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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外省人员返程规定2021,无锡外地车牌限行规定

一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 ,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生产 ,建设整洁 、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中 ,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和市容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 ,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第四条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将文明施工工作绩效纳入全市高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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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 、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 、水利、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七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施 ,推进施工现场管理的标准化、智慧化。

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给予奖励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 ,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 ,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 、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等情况实施监理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中止施工期间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措施,并予以实施。第十五条施工工地现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安装扬尘监控设施 ,并与监管部门联网。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设置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地大门牢固可靠并设有企业标志,门侧设置门卫室 ,夜间照明达标;

(二)设置警示桩 、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镜等交通安全设施;

(三)设置包含施工许可证公示牌和文明施工监督告示牌等牌图;

(四)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实行全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和检查。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围挡 ,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 、封闭、稳固,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距离交通路口3米范围内设置围挡的,采用不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的通透性材料;

(二)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的路段两侧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3米 ,其他区域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三)设计合理,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设置封闭基座、抑尘装置 、警示照明灯;

(四)保持整洁美观 ,定期维护保洁 ,污损 、残缺、锈蚀的及时予以修复;

(五)围挡外侧按照规定设置牌图、标识等。

不具备设置封闭式围挡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移动式围挡等其他围挡,并设置警示标识 。

工程前期施工单位尚未进场的 ,由建设单位负责围挡的设置和维护。

二 、2021无锡落户新政策

一是全面取消江阴、宜兴行政区域内的落户限制,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经过住建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 ,下同)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础的户口迁移制度,为我市探索建立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积累经验。

二是全面取消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 、技术工人等群体的落户限制,敞开学历型、技能型人才的落户大门 。相关人员在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保 ,即可申请落户。

三是取消原购房落户的房屋面积限制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申领(签注)江苏省居住证的相关年限要求。相关人员在锡拥有所有权住宅,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即可申请落户 。

四是调整放宽参军进入城市人口 、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来锡就业人群的落户条件 ,吸引更多劳动者来锡就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动力 。相关人员在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保满2年,即可申请落户。

五是落实长三角“一体化 ”发展战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明确相关户籍准入年限实行城市群之间积累互认,在户籍管理政策层面积极推动长三角区域的“一体化 ”运作。

三 、无锡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离休 、退休的;

(五)支付房租的;

(六)偿还购买 、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职工被判处刑罚的;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补缴土地收益的;

(十四)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

二、提取要件及提取金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 ,可按下列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

1.提取要件:

(1)购买本市(包括江阴 、宜兴,下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

提供本人名下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经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

(2)购买本市存量住房或异地自住住房

提供本人名下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3)拆迁购买安置房

提供本人名下拆迁所购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购房发票原件,或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结算清单原件 。

(4)购买军转房

提供本人与部队签订的购房协议原件及付款收据原件。

2.提取金额: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房、军转房可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或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本市存量住房、异地自住住房可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3)拆迁购买安置房可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或结算清单开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上述(1)(2)(3)项 ,同一套房屋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支付的房屋总价。

(二)建造 、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

1.提取要件: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自建自住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2.提取金额:《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顺延一年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

1.提取要件:

(1)本人名下自建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

(2)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自建自住住房大修证明原件。

(3)第二次大修自住住房 ,除提供上述(1)、(2)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根据房屋完损等级出具的建议房屋大修证明原件。

2.提取金额:大修证明出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四)退休提取

职工退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可按下列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本人退休证原件。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

(五)支付房租提取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也未因购买 、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名下无还贷记录的,可按下列规定一年提取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

(2)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已婚职工需夫妻双方)至住房公积金中心签署的《房屋权属登记查询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未婚职工提供户口簿原件 ,已婚职工提供户口簿原件或结婚证原件) 。

2.提取金额: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职工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当年度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的年租金确定。年租金大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按账户余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可提取金额按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取上限确定 。

(六)偿还购买 、建造 、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或职工偿还异地购买 、建造、大修住房贷款,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一笔贷款职工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的 ,须在上次提取还贷满一年后。

1.提取要件:

(1)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

(2)本人的购买、建造 、大修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

(3)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原件。

2.提取金额: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同一笔贷款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 ,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含)以上,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

1.提取要件:本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

1.提取要件:

(1)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原件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原件。

(2)本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

(九)遭遇突发事件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取

职工或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突发事件是指车祸 、火灾、意外人身伤害、患重大疾病的情形。重大疾病参照我市医保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确定为恶性肿瘤化疗 、放疗和肾功能衰竭人工肾透析滤过(含腹透)、器官移植抗排异、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血友病以及精神病等 。

1.提取要件:

(1)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的,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原件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其中 ,职工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医疗缴费依据原件。前述证明材料的有效期为一年 。

(2)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本人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原件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

2.提取金额:

(1)职工患重大疾病的 ,可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医药费自理部分;职工家庭遭遇其他突发事件的 ,可提取金额为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为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十)出境定居提取

职工出境定居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

1.提取要件:

(1)出境定居证明原件。

(2)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

(十一)被判处刑罚提取

职工被判处刑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法院判决书原件。

2.提取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

(十二)职工死亡提取

职工死亡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

经公证提取

(1)职工死亡证明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职工遗产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 。

(3)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4)因特殊情况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手续的 ,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死亡职工原所在单位转账提取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委托死亡职工原所在单位办理转账提取手续的,由单位指定经办人携带: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2)单位介绍信原件 。

(3)职工死亡证明原件。

(4)单位存款账户的账号和开户银行信息。

2.提取金额: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

(十三)补缴土地收益提取

职工补缴无锡市区经济适用房及拆迁安置房上市土地收益,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

(1)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补缴土地收益缴款收据原件 。

2.提取金额:补缴土地收益缴款收据开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补缴土地收益的费用。

(十四)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

被列入旧住宅电梯整治工程计划的职工,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时,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

2.提取金额: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所需分摊的电梯整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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