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6日,山东没有疫情新增及确诊 。
2021年2月26日0时至24时:
山东无新增本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778例 ,死亡7例,治愈出院771例。
山东无新增境外输入疑似病例、确诊病例 。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91例,治愈出院89例。正在住院治疗的确诊病例2例。
山东无新增无症状感染者 。正在隔离观察治疗的无症状感染者3例(境外输入2 ,省外输入1)。
2020年以来山东全省共追踪到密切接触者29307人,目前尚有87人正在接受医学隔离观察。
扩展资料

山东疫情防控措施:
一 、提前了解疫情防控规定。入鲁返鲁和返乡前请主动与抵达目的地联系,了解目的地的疫情防控规定和抵达后的对接服务流程等 。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请暂缓来鲁。
二、返乡人员和行前报备。山东定义的返乡范围包括县(含县级市)域 、城市建成区以外的远郊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农村疫情防控重点区域 。目的地为上述区域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为返乡人员,请本人、亲属或单位于抵达目的地前3天向所在村(社区)申报个人信息 、抵达时间、交通工具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一)自外省入鲁返鲁的人员;
(二)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的人员;
(三)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 、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
返乡人员请于出发前7日内在出发地有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未携带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包括核酸检测报告或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 ”)的,请于抵达当日第一时间到指定的集中服务点进行登记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未出具前请在服务点等候 。
返乡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 ,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上述防控措施自2021年1月28日开始实行,2021年3月15日结束。
三、其他入鲁返鲁人员,请携带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包括核酸检测报告或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或抵达目的地后进行核酸检测 ,并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其他有关规定 。
上述防控措施自2021年2月1日开始实行,2021年3月15日结束。
四 、请自觉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对谎报、漏报、迟报旅行史 、居住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拒不配合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 ,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由此产生的费用自理,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2月26日0时至24时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央广网——山东发布最新疫情防控及健康管理通告
胶州市卫生健康局通报4月7日新增2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活动轨迹
4月7日 ,胶州市确诊2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初步判断系境外输入关联病例 。
患者张某某,男,76岁;患者邵某某 ,女,69岁。二人系夫妻,胶州人 ,现住胶州市科润城·格外小区,无境内外高发疫区旅居史。
3月19日,患者张某某因肺部炎症就诊于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 ,收住该院发热门诊隔离病区,3月20日、21日医院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阴性,3月29日患者张某某转入呼吸内一科继续单间治疗 ,住院期间其妻邵某某在医院陪护。
3月30日19时许,邵某某由其儿子骑电动车接回家中 。于次日16时许,由其儿子骑电动车送回医院呼吸内一科 ,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因发热 、咳嗽一天于4月1日收治住院,与患者张某某在同一病房治疗。
4月6日23:30医院检测两名患者新冠病毒核酸阳性,4月7日00:10胶州市疾控中心复核阳性,两名患者随即转至该院发热门诊隔离病区治疗 。4月7日青岛市疾控中心实验室复核阳性。
青岛市和胶州市两级疾控中心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 ,初步查明,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发热门诊隔离病区曾于3月24日收治过入境可疑症状人员李某,后于3月26日确诊为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病例 ,并转至青岛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期间,张某某、邵某某与李某曾在同一病区,感染途径正在调查过程中 ,查明后将及时公布 。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专家组判定两人均为确诊病例,已于4月7日13时许转至青岛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根据初步流调结果 ,已判定密切接触者117人,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为阻断传染源,4月7日凌晨 ,胶州市疾控中心已组织对三个疫点进行消杀 。
为了自己健康安全和疫情防控大局,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胶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4月7日
2020年2月14日0时至12时,山东省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4例 ,累计确诊病例523例。具体情况如下:
新增确诊及累计确诊情况新增确诊病例4例 。
累计确诊病例523例,其中包含重症病例16例,危重症病例10例 ,治愈出院120例,死亡病例2例。
新增及现有疑似病例情况新增疑似病例9例。
现有疑似病例75例。
密切接触者情况截至目前,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4866人 。
已解除医学观察11070人。
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病例262例。
尚有3534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
备注:根据要求 ,按病例确诊时医院所在县区统计。(文章来源于山东省卫健委)
山东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公布
2020年2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 、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 ,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实现区域治理 、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 、单位治理有机结合,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疫情防控工作应当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持全国一盘棋思想 ,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 、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筹兼顾、协调联动、相互支援,凝聚各方力量 ,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防控疫情的强大合力 。
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省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依法履行职责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严格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项要求;
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分工负责 ,协调配合,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并及时调整优化;
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依法做好疫情监测、排查 、预警、防控等工作 ,外防输入、内防扩散;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
上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类产业园区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及时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 、命令并组织实施;可以依法采取延迟开工、延迟开业、延迟开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 、交通卫生检疫 ,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应急处置措施 。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设备的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并保持清洁卫生。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 ,充分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把防控力量向社区下沉,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 ,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社区警务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未集中隔离的患者密切接触者 、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实施健康告知、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居家防护、健康指导等措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健康告知、人员往来情况摸排、人员健康监测等工作 ,及时收集 、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调度,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明确专门负责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
