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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作业安全管控方案(作业现场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煤矿高风险作业及管控措施

法律分析:1、遵循“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秉承“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以“风险预控 ”为核心 ,以“人员不安全行为管控”为重点,以生产系统要素为基础,以组织保障管理为支撑。2、以信息化系统为运行平台 ,以“切断事故发生的因果链”为手段,以“人 、机、环、管 ”协调统一为目标,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人员无失误 、设备无故障、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 ,最终实现杜绝已知规律的煤矿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目标。3 、矿井应当定期计算分析矿井“三量”,确保矿井灾害治理和采掘平衡,通过绘制和填报相应的图、表、台帐及文字说明 ,及时掌握和分析生产准备程度与采掘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 、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源头管控主要有哪些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源头管控的意义

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既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又是加强事故预防和源头治本的重要举措 。

二 、明确规划设计安全要求

(一)加强规划设计安全评估。各地区要把安全风险管控、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 ,把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要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证,明确重大危险源清单 。要加强规划设计间的统筹和衔接 ,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 、同设计、同实施、同考核。各类开发区 、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选址及产业链选择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做好重点区域安全规划和风险评估 ,有效降低安全风险负荷。

(二)科学规划城乡安全保障布局 。各地区要制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综合保障措施,严格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科学设定安全防护距离 、紧急避难场所和应急救援能力布局 。要高度重视周边环境与安全生产的相互影响,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新建化工企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城乡规划和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隔离带管控 ,严禁在安全和卫生防护隔离地带内建设无关设施和居住建筑 。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 ”原则,明确安全管控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三)严把工程管线设施规划设计安全关。地上、地下工程管线规划布局 、设计与敷设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 。已纳入城乡规划的管线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完善工程管线设施建设规范 ,健全油气管线安全监管措施和办法 ,从严控制人员密集区域管线输送压力等级。鼓励各地区按照安全、有序原则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把加强安全管控贯穿于规划、建设 、运营全过程 。要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终身责任制和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高风险作业安全管控方案(作业现场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四)严把铁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规划安全关。铁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划与建设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在高铁线路两侧建造和设立生产、加工 、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等,要严控安全防护距离。

三、严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准入

(五)合理确定企业准入门槛。各地区要根据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产业政策和本地区行业领域实际 ,明确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准入条件,审批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准 。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和矿山等“禁限控”目录并严格执行 。

(六)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从严审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严格督促落实新改扩建道路项目 ,粉尘、化工毒物危害严重项目,水运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制度 。

(七)严格审批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严格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审核) 、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 。推动建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部门的联合审批制度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加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四防”(防爆、防火 、防雷、防静电)和“三库 ”(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建设力度,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予颁发和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 、强化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安全准入

(八)加快淘汰退出落后产能 。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业技术与装备的产能 ,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或计划进行淘汰。对限制类 、淘汰类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 、烟花爆竹 、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 ”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完善基于区域特征、产业结构、煤种煤质 、安全生产条件、产能等因素的小煤矿淘汰退出机制。综合施策,引导和推动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 、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矿井有序退出。对现有技术难以治理灾害的区域禁止开采 。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 。

(九)加快完善强制性工艺技术装备材料安全标准。根据行政执法要求 、事故原因分析、新工艺装备和新材料应用等情况 ,及时制修订并公布相关工艺技术装备强制性安全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企业等率先制定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地方 、行业 、企业标准 。支持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职业健康标准。加快与国际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标准的对标接轨步伐。

(十)加强关键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安全保障 。落实重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制度 ,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改造。提倡新建 、改扩建、整合技改矿井采掘机械化。落实地下矿山老空区积水超前探测、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制度 。推广尾矿干堆 、尾矿井下充填技术和尾矿综合利用,努力建设绿色矿山、无尾矿山。加快推进“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新建化工企业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升级改造 ,实现关键危险场所机械化操作和智能化监控 。推动冶金企业安装煤气管道泄漏监测报警系统。在涉及铝镁等金属制品打磨抛光作业企业中推广使用湿式除尘工艺。

(十一)提升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标准 。提高大型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制造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配置标准,强力推动企业采取防碰撞 、防油料泄漏新技术,强化动态监控系统应用管理 。提高客船建造、逃生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严禁在客船改造中降低标准。严格渔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制度,推进渔船标准化改造工作,推动海洋渔船(含远洋渔船)配备防碰撞自动识别系统 、北斗设备终端等安全通导设备。

(十二)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 。加快更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加强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 、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 。

五 、建立特殊场所安全管控制度

(十三)科学合理控制高风险和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人员数量。严格控制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涉爆粉尘等高风险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数量。严格执行危险工序隔离操作规定 。推进机器人和智能成套装备在工业炸药、工业雷管 、剧毒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加强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风险管控,依据风险等级和作业性质等 ,推动采取有针对性的空间物理隔离等措施,严格控制单位空间作业人员数量。

(十四)严格管控人员密集场所人流密度 。加强大型交通枢纽设施状态和运营状况监测,合理控制客流承载量。严格审批、管控大型群众性活动 ,建立大型经营性活动备案制度和人员密集型作业场所安全预警制度 ,加强实时监测,严格控制人流密度。建立健全人员密集场所人流应急预案和管控疏导方案,严防人员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

六 、完善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制度

(十五)提高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条件 。从文化程度、专业素质、年龄 、身体状况等方面制定完善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 、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 、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职业安全准入要求 ,明确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人员职业和行业禁入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督促企业严格审查外协单位从业人员安全资质 。

