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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乡人员最新政策查询,春节返乡人员大数据统计

一 、成都温江乡镇阳光拆迁政策

温江区位于成都平原腹心 ,属于成都市主城区。成都温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时行 ,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世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区范围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 ,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交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 ,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并在被征土地所在的镇乡 、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地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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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根据各镇乡地理位置、基础设施 、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生产水平,将我区各镇乡的土地状况分为四类区域 。

一类区域:柳城镇规划区;

二类区域:涌泉镇、永宁镇、公平镇 、万春镇、踏水镇;

三类区域:柳林乡、永盛镇 、天府镇 、金马镇;

四类区域:玉石乡、通平镇、和盛镇 、镇子乡、寿安乡。

第七条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地地补偿费,按所在类区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安置费补助费,近所在类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详见附表三)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补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 ,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行补偿。(详见附表四 、附表五、附表六)。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和其它各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要及抢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

第九条土地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 、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征地拆迁具有土权属证书和其他保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等费用,由征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 、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补偿安置单位 ,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 ,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 ,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 、平调、挪用、截留 。

第十二条耕地被占用后 ,应当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相应调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 ,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实行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 ,由征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支付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 、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或用于货币化安置 ,自谋职业。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

第十五条征用土地后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不能调整的 ,可按下列规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一)鼓励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二)对年满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上的男性农民和年满五十周岁(含五十周岁)以上的女性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 ,可以按规定实施养老保险。

(三)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农民 ,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发给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标准,可参照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四)对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农民、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农民 ,原则上采取自谋职业安置,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单位安置。

第十六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除依法婚嫁 、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原征地安置的合同工、农代工人员 ,因企业破产、改制 、解体时由原企业进行了安置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 ,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中属下列情况的农转非人员,按以下办法安置:

(一)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供养对象 ,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 ,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

(二)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 ,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三)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八条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被拆除房屋的户主,为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户的拆迁,由征地单位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重新确定居住区 ,参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标准,即每人35平方米,3人以下(含人)按3人计算;4人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的按5人计算 ,划定土地,按规划自行修建。有条件的镇乡和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可逐步推行统拆统建的住房安置方法。

第二十条拆除以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货币化补偿 。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临时用地 ,未到使用期限的涉及地面建(构)筑物 、附着物的补偿 ,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

第二十二条在征地范围内,未经批准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搬迁补偿安置时仍按住宅搬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 、城镇居民和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拆迁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 ,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助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次性拨付给户口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标准 ,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拟定,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本办法具有应用中的问题 ,由温江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2020外地反乡人员可以退社保吗

据说,社保需要交满15年才可以享受福利 。有些人缴纳社保有好几年了,突然不想缴纳社保了。那X呢?下面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 、2020年社保本金可以退吗社保没交满15年能退吗?

如今,国家给予很多福利给百姓们,而社保就是其中之一 。想要享受社保的福利 ,你就要缴纳社保满15年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来了,交社保交到一半,意外去世或者不想交社保 ,原来缴纳社保的本金退回来吗?你知道社保没交满15年能退吗?现在为大家揭晓答案。

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缴纳社保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事业单位为员工缴纳,还有一种是个人自己缴纳的。这十四年里 ,如果你是属于事业单位,并且是还没有退休的员工,那么这钱属于统筹基金 ,是不允许其他人取出的,但是会给另外一笔钱作为补助费 。还有一种情况是,你是自己个人缴纳的社保 ,在十四年内你缴纳的所有本金和利息都在另一个资金库里,这笔资金可以让继承人领走,这算是社保比较人性化的一种方式。

如果不想缴纳社保了 ,是可以退的,你需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去相关部门,然后填写退保申请 ,办理完退保需要的相关材料以后就可以退保了 ,并且在此之前你缴纳的社保金是可以退回给你的。还有一种情况是社保人中途因为事故或者其他什么的去世了,这种情况也是可以退的,不过退回来的钱则由相应的继承人获得 。