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疫情排查 ,并对与其往来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消毒;
督促与患者密切接触者 、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按照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在复工、复产、开学前制定疫情风险评估 、交通运输、人员管控等方面的疫情防控预案;
其他疫情防控有关工作 。
航空、铁路、轨道交通 、道路长途客运、水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 、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通风 、消毒、客流疏散等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 、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 ,应当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义务:
做好自我防护,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自发的聚会和自行组织的集体活动;
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 、医学观察、隔离治疗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避免或者减少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与患者密切接触者 、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主动向单位或者社区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了解疫情防护科学知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配合有关单位依法采取其他防控措施。
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规范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有关单位及时、有序、高效 、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 ,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并按照规范建设传染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科研攻关力度 ,突出集中攻关、协同发力、临床实践,提高疫情监测 、预警、报告、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水平,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保健对策。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 、公安、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严格隔离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
除捕捞水产品外,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
十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 、早治疗”和“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 、集中救治 ”的原则 ,将确诊患者集中到综合力量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加强医护力量统筹调配,集中优势医疗资源,确保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做到应收尽收。
十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情监测,密切跟踪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定期开展疫情动态分析和风险评估 ,为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诊疗方案,明确诊疗程序,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对确诊患者予以隔离治疗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对医疗机构内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保障医疗机构医疗救治费用 ,保证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对经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疑似患者执行确诊患者医疗保障待遇。
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疫设施建设 ,确保中央和省统一调运,重点保障疫情前线救治病人和其他一线医务人员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十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应当为向疫情严重的地区运送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的车辆提供交通安全保障 。
十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医用手套等防控物资以及民生商品价格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保障防控物资和居民日常生活供给。
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储备建设,在项目立项建设、用地 、用能、设施配套、资金补贴 、融资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企业按照政府指令性计划生产而造成过剩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 ,予以兜底采购收储。
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医务工作者、人民警察 、基层干部等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力度,加强安全防护,统筹安排工作调休 ,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 、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坚守岗位未能休假人员,应当及时调休或者适当补偿。
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 ,确保接收 、支出、发放、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 、公开、高效、有序。
二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采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政府财政贴息 、降低运营成本、减轻税费负担等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
二十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加大稳岗力度,稳定劳动关系,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
各级工会应当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 ,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
共青团、妇联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做好社会动员、救助 、志愿服务等工作 。
二十二、劳动者在延迟复工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鼓励各级机关推行政务网上办公 ,充分利用政务网络平台资源。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线上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社保 、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
二十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信息沟通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及时公开回应群众关切;深入开展疫情防治知识宣教,引导群众合理就医,增强公众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加强网络宣传工作 ,对恶意造谣生事、传谣者,依法严肃查处。
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普及疫情防控知识 ,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弘扬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崇高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无疆精神 ,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 、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二十五、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决定 、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阻碍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 、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诈骗 、聚众哄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交通设施、造谣传谣 ,扰乱市场秩序 、社会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纠纷 ,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
二十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疫情 ,或者未及时组织救治 、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主动担当作为,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参与所在单位、街道 、社区的疫情防控工作 ,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