(十六)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职业安全技能。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煤矿、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涉爆 、金属冶炼、道路运输、水上运输 、铁路运输 、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 、渔业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入职安全培训、警示教育、继续教育和考核制度 ,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完善客货运车辆驾驶员职业要求,改革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培训考试机制,进一步加大客货运驾驶员业务知识 、操作技能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培训 。

七、加强组织领导 ,推动工作落实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力量 ,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工作经费 ,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及时掌握工作落实进度,协调解决跨部门 、跨行业的重大问题 。

(十八)加强改革创新。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着力弥补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方面的短板和监管盲区。

(十九)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要加快涉及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方面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及时清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准入规定 ,把实践中有益做法和有效措施上升为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法规制度体系。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要把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加强考核奖惩,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

(二十一)加强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 、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重要举措和具体要求 ,大力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 、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

进一步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做到真查真治 、真抓真管 ,绝不走过场 。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年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 ,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1】为贯彻落实湛江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开展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安〔2017〕3号),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渔业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为规范检查工作,保证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湛江市渔业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攻坚,切实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 ,坚决遏制渔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党的十九大、全国“两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期间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

二 、组织领导

为确保渔业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顺利推进,市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国雄任组长,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梁晓敏任副组长。组员由渔政支队支队长张付喜 、政委程岚、副支队长赵长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渔政支队渔政渔港监督科 ,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资料汇总工作。各县(市 、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相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辖区专项工作方案,组织本辖区内专项工作的开展。

三、检查内容

(一)渔船、船东和船长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检查船东是否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是否按照规定配备适任渔业船员、是否配置和使用安全生产设备、是否安装电子身份识别标签 、是否定期保养渔业船舶 ,确保渔业船舶安全适航。远洋渔船企业是否配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船长是否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

(二)渔船“三证”配置情况 。检查渔船检验证书 、国籍证书、捕捞许可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证书所载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三)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 、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检查船舶通信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按要求配备渔船安全通信终端,在航行、作业时是否正常使用通导设备 。检查渔船号灯、号型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救生设备是否配备齐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四)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检查各单位对《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的实施情况,检查年度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

四 、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0日-3月10日)

各县(市、区)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 ,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明确要求 ,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检查进行动员部署和宣传。

(二)检查整治阶段(3月11日-年9月15日)

在宣传发动阶段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 ,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坚决整顿治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

(三)巩固提高阶段(9月16日-10月31日)

市局组织督查组,分别对各县(市、区)局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 ,分管领导具体抓,渔政队伍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发动 。渔业安全生产要在渔民群众中进行广泛宣传 ,将发生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以朴实的语言向渔民讲解,在渔村 、渔港通过悬挂横幅,发放渔业安全生产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向渔村、渔民纵深推进。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检查和严格执法相结合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立即通报船籍港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发放整改通知书并列出整改意见 ,未完成整改不得出海生产 ,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对严重不符合航行安全的渔船,发放禁止离港通知书 。要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 ,适时开展“回头看”,防止敷衍了事 、死灰复燃。要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的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把特别防护期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和城市风险点 、危险源排查整治有机结合 ,健全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管控清单 。

(四)强化总结提高。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每月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并按照《广东省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粤海渔函〔2016)640号)的要求 ,将每月渔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上报。请各单位于4月 、6月、8月的月底前将安全生产检查阶段工作情况小结,并于10月15日前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总结报市局 。

【2017年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2】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会 、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确保我市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即日起至10月底)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为党的十九大、全国“两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关于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安生办〔2017〕3号)要求和我市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活动时间

即日起至10月底。

三 、工作内容

(一)及时传达落实市安委会的有关通知精神 ,开展全市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大检查工作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特点,细化工作任务,组织做好本地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大检查工作。

(二)向江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江门国际商会 、江门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江门市物流行业协会等商务领域行业商(协)会传达市安委会的有关通知精神 ,要求他们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指导和督促会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大检查工作。

(三)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加强对商贸流通业、服务业、进出口生产经营企业 、口岸经营单位等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协调和指导 ,要求有关单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情况,强化主体责任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大检查,及时开展隐患整改、消除工作 。

(四)组织开展商务系统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通过张贴警示标语,到社区和企业宣传、派发安全生产资料 ,在广播 、电视、报纸以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政务网站、微博 、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时发布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动态、影像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强化认识 ,加强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大检查和宣传工作 。

(二)细致策划,突出效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大检查工作的组织策划上下功夫 ,力求做到主题突出 、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增强工作实效性。按照上级有关要求 ,详细制作各个风险点、危险源的管控清单,建立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控制度,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行差异化管理 ,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对“红色” 、“橙色”的高风险等级风险点 、危险源要实施重点监控,落实管控责任 ,加强督促检查 。并跟踪好企业整改的情况。

(三)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协调,相互配合 ,形成合力 ,扎实推进本地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任务的落实 。

(四)加强沟通,确保实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信息报送,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工作信息;推动商务领域安全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市商务局将适时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确保工作实效 。

(五)切实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各市 、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工作,参照市安委办目前实行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在岗值班 ,及时与上下级有关部门之间保持联络,确保信息畅通。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工作方案 ,于3月15日前报市商务局办公室(联系人:胡双敏,联系电话:3507207,电子邮箱:****@126.com) 。

(二)请各市 、区商务主管部门和本局各科室分别于4月25日、6月25日、8月25日将阶段工作情况和10月25日前将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市商务局办公室。在每次报送工作情况时 ,请一并填报《江门市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

附件:江门市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检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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