但要是单位进行缴费 ,那么参保人员出现意外身亡的情况,这些金额也并不能退还。因为金额并不是进入到个人账户而是统筹账户。所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并不是全部都一样的 。

二 、如何退出社保关系

退个人账户人员范围、提供资料及办理程序:

(一)范围:

(1)在职死亡;

(2)家住农村的参保人员;

(3)退休后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领完的人员;

(4)重复参保的人员。

(二)所需资料:

(1)死亡证明书;

(2)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退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以上资料齐全,由养老、失业 、工伤基金管理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打印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2)由主管局长签字后到中心财务室核报 。

(四)服务承诺:

对企业和个人办理抚恤金、丧葬费、个人帐户支付,手续齐全 ,即时办理。

(五)承办机构:养老 、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在什么情况下社保可以退回

1 、重复参保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违背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唯一性 。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双重劳动关系或不了解政策多重参保造成的,在归集养老保险关系时一般按“先转后清”的原则,不能合并部分的个人缴费本息可退还给本人。

2、无法转移。

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但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本人又不愿继续参保缴费,而且无法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 ,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3、军人退休。

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 ,在退出现役采取退休 、供养方式安置的,可申请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4、转变国籍 。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阳性最新上班政策

12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细则详情如下——

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措施实施细则

为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第九版防控方案 、二十条优化措施 、十条优化措施等,现就进一步优化落实疫情防控实施细则要求如下:

一、优化人员出行管理及核酸检测

(一)优化人员出行管理。

区外返桂来桂人员不再按照风险等级管理,取消返桂来桂人员报备要求 。

区内人员跨区域正常流动,无需查询健康码和核酸检测报告,无需进行居家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

乘坐地铁、公交 、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机场、火车站、高铁站 、道路水路客运站、公路服务区、商超 、酒店、餐饮、商务楼宇 、公共文化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旅游景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娱乐场所、剧院演出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餐饮服务场所、公园、小区 、社区等公共场所,不再查验健康码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外来人员进入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 、托幼机构、中小学校等特殊场所须扫广西健康码场所码并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

(二)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

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健康码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再开展“落地检 ”。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 。各地要结合群众需求合理布设便民核酸采样点,提供便民有偿“愿检尽检 ”服务 。为避免“混管阳性”对同管人员造成太多困扰,“愿检尽检”人群原则上单人单管。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

对与入境人员 、进口冷链货物及其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作业期间要闭环管理,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商场超市 、邮政 、快递、外卖等从业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 、流动性强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机场区域其他从业人员不再实施常态化核酸筛查 。其他人员“愿检尽检 ”。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以及重大活动可由属地或本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防控措施。

二、优化风险人员健康管理

(一)优化阳性人员健康管理 。

1.抗原或单人单采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不需要流调,人员阳性信息不用向社区报备,自觉居家隔离5天不外出,自行购买抗原试剂和必备药品,第6 、7天自测抗原,待两次抗原结果为阴性后,佩戴好N95口罩,外出做核酸,核酸结果为阴性(或两次Ct值≥35)后,可恢复正常生活。阳性同住人员实行5天自行居家隔离,在本户未新增阳性人员的前提下,第5天佩戴好N95口罩外出进行核酸检测,核酸结果为阴性(或两次Ct值≥35)后,可恢复正常生活。如有发烧、咳嗽等症状的,做好对症治疗,如有需要可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通过互联网医疗的形式,由医生进行专业指导 。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

2.如果核酸检测结果为“混管阳性”,不需要追阳,由核酸检测机构负责发短信通知,“混管阳性”涉及人员按通知24小时内到核酸检测点完成单人单管检测。不必再向社区报备,核酸阴性即恢复正常生活 。

(二)优化密切接触者健康管理。

对目前正在集中管理的密切接触者:

1.若已满5天,第5天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后及时解除隔离;

