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疫情风险区什么时候可以解封
1、以地方官方信息公布为准 。
2 、任何地方出现疫情,解封都要以公布为准 ,不造谣,不传谣。
二、疫情解封条件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关于风险区域划定内容,发生本土疫情后,根据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活动轨迹和疫情传播风险大小划定高、中 、低风险区域。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为高风险区 。高风险区原则上以居住小区(村)为单位划定、可根掘流调研判结果调整凤险区域范围 ,采取“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封控措施。
2 、封控区:14天内(自最后1例感染者隔离管控日期起计算)无新增感染者,则解除封控;
3、管控区:14天内(自最后1例感染者管控日期起计算)无新增感染者,则解除管控;
4、防范区:当封控区 、管控区全部解封解控后,防范区一并解除。
5、满足上述条件后 ,经专家组评估并上报相关部门现场处置工作专班同意后,即可解除封控管控状态,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进行管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 ,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
近日 ,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 ,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 ,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 、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
四 、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 、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 ,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 ,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 、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 ,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 ,按照《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 ,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按照征税销售额 、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 ,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行次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 ,采取“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 ,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 ,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按照征税销售额 、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 ,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 、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
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 ,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 ,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 ,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 、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020年以一场“战疫”行动开局。
在疫情导致开工延迟、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须的公共场所一律关停的情况下 ,大家不禁要问:这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到底会给汽车行业带来多大的影响?
很多人会把此次的疫情影响跟2003年做对比,这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但是外界环境已经大不同 。03年的中国汽车市场处于增量市场,汽车销量并没有受到很大的影响,仍然处于正增长 ,获得了35%的增长。当时的分析指出,03年的疫情让部分国民发现,疫情时挤地铁、公交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 ,私家车更安全 、便捷,在汽车行业正增长的大环境下,很多人决定购车。中国汽车行业,目前已连跌两年 ,大部分人的认知是中国汽车行业增量市场已经见顶,在这种大环境下,今年汽车市场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接下来 ,将对疫情下车市的生产端、流通端、消费端做一个剖析。
●?生产端
疫情影响下,整个汽车行业供给短期承受较大压力,整车厂主要受到工人返工延后(根据各区疫情严重程度推迟不一)影响 ,其中湖北省内整车厂受影响幅度大于全国其他地区;零部件厂主要受到工人返工延后 、下游开工延后双重影响,其中生产区域单一且在严重疫情区、重人力的零部件企业受影响幅度更大;湖北省内汽车产能占全国汽车总产能15%左右,集中为法系(神龙)、日系(东风本田/雷诺/日产) 、美系(上汽通用);湖北省内零部件集中在内外饰(座椅、车灯是典型) ,基本无核心垄断零部件。
2020年,车市迎来了一个不错的开局 。1月前18天,国内乘用车市批发量同比上涨4.59% ,零售量同比上涨10.81%。由于春节假期位于1月最后一周,如果不是疫情导致延迟开工,2月应有一个完整的工作月。但随着各大车企至少将开工时间推迟至2月10日之后,意味着整月将损失近50%的汽车产能 。在车市下滑的情况下 ,生产大于需求,对于各大主机厂来说,也是消化了库存 ,只要后期产能跟上,供需矛盾相对较小。
根据统计大多数车企返工推迟1周-1.5周区间,给予行业整体推迟9天返工假设 ,2020Q1一共有91天,测算延后生产的天数占2020Q1约10%,考虑每日平滑生产 ,则2020Q1收入端影响10%左右,2020年全年收入端影响在2.5%左右。而利润端在收入端减少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和员工薪酬的成本 ,也会有一定比例的下降。
●?流通端
2019年车市的一大关键词是“去库存”,至2019年12月,车市库存降至全年最低的1.33 。分类来看,豪华/进口品牌、合资品牌、本土品牌在去年12月后的库存系数分别为1.11 、1.18、1.61 ,其中库存最高的车企为1.75。也就是说,按照正常销售节奏,经销商普遍库存大约可以维持不到2个月 ,部分库存较低的日系车企可能在1个月内。
威尔森(智能决策平台):目前预测2020年第一季度的销量很有可能同比下降50%以上;而第二季度的四月仍然受疫情影响,同比降幅也大概率超过10% 。疫情导致2020年上半年汽车市场受挫将成为大概率事件,如果想追回2020年预期的销量 ,从市场需求出发,企业把握好调整的节奏,或许仍有机会。在疫情之下 ,传统的客流量及成交量下降,汽车团购会和一些营销的活动也无法开展,这会导致经销商端销量的进一步降低。没有销量就意味着没有现金流 ,就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若贷不到款、资金周转不开,短时间内就可能支撑不下去 。
“在2019年中国乘用车市场太难了的背景下,这次肺炎疫情的冲击对车市可谓雪上加霜。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如是说。为了缓解经销商经营压力 ,多家汽车厂商开始发布“暖心政策” 。如沃尔沃成为首个宣布疫情期间免除经销商销量考核任务的车企,与此同时,考虑到经销商人员的收入可能会疫情影响 ,为减轻经销商财务压力,沃尔沃直接对经销商工作人员提供超千万人民币对人员补贴。同时沃尔沃还与银行磋商,降低部分经销商的到期还款风险 ,加强近期的线上营销投入和支持等。同时,奥迪 、东风悦达起亚、一汽奔腾等厂商也调整了针对疫情等相关政策,缓解经销商的经营压力 。
●?消费端
目前最不确定因素在消费端 ,核心是购买力。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居民收入预期下降,导致部分居民的节后生产经营性购车放缓。正面的影响是私车购买热情提升,原来指望网约车解决出行的想法被动摇。
在复购与首购基本持平 ,甚至复购超过首购的2020年,这种刺激性拉动主要出现在首购比例较高的三线以下城市,但是这些小镇青年、小镇大叔,都是指着春节过年回来挣上一笔 。现在没人出来消费 ,收入很受影响,不破产就算很好看,购买能力与首购动力两相抵消 ,消费需求在中短期内下滑的可能性较大。
以目前普遍额外停产10-15天的情况来看,厂商和经销商的供需是同时冻结的短期平衡,疫情结束后三线以下首购消费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当前疫情所造成的的“停摆”损失 ,相比由此带来的消费预期和购买力变化而言,微不足道 。一旦疫情解除,在政策的帮助下 ,伴随着消费预期和购买力的逐渐恢复,中国的汽车市场依旧会沿着之前的市场惯性加速调整。
疫情能改变的,只是当下车市的发展节奏 ,而不是未来车市的发展方向,中国汽车仍会按照已初步形成的新格局继续前进。从业者应更有信心,看到未来十年汽车行业大变革中,调整好方向 ,加速内部变革,强化产品优势和体系竞争力,迎接更多的更多商业机会和全新挑战 。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 ,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