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北京最新规定政策概括:
进返京人员实行落地“三天三检”。
入境人员阳性判断标准为核酸检测Ct值<35,入境人员严格执行“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 ” 。

已抵京的分类落实隔离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措施,居家期间不外出。
非风险地区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正常进返京。
在抵京后以及出现涉疫风险 、疑似症状时,本人及同住人员配合做好排查管理、健康监测 。
2022年12月1日出入北京详细规定政策全文进入北京市规定
部分地区高风险
1.入境人员阳性判断标准为核酸检测Ct值&l
2.有本土疫情的县(市、区 、旗)人员,按照首都防疫政策进返京,已抵京的分类落实隔离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措施,居家期间不外出。其他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正常进返京,在抵京后以及出现涉疫风险 、疑似症状时,都要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主动向社区(村)、酒店或单位报告,本人及同住人员配合做好排查管理、健康监测。
3.进返京人员实行落地“三天三检 ”,抵京后前三天每天需要完成1次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未出前居家不外出,7天内不聚餐 、不聚会、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 。涉疫风险人员配合落实居家(店)健康监测等防疫措施。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及其同住人员,要严格居家 、不外出。
4.严格落实快递、外卖、冷链 、医疗机构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区域人群常态化核酸筛查,确保“应检尽检” 。进入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及社区(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格扫码、测温 、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各小区(村)加强卡口管理,严格落实查验要求。
5.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坚持“管行业必须管防疫、管业务必须管防疫 ”,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在京单位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动态完善人员台账,强化内部管理,抓实抓细各项防疫措施。各区对属地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统筹各方资源力量,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实落位。个人要当好自身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主动报告个人涉疫情况,自觉履行核酸检测、扫码查验等防疫义务 。对于违反首都防疫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并通报曝光。
离开北京市规定
部分地区高风险
在京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带头执行,除重要公务活动需要外原则上不出京,确需出京的严格审批管理。提倡市民群众减少出京活动,确需出京的,要防范旅途疫情风险,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不前往有疫情的县(市 、区、旗) 。如途中出现涉疫风险,就地配合落实防疫措施,暂缓进返京。严控本地高风险区及其他涉疫风险人员出京。
北京进入公共场所新规定如下:
1 、自5月12日起 ,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单位、商务楼宇、商场超市 、宾馆酒店、餐饮饭店等公共场所,须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
2、继续暂停演出场所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健身房等室内体育场所经营活动,暂停开放全市等级景区室内场所及图书馆、文化馆 、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公园景区继续按照50%限流。
3、餐饮经营单位继续暂停堂食服务。
4、全市中小学、幼儿园 、中等职业学校暂停返校,组织线上教学 。
5、继续对重点区及其他区有关涉疫街乡镇开展区域核酸筛查,严格执行风险行业、场所 、部位相关重点人群和其他各类人员的常态化核酸检测要求。
6、朝阳、房山 、顺义等区所涉封控区、管控区的公共交通实行运营调整。
7、北京市中高风险地区人员 、有1例及以上感染者的街乡镇人员、封控区管控区人员、“北京健康宝”弹窗人员继续严控出京。
8 、严格落实“四方责任” ,各相关单位和公共场所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查验核酸证明要求,加强日常防疫管理 。
北京控烟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环境 、室外排队等场合禁止吸烟 ,违者将最高被罚200元。全市设立统一举报电话12320。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5月15日起施行。2014年11月28日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 、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 ”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 、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
(五)会议室;
(六)影剧院 、音乐厅、录像厅(室)、体育馆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 、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
(七)商店 、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八)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本条第(三)项 、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八)项的等候室可以设定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
第五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教育、文化 、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市和区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第八条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第九条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处以10元罚款。
检查员进行检查时 ,必须出示统一的证件;进行处罚时,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
第十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予以警告 、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 ,文明执法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