2.若未满5天,如具备居家隔离条件,采取“点对点 ”方式返回社区进行居家隔离,与社区对接,补齐5天隔离时间;

3.如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或自愿选择继续集中隔离的,完成5天集中隔离且第5天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即可解除隔离;

4.前期未能转运到集中隔离点、采取居家隔离管理的,完成5天内居家隔离且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即可解除隔离。

(三)优化风险区划分及风险管理 。

按楼栋 、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不得随意扩大到小区 、社区和街道(乡镇)等区域 。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落实高风险区“快封快解”。如连续5天没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

(四)优化结束闭环作业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管理。

对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进行“5天居家健康监测”,第5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即恢复正常生活。

三、强化重点人员健康管理

(一)加快推进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

各地要坚持应接尽接原则,聚焦提高60—79岁人群接种率、加快提升80岁及以上人群接种率。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 、临时接种点 、流动接种车等措施,优化接种服务。要逐级开展接种禁忌判定的培训,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判定接种禁忌 。细化科普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动员老年人接种,各地可采取激励措施,调动老年人接种疫苗的积极性。

(二)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情况摸底及分类管理。

动员多方力量参与,发挥村(居)委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优势,充分利用现有居民健康信息,通过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以及电话、短信、微信调查等方式开展老年人健康状况摸底 。在疫情期间,“党建+网格 ”已经建立台账的,不必重复收集,鼓励通过信息化技术整合共享信息和确定重点人群范围,切实为基层减负。根据健康状况 、疫苗接种情况、传染病患病风险程度等将摸底人群分为重点、次重点 、一般人群,发挥“党建+网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 ”的作用,分级分类提供相应的健康服务。

(三)强化涉疫安全保障 。

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单元门 、小区门,确保群众看病就医、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 。推动建立社区与专门医疗机构的对接机制,为独居老人、未成年人 、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提供就医便利。强化对封控人员 、患者和一线工作人员等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

四 、强化医疗卫生保障

(一)加强医疗资源建设 。

强化三级医院重症医疗资源准备,增加三级医院综合ICU床位数,启动其他专科重症监护床位扩容改造工作,储备一批“可转换ICU床位”,设置缓冲病房。加强二级医院重症医疗资源储备,作为三级医院重症医疗资源的有益补充。确保定点医院医疗资源准备,按照国家要求,分别设置重症床位和可转化重症床位 。升级改造方舱医院,以地级市为单位,根据人口规模,将方舱医院提标改造为亚(准)定点医院,并进行升级,设置监护床位。

(二)优化患者就医流程。

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必须“应设尽设、应开尽开”,要公开电话、地址,方便群众能够就近到发热门诊进行就诊 。发热门诊要扩大接诊空间,配齐医护力量 、提升接诊能力,不能够随意关停,保证诊疗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医疗机构门诊区域要划分出核酸阳性诊疗区和核酸阴性诊疗区,分别接诊相应患者。对于急诊就诊患者不得以没有48小时核酸结果为由影响救治;有48小时核酸检测结果的,直接进入急诊诊疗区域,无48小时核酸检测结果的,在急诊缓冲区域接诊,同时查抗原和核酸 。对新冠病毒阳性患者采取分级分类治疗原则,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治疗;有咳嗽、发热等明显症状的患者可前往医院发热门诊治疗;轻型合并严重基础疾病、普通型 、重型、危重型病例结合病情进行住院治疗。定点和亚定点医院主要收治新冠症状为主的患者;以基础疾病、专科就诊需求为主的阳性患者,由各级各类医院收治。对住院患者仍然严格执行不探视,非必要不陪护,确需陪护的固定陪护人员,陪护期间严格防护 、严禁外出 。急诊留观病房患者按照住院患者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优化就医流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最大限度增加门急诊、发热门诊医务人员和诊室数量,及时满足患者就医需求,最大程度保障就医秩序安全有序。阳性感染者诊疗费用按照普通疾病相关规定处理。

