,接受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为1541例,其中境外输入205例 。
四 、无症状感染者有无传染性?_
根据国家和部分省份开展的密切接触者监测数据 ,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存在二代病例续发,流行病学调查中发现个别由无症状感染者导致的聚集性疫情,有小样本量的研究显示无症状感染者呼吸道样本中的病毒载量与确诊病例没有太大差异。
综合目前的监测和研究 ,无症状感染者存在传染性,但其传染期长短、传染性强弱、传播方式等尚需开展进一步科学研究。部分专家认为鉴于无症状感染者的呼吸道标本能检出病原核酸,但由于无咳嗽、打喷嚏等临床症状 ,病原排出体外引起传播的机会较确诊病例相对少一些 。
五 、无症状感染者的风险评估及其防控
无症状感染者存在着传播风险。
一是传播的隐匿性。由于无症状感染者无任何明显的症状与体征,其在人群中难以被发现,其导致的传播也难以预防。
二是症状的主观性 。症状轻微或不典型者可能认为自己没有感染新冠病毒 ,不主动去医疗机构就诊,在日常的诊疗工作中难以被发现。
三是发现的局限性。由于存在检测窗口期,采用核酸检测和血清学检测方法难以发现全部无症状感染者,现有的无症状感染者主要是通过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主动筛查、感染来源调查、聚集性疫情调查和对高风险地区人员的主动检测发现的 ,尚有部分无症状感染者难以被发现 。
为此,要突出做好无症状感染者监测,有针对性加大筛查力度 ,将检测范围扩大至已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等。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要立即按“四早”要求,严格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 ,对密切接触者也要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由于部分无症状感染者始终无症状,实际防控工作中无法将发现和隔离无症状感染者作为主导措施 。因此我们仍将继续着重于及时发现隔离确诊患者,并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我国经验表明 ,做好确诊病例的及时发现和隔离,并适度采取减少人际接触等措施,可以基本阻断疫情传播。
六、下一步如何做好无症状感染者防控管理?
一是完善防治方案 。抓紧在疫情重点地区抽取一定比例样本 ,开展无症状感染者调查和流行病学分析研究,完善防控措施,修订完善防控方案和诊疗方案,科学应对无症状感染者带来的感染风险 ,遏制可能形成新的疫情传播。
二是加大筛查监测。有针对性加大筛查力度,将检测范围扩大至已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等 。结合复工复产复学实际,加强对重点城市 、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监测 ,最大程度发现隐患。做好疫情跨境输入输出防范,对所有入境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后,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查清来源,公开透明发布信息。
三是强化管理救治 。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要立即按“四早”要求 ,严格集中隔离和医学管理,对密切接触者也要实施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出现症状,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四是加强群防群控 。坚持群专结合 ,加大防疫知识科普宣传力度,指导公众科学防护,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基层疾控人员、医务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从4月1日起在疫情通报中公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 、转归和管理情况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七、如何做好个人防护?
公众要加强自我保护和健康文明意识,强化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防护,养成勤洗手、戴口罩 、讲究手卫生、一米线、开窗通风、清洁消毒 、分餐制、生病时减少去人员聚集场所和科学戴口罩等健康生活行为方式 。
要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本着既保护自己,也要保护他人健康的理念,将健康知识传播到每个家庭和个人 ,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提升心理健康水平和健康素养水平。
如个人核酸检测阳性后不必恐慌,要主动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监测和隔离医学观察 ,出现发热 、咳嗽等症状后及时报告,接受医疗机构规范诊治。
国务院:为加强对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现、报告 、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制定本规范 。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现、报告 、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咳嗽 、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 ,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者。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形:一是经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 ”状态 。
第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存在着传播风险。
第四条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和发现:一是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检测;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调查中的主动检测;三是在新冠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的主动检测;四是对部分有境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旅居史人员的主动检测;五是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规范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 ,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 ,将个案调查表或调查报告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上报。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解除医学观察日期。
第六条强化信息公开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天公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转归和管理情况。各省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情况,本土传播和境外输入情况分别统计报告。
第七条加强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 。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期间出现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和体征者转为确诊病例。集中医学观察满14天且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呈阴性者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 ,核酸检测仍为阳性且无临床症状者需继续集中医学观察 。
第八条无症状感染者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当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确诊后及时订正。
第九条对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应当集中医学观察14天。
第十条组织专家组对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进行巡诊,及时发现可能的确诊病例 。
第十一条对解除集中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进行14天的医学观察、随访。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第2周和第4周要到定点医院随访复诊,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二条有针对性加大筛查力度 ,将检测范围扩大至已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 、重点场所的强化监测,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
第十三条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播隐匿性、症状主观性、发现局限性等特点,国家支持开展无症状感染者传染性 、传播力、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信息沟通、交流合作 ,适时调整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
第十五条各地要加大新冠病毒知识科普宣传力度,指导公众科学防护,广泛开展培训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