(三)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医疗服务 。

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 、停业。将医务人员、公安、交通物流 、商超 、保供、水电气暖等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正常运转人员纳入“白名单 ”管理,相关人员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保障正常医疗服务和基本生活物资 、水电气暖等供给,尽力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 ”问题,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四)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 。

各地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不得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解热、止咳、抗病毒和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药店购买解热 、止咳、抗病毒和抗生素等四类药品的人员,不再实行实名登记,不再查验健康码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

五、优化重点场所管理

(一)进一步优化学校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各校要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中小学校 、幼儿园根据当地和学校疫情形势决定是否开展混管抽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属地政策,有组织地开展面向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核酸检测 。鼓励在校科学佩戴口罩(运动时除外),没有疫情的学校要开展正常的线下教学活动,校园内超市、食堂、体育场馆 、图书馆等要正常开放。有疫情的学校要精准划定风险区域,风险区域外仍要保证正常的教学、生活等秩序。

(二)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防控措施 。

各地要摸清辖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底数,“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制定疫情防控处置预案 。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从企业、园区管理层到车间班组 、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细化全环节 、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严格返岗人员涉疫风险核查,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员工的生活、防疫和轮岗备岗保障,完善第三方外包人员管理办法,严格社会面人员出入管理 。发生疫情期间,要全力保障物流通畅,不得擅自要求事关产业链全局和涉及民生保供的重点企业停工停产,落实好“白名单 ”制度。

六 、强化边境疫情防控

(一)规范入境人员闭环管理。

对入境人员严格实行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第1、2、3 、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3天居家隔离(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不得外出 。

对于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在属地指挥部的指导下,“点对点”转运至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开展商务 、训练、比赛等活动,期间赋码管理,不可离开管理区。中方人员进入管理区前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完成工作后根据风险大小采取相应的隔离管理或健康监测措施。

(二)优化边境地区重点人员检测监测 。

取消那坡县、靖西市 、龙州县、凭祥市、宁明县 、东兴市 、防城区、大新县边境8县(市、区)抵边(沿海)村屯常态化核酸筛查,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便民核酸采样点,满足有发热 、咳嗽等症状人员“愿检尽检 ”需求。

(三)优化口岸管理。

边境口岸区域根据各作业岗位风险防控情况精准划分为风险区和清洁区(即红区、绿区),区域之间采用栅栏、围网等进行物理隔离,风险区域制定规范闭环作业流程和人员管理细则 。

优化边境口岸入境车辆和货物管理。入境车辆 、货物离开口岸区域后按国内物流车辆和货物管理,可进入边境口岸城市市区,由各口岸城市优化管理措施。各口岸(互市)不得随意暂停冷链等货物进口 。

航空口岸机场严格分区管理 。按照国际入境旅客闭环管理、一线工作人员封闭管理的原则,完善国际入境旅客专用通道、机组专用通道 、应急隔离场所等基础设施设置,加强航站楼转运通道封闭管理,做到入境人员与国内人员、机组与旅客活动场所的物理隔离,实现国际国内作业场所分开、设施设备分开 、工作人员分开、活动轨迹分开。

内河和海港港口内、外贸作业区分区管理,设置船舶生活垃圾 、生活污水和港口内垃圾接收和转运处置设施设备并分类处置。严格执行登 、离轮报告制度,加强外轮人员管控,持续强化登轮作业人员动态管理,严格落实非必要“不登轮、不登陆、不搭靠”措施 。

七 、优化各类会议活动管理措施

各类会议活动无需报备,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压实会议活动主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八 、落实个人健康管理责任

要继续做好个人防护,坚持戴口罩、勤洗手、一米线 、勤通风,不聚集、不扎堆,持续做好自我健康监测,保持健康文明生活习惯,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保护自己,保护家人。

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疫情形势变化,持续优化调整相关防疫措施 。

转自丨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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